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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专利滥用说“不”】 抢注专利 权力滥用

发布时间:2019-02-16 04:33:32 影响了: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对韩国LG公司向中国台湾广达公司(以下简称广大)重复收取专利费一案作出最终判决,裁定韩国LG公司在向英特尔收取了专利费后,无权再向下游买家行使其专利权。
  之前,英特尔公司向LG公司购买了专利并运用在其芯片组上。全球最大的笔记本电脑制造商广达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了英特尔芯片组。于是,LG公司便指控广达生产的计算机芯片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广达与LG公司的专利权官司诉讼期长达噩梦般的8年,历经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终审胜诉的曲折过程。尽管现在已是寒冬过后迎来春暖花开,可广达好像还未从诉讼中回过神来,并不愿意透露更多内幕。但可以肯定的是,台湾广达今后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LG在电脑芯片组上的专利。
  广达与LG之间的专利费案,实质上是LG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尽管广达与LG之间的专利费纷争已经结束,但类似LG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在整个高科技产业中仍普遍存在。在日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如何遏制跨国巨头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已成为学界、业界关注的一个话题。
  2008年6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基于“专利穷竭”(patent exhaustion)的定义,对韩国LG向中国台湾广达公司重复收取专利费一案作出最终判决,裁定韩国LG公司向英特尔收取了专利费,就无权再向下游买家行使其专利权。
  对于该案,最初美国加州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广达等厂家没有侵权,LG随后上诉至美国联邦专利上诉法院。2006年7月,美国联邦专利上诉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LG胜诉。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又推翻美国联邦专利上诉法院的判决。一个看似案情简单的专利侵权案,历时8年,一波三折,终于以专利使用方胜诉而告终,可见专利领域内的利益之争是何等剧烈。
  由于该案事关重大,而裁决结果将可能影响到全球IT业界的专利使用规则。因此,对于本案LG能否重复收取专利费,全球IT业界也分成泾渭分明的两大派别。一派明确支持广达,这是一些在产品中使用多种元器件的硬件大厂和网络设备厂家,如惠普、思科、戴尔、诺基亚、捷威和eBay等,他们向法院递状支持广达,强烈要求取消重复收取专利费。而持有多项专利的国际著名跨国企业大多站在LG这边,要求继续重复收取专利费。两大利益集团经过长达8年的角力,终于分出胜负。这也意味着专利厂家可以对第三方追诉专利使用费的历史已基本结束。
  这是一个继往开来、里程碑式的胜利。多年来,全球IT业界形成的专利权使用和专利权使用延伸的问题相当复杂。由于拥有大量专利的国际跨国公司处于技术强势地位,拥有专利使用的话语权和定价权,故全球IT业界的专利权使用、延伸和收费大多由他们制定规则。由于IT业界的专利拥有者每年都可以获得数以百亿计的美元进账,专利强势集团都盯住了这块肥肉死死不肯放手。对于要求打破过度垄断、加快技术更新的呼声充耳不闻,对于引起的法律诉讼历来态度强硬并惯用拖延术。因此,专利使用者与专利拥有者的法律诉讼和付费摩擦一直没有停过。这次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IT产业整体发展和专利使用都有一定帮助和借鉴作用。同时,该案也表明,在全球科技高速发展的当下,以美国最高法院为代表的美国司法界也正以积极态度修正知识产权法律的某些落后法则,从全球整体利益来考虑实施以利产业良性竞争和发明创新的法制法规。
  各国制定专利法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推广应用和创新;二是阻止专利滥用。对发明创造的最大鼓励是保护其享有独占收益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是在法定的、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就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范围被不合理地无限扩大而设定的原则。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的设定使得专利权人对其在国内市场进行流通的专利产品仅享有一次性的收益权,从而避免了专利权人为谋取自身利润无穷大而不正当地分割市场,损害生产厂商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
  与专利权的国内穷竭原则相同,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则也应当逐步有序得到确认。目前,要求这种“跨国专利穷竭”的呼声逐渐高涨,占全球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要求少数发达国家接受国际穷竭原则。当专利产品一旦被置于流通领域,无论其是在国内市场或是在国外市场,也无论是专利权人自己生产销售或是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也应该是仅能享有一次性的收益权。专利权人通过其专利产品已经获取了足够的经济报偿(除非在产品生产国不享有专利权),该产品的进口价格中也已内含专利许可使用费。如果在此基础上还要求平行进口商或专利产品使用者再支付其专利许可使用费,事实上即赋予了专利权人享有几乎是无限重复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这将导致专利权人通过对国际市场的分割利用获取远远超出其合理报酬的高额收入。而另一方面却使那些弱小的不发达国家的生产企业在生产专利产品时受到种种严苛的限制,阻碍其经济的发展。
  迄今为止,国际公约中唯一涉及平行进口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六条中对“权利穷竭”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各国均有权自主决定对平行进口是否适用“权利穷竭”。当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坚决反对采用国际穷竭原则,要求完全取消平行进口,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主张认可平行进口,因为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人事实上的“权利滥用”。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问题上存在的巨大分歧,归根到底是各种利益集团、各个国家利益相互博弈的体现。由于技术优势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并且已经转化为巨大的经济利益,技术优势不仅是国家科技能力的体现,而且已经是国家经济地位的象征。所以,对“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的认可或者否定,都将不可避免地对发达国家或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因此,仅从国内法的角度来探讨“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是否应当予以认可是远远不够的,也是片面的,更不会得到发达国家的认同。我们要争取做好的是从国际法层面上根本解决“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问题,那么,各国和各方利益集团之间的共识将会越来越多,对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提速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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