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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_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05 10:04:28 影响了:

(’()决议!

()***年+)月,日通过)

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海安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

注意到+%’.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0)章的修订(以下简称“本公约”),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0)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注意到本委员会以!

业已审议了在其’(次会议上建议的1

+$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1

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0)章生效后,)$敦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1

)**)年’月+日生效;

($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核证无误的副本及其在附件中所载的1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的副本及附件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政府。

・+・

附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言

通则

国际通岸接头

人员保护

灭火器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抽烟探火系统

低位照明系统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脱险通道布置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惰性气体系统录第!章第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言

!本规则旨在为经修正的!

根据经修正的!

安全系统规则将作为强制性要求。这以后,对本规则的任何修正必须按照本公约第)%%%条所制定的程序通过并使之生效。

・*・

第!章

!

!

系统。适用范围通则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章所提及的消防安全

本规则适用于())(年$月!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

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

(

(

(

(

*等效物和现代技术的使用

为了适应现代技术和消防安全系统的发展,主管机关可以批准非本规则规定的消防火安全系统,只要其满足公约第&&’(章+部分的要求。

%有毒灭火剂的使用

所采用的灭火剂,主管机关认为其本身或在预期使用条件下,将发生一定数量有毒气体足以危害人身者,不准使用。

・%・

第!章国际通岸接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内称径径尺寸表!%

法兰槽口

法兰厚度

螺栓及螺母直径为

!%!材料和附件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

・-・

第!章人员保护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

消防员的装备应包括

%&

个人配备应包括:

&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的消防靴;

&!

(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油船配置的电安&’

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和

&)太平斧的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

%&

呼吸器应为

%&

每一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的耐火救生绳

%&%

%&%&

仅用于从有危险气体的舱室逃生%&%&

的目的,并且应为认可型的装置。

进入缺氧空舱或液货舱,也不得供消防员穿%&%&

着使用。在这些场合,应采用特别适合这种应用目的的自给式呼吸器。

%&%&%

・3・定义

!

套。

!

!

!

!

鼻子和嘴提供%%&’应包括#具合适的头罩或全面罩用于在逃生期间为眼睛、

暂时不使用的%%&’应能佩戴在身上而使双手保持自由。

在存放%%&’时应对其作适当的保护从而免受环境影响。!

!

!

维护保养要求、生产厂商标和流水编号、使用期限和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构名称应打印在每具%%&’上,并且所有用于培训的%%&’应清楚地标出。

・.・

第!章灭火器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灭火器的技术要求。

所有灭火器应为认可型且其设计应以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要求!为依据。%%&

技术要求灭火器剂量

而每具泡沫灭火器应至少%&

具有*!的容量。所有手提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且他们的灭火性能应至少与*!液体灭火器等效。

%&

灭火器的等效物应由主管机关确认。

%&

只能用经认可的用于上述灭火器的灭火剂进行重新充装。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包括

!

参见本组织通过的2&3,%(

・1・

第!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通则灭火剂

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量不必大于被%&

保护的任一处所中所需的最大数量。

换成自由空气容积的启动空气瓶容积应被加到机%&

器处所的总容积中。作为替代,可以在启动空气瓶安全阀上安装一个直接通向室外大气的排放管。

%&

应备有设施,以便船员能安全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

考虑到其位置和营运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环境温%&

%&

设置要求

灭火剂的分配管路的布置以及喷嘴的设置应能获得均匀的灭火剂分布。除主管机关另有准许外,储存蒸气以外的灭火剂所需受压容器,应按公约

第##$%)

%&

%&

系统控制要求

并应清楚地标明这些管子通往%&

的处所。应有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灭火剂因疏忽而注入任何处所。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货舱如用作乘客处所时,在运客期间,气体的管子接头应于盲断。管路可以通过起居处所,条件是这些管子具有足够的厚度,且它们的密性是在安装好后,通过以不小于!+),,%压头的压力试验得以验证。此外,通过起居处所的管子只能用焊接连接,且在这些处所内不应安装有排水口和其他开口。管路不应通过冷藏处所。

应设有释放灭火剂的%&

・.・

处所应备有指导该系统操作的说明书。

!

除主管机关准许外,不允许采用自动释放灭火剂的装置。

二氧化碳系统灭火剂的数量

除另有规定外,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

受保护的最大货物处所总容积$&’的自由气体。

所释放出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

者中的较大值: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此容积算至机舱棚的一个水平面为止,在这个水平面上,机舱棚的水平面积等于或小于从双层底顶至机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水平面积的%&’;

如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者而被!

视作一个处所时,上述!

!

这里所指的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应以&

!

二氧化碳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警报装置的动作。其中,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

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释放箱内。在该箱的特定部位应设醒目标记。如果装有控制装置的释放箱平时被锁锁住的话,用于开启释放箱的钥匙应置于设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该盒子应置放在释放箱附近的明显位置处。

!

供给蒸汽的一个或多个锅炉的蒸发量,应能每小时对最大受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按每该系统在其他各方面应由主管机关&

!

利用燃料燃烧生成的气体产物的灭火系统

!

除了二氧化碳或!

!

!

气体应是燃料燃烧产生的一种气态产物,此气态产物中氧气量、一氧化碳量、腐蚀元素以及在气态产物中的任何固体可燃元素均应降至容许的最低量。

!

灭火系统的容量

它应与!

应备有!

足够的数量,能使每小时供给自由气体的容积至少等于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总容积的!%&,并应连续供给’!(。

!

等效于在!

!

参见)*+,+-./

・$$・

第!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本章根据公约第##$%章的要求对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作了详细的技术规定。%%&

技术要求通则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泡沫。%&%%&%&

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数量和性能

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由主管机关批准!。

%&%&

%&%&

主管机关可以允许采用替代的设施及喷出速度,但确信获得等效的保护效果。安装要求

泡沫发生器的空气进口及泡沫生产装置的数量,应根据%&%&%&

不受影响。如果泡沫发生器位于邻近的被保护处所,泡沫输送管道的安装应使发生器和被保厚度不少于护处所有+()’’的间距。泡沫输送管道应由厚度不少于(’’的钢管制成。此外,

(单叶或多叶)应安装在泡沫发生器和受保护处所之间的限界舱壁或甲板*’’的不锈钢挡板

的开口处。该挡板应通过与其有关的泡沫发生器的遥控方式进行自动(电动、气动或液压)操作。

其动力源、泡沫液以及系统的控制设施,应易于到达和便于操作,%&%&%&*泡沫发生器、且应尽可能分组在较少的处所,其所在位置应不会因被保护处所内的火灾而切断。

%&*%&*&

!

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量和浓度

低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浓度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由主管机关批准

参见,-./.012&!5)通函《固定式灭火系统用高倍泡沫液性能试验标准和检验指南》。

参见,-./.012&(3%通函和.411&

足以覆盖!

燃油所能散布的最大单个面积达$%)&&厚度。泡沫膨胀率不超过$!:$。

!

安装要求

并由!

且应成组分装于尽可能少的!

处所,其位置应不致为被保护处所的火灾切断。

・$#・

第!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

%%&

技术要求

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喷嘴和泵

机器处所所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认可的水雾喷嘴。

并应保证使水按每分钟至少’!()%%&

的水量,在其所保护的处所作有效而均匀的分布。如认为需要增加出水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

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喷嘴放水中杂质或管系、喷嘴、阀和水泵的锈蚀所阻塞。水泵应能同时向任一被保护舱室内该系统的所有区域以所需的压力供水。

但如需要由符合公约第##$

%&

安装要求

舱柜顶部和燃油易于流散到的其他处所的,以及在机器处所内其他%&

%&

该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压,当系统内压力降低时供水泵应立即自动向系统供水。%&%等效细水雾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由主管机关批准!。

!

参见,-.(./01&223通函《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45678灭火系统的替代装置》和,-.(./01&!%3通函《经修正的等效于

。9类机器处所和货泵舱水基灭火系统的试验方法》

第!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技术要求。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自动喷水器、%%&

技术要求通则

%&

自动喷水器应为湿管型,但小的暴露段可采用干管型,如果主管机关认为这是一项必要的预防措施的话。桑拿室应安装干管系统,喷头的动作温度可以到达

%&

等效于本条%&%至%&’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由主管机关批准。

%&%

动力源

%&%&

%&%&%货船

在货船上,海水泵及自动失火报警和探火系统应不少于两套动力源。若泵为电力驱动时,则应与主电源连接,该电源至少应有两台发电机供电。馈电线应避免通过厨房、机器处所和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其他围闭处所,但为了通达相应的配电板而必需者除外。探火和报警系统动力源中的一路应是应急电源。如果泵的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时,则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该机安装的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致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

参见本组织以,&!(((

!

部件要求喷水器

喷水器应在%&’至()’!

温度范围内动作,但在象干燥室等可能发生较高环境温度的处所除外,在这些处所内,喷水器的动作温度可以增加至不大于舱室顶部温度加#*’。

!

备用喷水器喷头应包括船上安装的所有型式和规格,其配备数量如下:

所要求的备份数(只)

%$!!.

喷头总数(只)+#**#**,$***-$***

任何型式备用喷水器喷头的数量不必超过安装在船上的这类型式的喷水器喷头数量。!

压力柜

其容积至少等于下述充注水量的两倍,压力柜储存的常备充注!

淡水量应相当于本条!

!

应有防止海水进入柜内的设施。喷水泵

!

!

!

安装要求

!

该系统任何部位,如在使用中可能遭受冰冻温度时,应有适宜的防冻措施。!

管路布置

喷水器应分组成若干分区,每一分区的喷水器不应多于!**只。在客船上,任

一喷水器分区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多于两层甲板,且只能布置在一个主竖区范围内。但如主管机关确认不致因此而降低船舶的防火性能者,可以允许!个喷水器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多于两层甲板或其布置范围超过一个主竖区。

每一喷水器分区的这种截止阀应

用以放出相当于!只喷水器工作时的水量

在每一分区的截止阀处和中心站内,均应设有指示该系统中压力的仪表。

应尽可能位于该泵所在处所,其布置应在船舶漂浮时,除检查或

喷水器泵和压力柜应位于远离(类机器处所适当的位置,且不应位于需要由这种喷水器系统保护的任何处所内。

系统控制要求随时可用性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进入工作,

该自动喷水器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水,且应按本章要求具有连续供水的

报警和显示

当任一喷水器动作时,能在!个或数

个指示装置上自动发出信号。这种报警系统应能显示该系统本身发生的任何故障。这种装置应能显示出该系统服务的分区内业已发生火灾,并应集中于驾驶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而且,该装置的声光报警设施还应位于上述处所以外的位置,以保证火灾信号可立即被船员收到。

应设有试验每一喷水器分区的报警

并保持适当间隔,使喷水器所保护的额

主管机关也可以准许使用分布适当而定面积,保持不少于&!)*

表示该装置所涉及的处所和有关每一分区的区

段位置,并应有试验保养的适当说明。

・!-・

!

应设有降低系统压力来试验水泵自动工作的设施。

・&%・

第!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系统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一般要求

任何具有手动报警按钮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立即动作。

自动探火系统不应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环境%&

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

%&

具有区域编址识别功能的探火系统,应按如下要求布置:

&

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发生在回路中任何故障(如动力被切断、短路、接地)将不会导致整个回路失效;

整个布置应能使系统在发生故障(电子的、电气的、信息的)时恢复到最初结构状态;

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应不防碍任何其他探测器激发另外的火灾报警信号。

回路不应两次通过某一处所。当这不切实际时(例如:对于大的公共处所),则对第二次必需通过该处所的回路部分应尽量远离回路的另一部分安装。

%&%电源

供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操作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应不少于%套,其中

%&’%&’&

部件要求探测器

烟或其他燃烧产物、火焰或任何这些组合因素而动作。主管%&’&

机关可考虑采用通过能显示出早期火灾的其他因素而动作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应不低于前述那些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只能同感烟或感温探测器一起使用。

走廊和起居处所内的脱险通道所要求的感烟探测器应经验证,在烟%&’&

密度超过每米

当温度以每分钟不大于$%的速率升高时,在空气温度!

超过&’%前动作,但在超过()%之前不应动作。温升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温度极限内动作,要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

!

桑拿室内可到$)*%。$#*%,

其能进行正确动作试验,并能恢复到正常工作!

!

安装要求分区

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应被分成若干分区。

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一个分区探测器,不应包括+类机器处!

所。对于配有能远距离地和逐一识别的探火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其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分区探测器回路应不包括+类机器处所分区的探测器回路。!

如果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能远距离地和逐一识别每一探测!

!

探测器的位置

或气流会影响!

!

探测器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

探测器的间距

探测器类

每一探测器的最大地板面积

#&,!&),!

两个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最大距离

-,$$,

表-

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

感温式感烟式

・!*・

根据证实探测器特性的试验资料,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或允许不同于上述表内规定的间距。!

电线布置

!

!

具有区域编址识别功能的探火系统的回路,失火时,其损坏部位不得超过%个。

系统控制要求声光火警信号!。

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警!

!

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

!

!

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应清楚地表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的位置。

(如合适时)。故障!

!

应备有适当的说明书及试验和维修用的备件。

!

参见本组织以&

・!%・

第!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所要求的抽烟探火系统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一般要求

本章中的“系统”系指“抽烟探火系统”。

但按程序扫描原理工作的系统可被接#$!$#任何所需的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连续工作,

受,条件是扫描同一位置两次之间的间隔所给出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质或灭火介质渗漏入起居#$!$%该系统的设计、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或机器处所。环#$!$&该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一般在船上出现的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并避免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着火的可能性。其能进行正确动作试验,并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系统应是这样的一种类型,而不更换任何部件。

#$!$(#$##$#$!

应为该系统工作中所用的电气设备提供!套替代电源。部件要求

传感器应经验证,在传感室内的烟密度超过每米($(’)的减光率之前应动作。

#$#$#应装有双套抽样风机。风机应具有足够的容量以能在保护区域正常通风条件下

工作,且给出的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

控制板应允许在每一取样管上都可观察烟雾。

且设计成确保从每一个相连的聚烟器中抽得#$#$&应提供监控通过取样管气流的装置,的量尽可能相等。

但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连接的取样管除外,这时管#$#$’取样管的内径至少为!#**,

路的最小尺度应足以允许灭火气体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被排放出来。

#$#$(#$%#$%$!

取样管应配备!个用压缩空气定期清除的装置。安装要求聚烟器

如果某一处所设#$%$!$!在每一个需要探烟的围闭处所应至少设置!个聚烟器。但是,

计成装载要求配备烟气抽吸系统的油或冷藏货物,则应为该系统提供隔离此类处所内的聚烟器的设施。这种设施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且它们的间距应使任何部分的顶甲板区域离#$%$!$#聚烟器应安装在最佳性能的位置,

聚烟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如果在可以机械通风的处所内采用这种系统,则聚烟器的位置应考虑到通风的影响。・##・

!

聚烟器应设于不会受到碰撞或机械损伤的位置。每一取样点不应连接%个以上的聚烟器。

!

取样管的布置应使失火的位置很容易被识别。

取样管路应是自泄式,且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止装卸货物时受碰撞或损坏。

系统控制要求声光失火信号

控制板应设置在驾驶室或在持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在控制板或其附近应清晰表明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

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内或持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

制站发出声、光信号。!

!

应备有系统试验和维修用的须知和部件。

・!#・

第!!章低位照明系统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

技术要求

$%!一般要求

任何所需的低位照明系统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或本组织接收的国际标准

(!.)决议案通过的《关于客船低位照明的评估试验和应用指南》。!参见本组织以-%+)$

特别是

・$&・

第!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

技术要求

应急消防泵应为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泵。

部件要求应急消防泵

应急消防泵的排量应不少于公约第##$

和’!!%%%总吨以下的客船及

在任何消防栓处的压力应不小于公约第当应急消防泵按

泵的总吸头和正净吸头应在考虑到公约和本章关于在船舶营运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横倾、纵倾、横摇和纵摇条件下对泵的排量和消防栓的压力的要求来确定。进入或离开干坞时船舶的压载状态不必认为是一种营运状态。

柴油机和燃油柜

作为应急消防泵驱动力的柴油机,应在温度降至%.时的冷态下能用人工手摇曲柄随时起动。倘不能做到,或可能遇到更低温时,则应设置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加热装置,以确保随时起动。倘若人工起动不可行,主管机关可允许采用其他起动装置。这些起动装置,应能在并在前!%,/0内至少起动

日用燃油柜所盛装的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此外,在2类机器处所以外可供使用的储备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

第!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的技术要求。%%&!

客船梯道宽度

%&!&!梯道宽度的基本要求

梯道净宽度应不小于’(())。如果从该梯道撤离人数超过’(人时,梯道的最小净宽度应每增加!个撤离人员而增加!())。通过该梯道撤离的人员的总数应假设为该梯道服务区域的三分之二的船员及乘客的总人数。梯道的宽度应不低于%&!&%条所确定的值。

%&!&%%&!&%&!%&!&%&!&!梯道。

梯道宽度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基本原则

本计算方法给出了每层甲板的最小梯道宽度,计及了通向要考虑梯道的上下

并且要计及使%&!&%&!&%本计算方法应逐一考虑到从每一主竖区内的围闭处所的撤离,

用每一主竖区内梯道环围的所有人员,即使他们从另一主竖区进入该梯道。该计算应包括夜间(情况!)和日间(情况%),并利用%种情况%&!&%&!&

之一确定每层甲板的梯道宽度的最大尺度。

%&!&%&!&*应根据每层甲板的船员和乘客的承载人数来计算梯道的宽度。乘员的承载人数应由设计者依据乘客和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室和机器处所来额定。就计算而言,公共处所的最大容量应由下列%个数值之一来确定:座位或类似装置的数量,或按每人总甲板表面面积%)%计算而获得的数量。

%&!&%&%

最小值的计算方法

%&!&%&%&!基本公式

在考虑人员流量能在各种情况下及时地从上下邻近甲板撤离到集合站的梯道宽度时,应采用下列计算方法(见图!和图%):

当连接%层甲板时:!

当连接

当连接*层甲板时:!

当连接,层或,层以上的甲板时,通过对应所考虑的甲板以及对相邻甲板运用上述的连接*层甲板的公式来确定梯道的宽度。

式中:!———梯道扶手之间所要求的踏步宽度。

如果梯道在规定的甲板层面上具有面积&的可利用梯道平台,则可通过从’中减去(对・%-・

求得的!值作出减少,即:

人数’#$;

式中:(———预计在所考虑的甲板上要撤离的总人数;

——暂时躲避在梯道平台的人数,该人数可以从(中减去,

(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

——平台表面面积(#$),减去开门所需的表面面积再减去进入梯道人流数所需的表$—

面面积;(见图();——预计所考虑的每一相邻甲板要使用该梯道的总人数;)—)(代表使用该梯道人数最多的一层甲板的人数;)$代表直接进入该梯道人流的人数第二多的一层甲板的

人数;即:当确定每层甲板的梯道宽度的时,。这些)(*)$*)!*)(见图$))甲板被假设在所考虑的甲板上或在所考虑的甲板上游(即远离登乘甲板)。

$*(*$*$*$

人员分布

走廊和梯道平台脱险的预$*(*$*$*$*(脱险通道的尺寸应根据通过梯道并经穿越门道、

计总人数来计算(见图!)。对下述规定的$种处所的乘载情况应分别作出计算。对脱险通道每个组成部分,所取尺寸应不小于对每一情况所确定的最大尺寸。

情况(:在起居舱中最大铺位量全部被占据时的乘客人数;在船员起居舱中最大铺位量

有$+!被船员占据时的人数;被(+!船员占据的服务处所。

情况$:在公共处所有最大容量的!+)被乘客占据时的人数;公共处所的最大容量有(+!

被占据时的船员人数;被(+!船员占据的服务处所;被(+!船员占据的船员起居处所。

・$,・

(包括从另一个主竖区进入梯道的人!

员)应不大于仅就计算梯道的宽度而言所准许在船上搭载的最多人数。

!

除了在一个主竖区内有若干集合站的情况之外,不得减小逃生朝向集合站方向的梯道宽度。不得减小逃生朝向最远集合站方向的梯道宽度。

!

!

梯道的两侧应装有扶手,扶手之间的净宽度应为#%&&’’。

!

通过人数超过(&人的梯道应首尾对准。

!

不设梯道平台的梯道垂向升高应不超过$

!

除了服务于公共处所有直接通向梯道环围的梯道平台外,每一层甲板的梯道平台的面积

每增加#&人应增加#’!面积,但不必超过应不小于!’!。如使用该平台人员数超过!&人时,

#,’!。

!

走廊及中间梯道平台的尺寸应采用与梯道尺寸的确!

定方法相同。

!

!

!

必须意识到通向登乘甲板的撤离通道可以包括一个集合站。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从梯道环围到集合站以及从集合站到登乘甲板的走廊和门的防火要求和尺寸,要注意从集合站到登乘甲板的人员撤离应以受控小组形式而进行撤离。

!

如果乘客和船员在不是救生艇筏登乘位置的集合站集合,梯道的宽度和从集合站通向该位置的门的尺寸不应以受控小组人数为基础。这些梯道和门的宽度不必超过#)&&’’,除非在正常情况下,为了撤离这些处所而要求的较大尺寸。

!

!

!在所有通常有人占据的处所内船员和乘客人数;预计通过梯道并穿越门道、走廊及梯道平台逃生的船员和乘客的人数;集合站和救生艇筏登乘的位置;参见-./0/123

・$#・

!

$!#!$主要和次要脱险通道;和门、走廊及梯道平台区域的宽度。!#梯道、脱险通道图应附有确定梯道、门、走廊及梯道平台区域宽度的详细计算。

%货船

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宽度应不小于&’’((,并在其一侧应装有扶手。净宽度为)*’’((及以上的梯道和走廊应在其两侧装有扶手。“净宽度”系指扶手和另一侧舱壁之间或扶手之间的距离。梯道的倾斜角一般应是

・%$・

第!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提供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通则

并且能送入甲板已经破%&!&!提供泡沫的装置应能将泡沫输送到整个货油舱甲板区域,

裂的任一货油舱内。

%&!&%甲板泡沫系统操作应简单而迅速。

需同时从消防总管按所需压力喷射所需最少%&!&’按所需输出量操作甲板泡沫系统时,

数目的水柱。

%&%

%&%&!

%&%&!&!部件要求泡沫溶液和泡沫浓缩剂泡沫溶液的供给率应不小于下例数值中的最大值:

&!

&%

&’按货油舱甲板区域每平方米(&)!*+,-,此处货油舱甲板面积是指船舶最大宽度乘以全部货油舱处所的纵向总长度;按具有最大这种面积的单个货油舱的水平截面面积,每平方米)!*+,-;或按最大泡沫炮保护的并完全位于该炮前方的面积,每平方米’!*+,-,但每

%&%&!&%

能产生泡沫至少%(+,-,或者,对没有装设惰%&%&!条所规定的泡沫溶液供给率中的最大值时,

性气体装置的油船能产生泡沫至少’(+,-,泡沫倍数(即所产生的泡沫体积与水和发泡浓缩剂混合物的体积之比)一般应不超过!%:但其倍数稍为超过!。如果系统基本上产生低倍泡沫,

则所需的泡沫溶液的数量应按倍数为!%:!%:!者,!的系统计算!。当采用中等倍数的泡沫

%&%&%

%&%&%&!泡沫炮和泡沫枪固定式泡沫系统的泡沫,应用若干泡沫炮和泡沫枪来供送。每一泡沫炮应至少分钟不少于!%.(!。应具有足量的泡沫浓缩剂供应,以保证对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油船在采用供给%&%&!&!和%&%&!&!&%条所要求的泡沫溶液供给率的.(/。对于小于

・’’・

船,主管机关可以不要求装泡沫炮,而只要求装设泡沫枪。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泡沫枪的能量应至少是!

完全位于它的前方的甲板面积喷射泡沫!

溶液至少每平方米&!’()*。这一能量应不少于#!$+!’()*。

!

#$(。

!

!

系统的主控制站应适当地布置在货油区域以外,靠近起居处所,并在被保护区域万一失火时能易于达到并进行操作的地点。

!

!

!

-$%。泡沫炮泡沫炮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

!

!

!

!

域。泡沫枪的装设应保证在灭火操作中动作灵活,并覆盖泡沫炮所保护不到的区

!

在紧接泡沫炮之前的泡沫总管和消防总管处(后者如果是甲板泡沫系统整体的构成部分)应装有阀,以隔离总管的损坏部分。

・&,・

第!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的技术要求。

%

%&!

%&!&!技术要求通则在本章,“液货舱”也包括了污油舱。

其设计、构造和试验均应使主管机关满%&!&%对公约第##$%章所提到的惰性气体系统,

意。它的设计!和操作应能使并保持液货舱内的大气在任何时候不能燃烧,只有当这种舱需要除气时除外。万一惰性气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操作要求,并估计不能作有效修理时,只有

和必要的洗舱工作。

%&!&’功能要求

该系统应能:

&!

&%

&’

&*降低每一个液货舱大气的含氧量,而使空液货舱惰性化,以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水平;在港内停泊和海上航行的任何时候,保持任一液货舱内任一部分大气的含氧量(以体积计算)不超过(),并保持正压;但当需要对液货舱除气时除外;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得进入液货舱;但当要对液货舱除气时除外;驱除空液货舱的碳氢化合物气体,使随后除气工作时不会在舱内产生可燃气体。

%&%

%&%&!惰性气体成份要求惰性气体来源

%&%&!&!惰性气体的来源可以是主或辅助锅炉的经过处理的烟道气体。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该系统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各自独立的惰性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来源或任何它们的组合气体,但应达到等效的安全标准。这种系统应尽可能符合本章的要求。系统不准使用储备的二氧化碳,除非主管机关确信来自系统本身所产生的静电着火危险已降至最小程度。

%&%&!&%

!

・’

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

含氧量(以体积计算)应不超过%&。

!

!

使其有效地冷却!

气体并清除其中固体颗粒和硫的燃烧产物。冷却水系统的布置应保证连续向惰性气体系统供应足量的冷却水而不妨碍船上其他任何重要用途的供水。此外应设有替代的冷却水供水装置。

!

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类机器处所分隔开的隔!

离空舱的后方。

!

应能向液货舱至少输送!

惰性气体体积。如果带有气体发生器的系统能向所保护液货舱输出!

!

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类机器处所分隔开的隔!

离空舱的后方。

!

每台应能在所有时间内保!

持足够的供水量。

应能在各种工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倒流,并保!

证适当的密封作用。

!

整性。应有确保防止水封被冰冻的措施,所采取的措施不能由于过热而损坏水封的完

均!

应装设环流水管或其他认可的装置。应有防止上述环流水管被真空抽空的措施。

应能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在其压力等于液货舱!

的试验压力时发生回流。

系统在所有时间维持充足水量,以及在气流停止时!

允许自动形成水封而维持装置的完整性,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当惰性气体没有供给时,水封・$)・

低水位的声光报警应予动作。

!

!

!

在锅炉烟道与气体洗涤器之间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装设烟道气体隔离阀。这些阀应设有表明阀开闭状态的指示器,此外还应采取措施使它们保持气密,并使阀座避免烟灰污染。应设有装置用来保证烟道气体隔离阀开启时,锅炉吹灰器不能工作。

!

以防止!

烟道气体泄漏到围闭处所内。

在烟道气隔离阀与洗涤器之间,或在洗涤器的烟气入口处,应!

装设$个附加水封装置或防止烟气渗漏的其他有效设备。

!

应装设$个气体调节阀。这个阀应能按照!

条的要求自动进行关闭。它也应能自动调节通往货油舱的惰性气体的气流,除非!

!

!

应至少装设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是水封,以便!

在船舶所有正常的纵倾、横倾以及运性状态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回流至机器处所的烟道,或回流到任何气体安全处所。它们应位于!

!

其安装位置应!

在!

!

!

!

!

!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应根据!

・#(・

根据!

!

惰性气体总管可分成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支管。

惰性气体支管应装有截止阀!

或隔离每一个液货舱的等效控制措施。如果安装截止阀,它们应设有锁紧装置,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作业的控制系统应备有这种阀作业状况的明确资料。

把含有油或残油的污液水舱与其他舱柜隔离的装置,应由盲板法!

兰组成,当载运油类以外的货物时,这种法兰应一直保持在原位置上,但《惰性气体系统指

!中有关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南》

应设有保护货油舱免受因温度变化而引起的!

超压或真空影响设施。

!

!

注意到在两个系统之间!

可能存在较大的压力差,则应设有保证有效隔离的装置。该装置应由两个截止阀组成,并在两阀之间装有能使该处空间安全透气的设施,或者用带盲板的短管组成的设施。

应位于液货总管一侧,该阀应为带有可靠!

关闭装置的止回阀。

!

!

在惰性气体鼓风机进行工作的任何时候,应有设备用以连续显示鼓风机排气端惰性气体的温度和压力。

!

!

(如有此室)。但如未设有液货!

控制室,它们应安装在负责液货作业的高级船员容易达到的位置。

!

!此外,还应装设下列仪表:参见经-./0/123

・$’・

!

液舱内的压力,(当这些污液舱与惰性气体供气总管隔离时);和

#!$!#!$

适当设施,以便能使用这些手提式仪器来测定液货舱大气情况。显示#!$!#!

用以校准#!$!#条所述的固定式和手提式气体浓度测量仪表#!$!#!%应设有适当设备,

的零位和刻度。

#!$!&

#!$!&!

显示:声光报警对于烟道气体型和惰性气体发生器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均应装设声光报警,以

!

!##!#!#!

!&#!$!

!$#!#!&条所述的惰性气体鼓风机故障;

(以体积计)超过’(;!%#!$!#!

!)#!&!

供应失效;

!*#!&!

!’#!$!#!

污液舱内的压力在所有时间都得到监测;以及

!-#!$!#!

应装设附加的声光报警器,以显示:#!$!&!#对于惰性气体发生器型的惰性气体系统,

!

!#发生器的动力供应失效;

!&发生器自动控制系统的动力供应失效。

#!$!&!&上述#!$!&!

#!$!&应装设

#!$!$使用说明书

船上应备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操作方法、安全和维修要求以及有关惰性气体系统及其应用到液货舱系统!中对职业健康的危害。该说明应包括万一惰性气体系统故障或失效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指南。

!参见经./010234!&’*通函修正的./010234!&%&通函《惰性气体系统修正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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