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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苦难言滞纳金_有苦难言

发布时间:2019-02-11 03:58:41 影响了:

  王先生:重新考证,“老账”翻了40倍      王先生由于生活和职业波动,4年前放弃了驾驶证,如今想买车重新学本,却必须先结清老账,缴纳高于原罚款40多倍的滞纳金。
  王先生的驾驶证是上大学期间考的,一直没有自己的车。2003年他在北京开公司的车外出,在房山和顺义两次违章,被两地交警裁定处罚总共60元。
  还未等他去交纳罚款,他的驾驶证和“牡丹”交通卡同时遗失。恰在这时,他被深圳一公司聘用,一去就是半年。他在深圳不开车,回京后另找工作仍然不开车,就放弃了补办证件的念头。
  最近,王先生事业稳定,想买辆私家车,这才有了重新考驾驶证的打算。但在报名考驾照时,他方知老账已翻了40多倍。
  王先生先到银行咨询如何补卡交钱,银行说必须先补驾驶证才能补卡。他又返回交警队咨询如何补驾驶证。交警队说必须到银行结清“老账”才能补驾驶证。他再到银行,费尽周折,银行通融给他按挂失补了卡,但因时间久远,不再受理4年前的罚款。王先生再到交警队执法站咨询,被告知其驾证早已“冻结”,只有结清罚款和滞纳金后,该驾驶证才可彻底终结。
  
  夏先生:走错一笔账,五十元变两千
  
  3年前贾先生因违章停车被开了50元罚单,他不敢怠慢,拿“牡丹”交通卡到银行去交罚款。当时他刚拿到驾证不久,头一次到银行交罚款,在窗口递上50元钱和“牡丹”交通卡就以为“万事大吉”了。直到今年审验驾驶证时,才被告知3年前的那个“违停”信息仍在网上。
  因为是“违停”处罚,贾先生不在乎重复交纳,就去了银行。没成想3年前的50元已经变成了两千多。这下贾先生不干了,和银行理论。银行查了3年前的底账,说当时确时收了贾先生50元,但当时是按“牡丹”卡存款走的账,而不是交纳罚款。贾先生一听,头都大了。
  时隔3年,贾先生有口难辩举证难,无可奈何地交了两千多元,才算了结。
  
  李先生:车闲5年,欠了几万元
  
  2002年,北京李先生买了辆奔驰轿车。他刚办完各种手续,就有了出国的机会。他把车暂存在小区一个地下车库,就出国走了。这一去就好几年,而且在国外有了发展,最终决定把车过户给北京的一位朋友。
  车辆过户,麻烦来了!这辆在车库中蒙头垢面的奔驰轿车,却欠了5年的养路费。
  按现行规定,现在交纳养路费,必须有上次交纳养路费的底单。按5年的时间屈指算来,滞纳金已经数万元。如果清免,必须提供车管所的“报停”证明。车管所补办“报停”,必须提供“过硬”的证据,才能按特例处理。
  能证明车子一直闲置停驶,只有小区的地下车库。如果让车库出具存放证明,就不能按包月交存车费,而必须按计时收费标准交足5年的存车费。
  李先生的委托人说尽好话,地下车库总算通融放手,多收了些钱,给他出具了停放证明。但车管所不认,说这个证据不行。李先生的委托人为此跑了几个月,至今也没有办成。
  
  民众所愿:滞纳金不能无度
  
  近两年,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滞纳金无止境的问题,国内媒体多有报道。较典型的一例发生在河南,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其中欠缴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这一案件曾引起人们的关注。
  10月26日《齐鲁晚报》发表文章说:“在许多情况下,有关服务部门并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当事人在完全无恶意的情况下,莫名其妙地被征收了高额滞纳金。”
  绝大多数关于滞纳金的规定,都是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且大都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甚至更早,缺少必要的听证程序。例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就是1991年发布的,至今没有修订。
  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罚款本身就是惩罚,而滞纳金也是处罚,这种双重处罚,违背行政处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据10月24日新华社报道: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有这样的文字“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一规定,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了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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