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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实习报告]

发布时间:2019-06-17 08:47:59 影响了:
文章摘要:犯罪嫌疑人供述这几类证据都要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也很重要,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有怜悯有慈悲,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有很大影响.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从各位老师身上学习到了法律人的严谨……

从九月末到十一月末,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我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实习的日子也宣告结束.回顾起这段日子,不得不承认,它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财富,我学到了课堂上无法接触到的东西,更重要的是让我对法律对生活都有了新的认识.书本上的知识变成了现实中活生生的案件,一个行为一个选择都关系着一个人的命运,而处于其中的严密分析谨慎判断就是我所领会到的法律艺术.知识真的转化为力量,让我在这两个月迅速成长起来.

广州市检察院主要有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部门、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等部门.我所在的侦查监督处主要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每天处理的主要是案件的审查逮捕、延期羁押审批工作.

我是带着谦虚的态度走进侦查监督处,踏实地投入紧张忙碌的实习生活,在侦查监督处所有老师的关心和指导下,我从一无所知到可以圆满完成撰写逮捕意见决定书,并独立提出自己的见解,我看到自己每一步的成长,在不断的错误和误差之间纠正自己,在犯错的失败感和汲取知识的幸福感中反复循环.即使在最寒冷的日子里,有身边并肩作战的同学,有如哥哥姐姐般的老师,内心总是充满夏日的阳光.

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是不可置疑的,但法律及理论解释本身不具有很大的可操作性.更大程度上,法律是在做一个系统的分类,在这个分类的前提下,才能继续细化和实践.在法律实践中,司法解释往往是判断案件的坐标,更具体地规定了犯罪数额、起刑点,但不可能出现一个问题就下发一个司法解释.这时候,学理理论反而又指导于实践,在某种法学理论的指导下所采取的行为模式,但是,理论有可行性有个人主观性就是没有对错.法律在尽量缩减公检法系统的自由裁量权,让一切基于理性的判断基于程序的规定,但实际中自由裁量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往往是越复杂的规定,越大的自由裁量权,公众不了解法律,真的因为法律太复杂了.但是完全按照程序和理性操作,那么还需要人的判断么,是不是把数据和标准输进电脑就可以进行法律判断了?是不是机器判断就会比人更准确更客观呢?每个人都会反对这样的情况,觉得这是对智力的侮辱对人性的侮辱.我认为,从源头上来说立法就是一项人的工作,是人的思维活动,那么司法过程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必要的,而法律在缩减的应该是可能造成黑洞的模糊边界,是限定性的,不可能期望每一个法律人员都可能按照“内心确信”去判断,甚至每个人的内心确信都有可能是不同的.在限制的就是人性的弱点人性的不同,在可以把握的范围内给法律人的判断自由,甚至是判断信任,这也是出于对法律的信仰.

也许了解得越多反而不明白的越多,见到的越多判断的标准反而随之模糊起来.

实务中的法律案件不是简单的法律认定,不是符合法律构成就可以定罪的,其中参杂着很多可变量,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定罪数额的认定,甚至政策因素.

在一个走私红油案中,走私的数量认定是按照犯罪嫌疑人所说的数量,还是按照所有储存在油舱里的油量,假如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认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还未达到起刑点.而完全按照海关缉私的认定,那么船抽走了所有的油就没法离开了,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却达到了起刑点.很难说这个情况是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法律的漏洞在狡辩还是现实.假如这是一个犯罪团伙或者是惯犯,那么要不要抓?这个合理性与否的问题就是自由裁量的问题.

法律是为人服务的,在大量的混乱和辨析中,我真正认识到完整的法律是一个体系,互相融合,虽然有时也会互相矛盾,这些都是人造成的,不可避免,不可能苛求它是完美无缺的,那就需要不断的修正调整.这也像是在逐渐接受一些曾经不理解的事情.

在侦监处实习的日子,我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1、熟悉了案件办理的流程,从收案到出案都参与其中.刑事拘留的日期,延长羁押的申请,每一个环节的精准都让我体会到,程序是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武器,在无法保证绝对公正的前提下,就要给双方公平的机会,体现了法律的中性和客观性.

2、参加了对外国人、未成年人的提审,做提审笔录.

3、参加了多次案件讨论,在疑难案件上的集思广益,我了解到每个人的观点和倾向.这是我提高最快的阶段,做案件讨论笔录,锻炼了我的归纳总结的能力,更加注重语言的条理性、规则性、体系性,对法言法语的应用更加熟悉.

4、协助侦监二科的老师办理案件,接触到了抢夺案、抢劫案、盗窃案、交通肇事、走私案、诈骗案等案件,加深了我的刑法知识的体会和理解.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深感认定案件的证据至关重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这几类证据都要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也很重要,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有怜悯有慈悲,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有很大影响.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从各位老师身上学习到了法律人的严谨认真,对待案件的一丝不苟,哪怕是一个简单的抢夺案件,数量的计算,主观故意的认定,每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错捕,对于细节的敏感和仔细,已然是检察官职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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