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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地”知情权阙漏] 裨补阙漏

发布时间:2019-06-20 04:17:55 影响了:

  北京朝阳区管庄乡,康泉新城二期施工现场。2012年6月10日,满载渣土的运输车不时开出。这些渣土挖取自施工现场,被运往几公里外的空地。这块空地目前正被建成公园,渣土即用于公园的建设。
   这些渣土在空地上堆积成小山,深褐色、灰色、黑色、黄色等多种颜色的土壤清晰可辨,住在附近的居民表示怀疑其有毒,因为康泉新城二期所在的地块,原为铁道部的枕木防腐厂所有,是一处被污染的地块,俗称“毒地”。
   原址为枕木防腐厂地块上的房产项目,除了康泉新城二期工程(即中央国家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承建的部委公务员保障房),还包括东一时区公园和已建成的东一时区小区(参见《财经》2012年第14期封面报道“毒地潜伏”)。
   “毒地潜伏”的信息带来强烈关注,并由此引发公众更多的疑问。他们想知道哪些住宅地块有毒?有毒住宅地块如何处理?向谁,以及如何申请信息公开,等等。
   公众诉求的焦点指向知情权。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曾多次接触类似事件,据其介绍,如果利益相关方欲了解住宅用地的环境状况信息,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住宅建设用地和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亦应公开相关信息,依据包括《环评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不过,马勇同时强调,因为除环保部门外,住宅用地的信息还涉及国土、规划、住建、水利等诸多部门,公众要想获得完整、详细和全面的信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信息公开依据
   因为“毒地”关乎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政府本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
   上述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郝亚超律师认为,有毒住宅用地一旦被公布,虽然涉及房地产开发商利益,但不应当被列为商业秘密,因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不仅如此,《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亦有相关规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对于公开的范围,《办法》第十一条则明确,环保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包括“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目前,国内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获批开工前,必须进行环评,利害相关方也有权获知环境评价的结果。
   马勇认为,环保部门实际上承担着污染土地信息公开的工作。从程序上讲,针对污染土地申请信息公开与其他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差别不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申请信息公开,政府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如果有关部门不答复或者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公众可以有关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郝亚超则表示,目前环评是付费委托机制。比如,康泉新城二期若没有进行环境评价,肯定无法开工建设,一旦开工建设则表示其环评结果已经通过,至少从手续上说明该地块没有环境污染问题。至于采用了何种工艺对“毒地消毒”,消毒是否彻底,公众无法完整获知。
  无法获得有效信息
   公众针对污染土地申请信息公开,从程序上讲虽非难事,但从实际效果上讲,却非易事。
   根据马勇接触到的一些案例,利益相关方向职能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难度比较大——如果土地尚处于储备阶段而未进行招拍挂,会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一方面可能会引起民众恐慌,另一方面则肯定会影响到地价。因此,地方环保职能部门的压力会很大,公开信息的难度也可想而知。
   难题还在于,在整个房地产项目用地的流程中,包括土地征用、储备、招拍挂和立项审批等环节,环保部门能够参与的环节很少,一般仅见于项目动工前的环境评价,而因为环境评价报告无法审批立项的地产项目十分少见。
   即使在项目动工前的环节中,“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可能现场监控,批复项目的依据一般只是环评报告。”马勇说,实际上,在土地整理和储备阶段,政府就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布有关地块的土壤质量和污染状况,并在此阶段强制进行修复工作。
   2009年8月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但事实上,住宅用地在规划环节、储备环节鲜有环境评价。
   2007年,浙江金华市一家企业未经环保审批、未及时清理场地内历史遗留污染物,在堆放各类危险化学品、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地块上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废水处理池破裂,大量高浓度废水渗入雨水管进入婺江污染水体,引发导致人体呕吐和昏迷的污染事件。
   这起事件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现名环境保护厅)向全省各市县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房地产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房地产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其中,桐乡市的要求最为明确:拟出让地块原为医药、化工、农药、石油加工、电镀、金属冶炼、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焚烧)等重污染用地,或原为产生危险废物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单位的用地,或出让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酿造、冶金等产生废气、异味、烟(粉)尘等重污染企业的,需编制环境影响专题评价,详细调查和评估该地块原有的污染状况,分析确认该土地的受污染情况,明确有关污染源处置的技术路线、投资、可行性及责任方,并就该地块周边重污染企业今后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及使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预测和评价。凡未经环境影响专题评价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也未填写出让地块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表,未能出具市环保局备案意见,未经市环保局确认已达到相应环境功能要求的,该拟出让地块一律暂缓招拍挂。
   郝亚超认为,全国大部分地区房地产项目的环境评价往往发生在招拍挂之后,浙江省的做法并不多见,值得推广。
   “政府将土地作为商品出售,最终的业主肯定是普通民众,他们有权在此时获得土地污染的信息,有关部门也有义务在此时向不特定公众公布有关地块的环境信息,而不应该出让有瑕疵的商品。”马勇说。
   除了已经被确认为被污染土地的信息,公众还应该获知被污染土地修复的信息,这从前期的环评报告中很难获得。《财经》记者了解到,涉有污染地块的房地产商往往采用换土和覆膜等成本较低的方式消毒,但是换了多深的土层,未被换取的土层是否还会有二次污染的可能,公众无法获得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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