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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稽察工作总结02]2016年工作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2019-06-22 08:55:24 影响了:
文章摘要:以推动投资计划顺利执行和项目规范实施.(三)全力配合国家稽察办做好项目稽察和督促整改工作.2016年国家发改委共安排9批稽察组来我省开展项目稽察工作,重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ppp项目、专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农村电网改造项……

一、2016年稽察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稽察办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新要求,以督促问题项目整改为抓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职能、创新稽察方法、加强制度建设,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了项目稽察、督促整改、项目后评价等工作,发现和纠正了一批项目在建设程序、招标投标、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规范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建设,保证政府投资的安全有效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一)扎实开展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稽察工作.根据《2016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稽察计划》(鄂发改综合〔2016〕22号)安排,全年共对60个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稽察.项目范围涵盖四大山区建设及脱贫奔小康试点县、鄂西圈十大旅游区、长江经济带、农林水及新农村、社会事业、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及重点产业振兴、现代服务业发展、公共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总投资70.6亿元,其中省预算内投资3.4亿元.稽察中,我们采取听取介绍、深入现场、查阅资料的方式,对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完成投资情况、项目进度、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针对稽察发现的问题,下发《建设项目稽察通报》和《建设项目整改事项表》,建立整改台账,进一步明确整改事项、整改责任单位、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完成时限,确保稽察发现的问题按时整改到位.全年共印发《建设项目稽察通报》60份.

(二)认真开展2016年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专项稽察.为督促各地加快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执行,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稽察办根据全省发改系统履职尽责工作部署以及开展项目监管专项整治有关安排,在各地开展自查摸底基础上,分五组对全省2016年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申报、项目法人、项目进度、项目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本次专项稽察共抽查项目137个,中央预算内投资8.5亿元,省预算内投资1.5亿元.通过稽察发现,各地在推动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但部分项目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项目未开工或进展缓慢,有的项目申报要件不齐全,有的项目法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有的项目中央及省预算内资金都滞留财政未支付.对于专项稽察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加强我省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求各地对稽察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做好整改工作,以推动投资计划顺利执行和项目规范实施.

(三)全力配合国家稽察办做好项目稽察和督促整改工作.2016年国家发改委共安排9批稽察组来我省开展项目稽察工作,重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ppp项目、专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农村电网改造项目、长江经济带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和储备粮仓项目、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和职业教育项目进行专项稽察;对综合档案馆和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配合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活动对我省2015、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稽察办会同相关处室积极做好配合、衔接和协调工作,及时提供专项稽察、复查和专项督查所需的汇报材料和项目资料.针对国家发改委下发整改通知书的项目,会同相关处室和项目单位按要求抓紧落实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国家发改委.

(四)高度重视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省委巡视组在我委巡视期间,指出了项目稽察工作存在督促整改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对此,稽察办高度重视,按照委党组的要求和部署,认真研究和深刻反思,即查即改,立行立改.稽察办会同各业务处室对2013年至2015年三年稽察中存在问题的161个项目进行梳理,建立整改台账,逐一进行整改核查.着重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督促各市州切实负起整改主体责任.稽察办于今年4月给各市州下发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13-2015年纳入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稽察计划的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对问题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各市州发改委均以正式文件回复了督促整改及自查情况.二是督促委各专业处室开展整改落实.今年10月,稽察办印发了《关于对2013-2015年稽察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认定的通知》,由专业处室对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认定.社会处立即对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开展自查,并会同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分4批对50个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其他相关处室也对各自问题项目整改情况进行了核实.三是对整改情况组织抽查.在组织各市州和有关处室进行自查整改的同时,稽察办也适时对部分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单位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五)切实做好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了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根据《湖北省预算内投资及专项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湖北广益工程咨询公司和湖北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对武当山特区污水处理工程、竹溪县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罗田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潜江市中心医院门诊综合大楼4个项目进行后评价.通过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政府投资决策提供了对策建议.与此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稽察办做好国家层面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国家稽察办还专门给我委发来了感谢信.

(六)积极探索推动项目监管关口前移.为进一步适应简政放权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推动项目监管关口前移,提高全省发改系统项目服务监管能力和水平,精心筹备召开了全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会议暨项目监管关口前移培训班,全省发改系统及部分项目单位负责同志共160人参加.国家发改委稽察特派员江显华同志、省审计厅、省发改委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分别作了专题辅导,会上还印发了《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监管工作手册(2016)》.通过学习培训,全省发改稽察系统的同志们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下一阶段我省稽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深了对国家和省有关投资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也进一步提振了信心,增强了稽察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七)继续深化工作创新调研.为学习借鉴外省(市)创新稽察工作方法手段、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经验,到上海市、浙江省发改委开展工作调研,与两地发改委稽察办的同志进行座谈和深入交流.在认真总结两地稽察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稽察工作的几点启示和建议.省发改委主任李乐成同志在调研报告上批示:“学习借鉴,创新落实”;省发改委副主任王玉祥同志批示:“经验和建议很好”.结合发展改革工作特点和稽察工作实际,撰写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思考》调研报告,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八)进一步加强稽察工作制度建设.一是起草稽察工作规程.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稽察监管工作效能,促进项目合规建设,根据《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鄂政办发〔2002〕79号)、《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发改规〔2016〕3号)的有关规定,我办结合委处室职能分工,起草了《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规程(试行)》.二是起草随机抽查项目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法规〔2016〕660号)要求,结合省发改委工作实际,制定了随机抽查项目实施细则.

二、项目稽察发现的典型问题及主要原因分析

从2016年稽察情况看,我省各类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明显好转,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除项目实施管理中的问题外,项目申报、审查和决策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的项目申报环节审查把关不严,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问题,有的项目申报时虚报投资规模、报大建小、虚假承诺,套取预算内资金,有的项目不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建设性质等,这些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出现这些问题,从客观上看,有地方财政困难、建设任务重、时间要求紧、项目选址征地拆迁困难、管理跟不上等客观原因,但也确实存在主观上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重视、法制意识不强和工作不力等问题.

一是地方发改部门承接能力亟待提高.随着国家和省发改委大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基层发改系统肩上的工作任务更重、压力更大、要求更高,但部分基层发改部门应对不及时、承接能力不够,存在人手紧、人员能力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以及项目监管薄弱等问题.在稽察中也发现,有些地方对投资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不熟悉,有的地方审批的可研或初设前置要件不齐全、没有建设内容、没有概算表,存在审批不规范、甚至违反审批程序的情况.

二是有的地方对项目稽察监管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存在“重项目审批轻项目监管,重投资争取轻投资效益”的情况,还没有把项目稽察工作纳入发改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稽察机构、人员和条件方面配备不齐,稽察监管工作不能有效开展.据了解,市级发改委除少数有专门稽察机构外,很多地方稽察办是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地方甚至至今没有成立稽察办,县级发改局受制于人员短缺等原因,基本没有专门的稽察人员.

三是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合规意识淡薄.一些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意性大,造成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管理混乱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部分地方项目监管主体责任不明确.错误认为项目监管只是稽察办的事情,业务处(科、股)室的监管主体责任和作用没有发挥,有的市县发改部门在项目申报时没有到现场核实,项目实施过程中也不进行监督检查,甚至有的项目建在什么地方都搞不清.最近,省发改委出台了《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各方的监管职责.

五是项目稽察监管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够.由于对问题的处理缺乏必要的手段,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的奖惩机制有待完善,项目违规成本太低,导致有的问题屡查屡犯、重复发生,加之目前仅仅依靠国家和省级层面的稽察,难以实现所有项目的全覆盖和项目全过程覆盖,导致仍有部分项目游离于稽察监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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