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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应该如何管?:网络音乐下载应该免费

发布时间:2019-02-28 04:29:56 影响了:

  文化部日前出台《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强调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这是迄今为止中国第一个对网络音乐进行监管的行政条例。
  
  政策内容
  
  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音乐产品,其经营活动“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其中包括网络音乐的进口活动”,《意见》还明令“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意见》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传播和流通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境外网络音乐产品。凡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网络音乐产品,一律不得在国内运营和传播。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
  《意见》要求,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未依法正式出版发行的国产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于2007年3月1日以前报送文化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方可运营。
  《意见》的一个附件还规定,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资、合作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等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取缔;传播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将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予以处罚;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予以处罚。
  
  业界反应
  
  谨慎观望政策的下一步进展
  
  《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出台之后,记者立即对与网络音乐业务相关的几大门户网站和无线SP进行了采访,但大部分网站负责人拒绝发表评论。
  新浪公关部对此《意见》的态度极为谨慎,表示正在深度研读和学习,等待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的解读资料。记者试图采访新浪音乐事业部的相关负责人,但最终未果。搜狐、网易、腾讯等门户网站在记者截稿前都没有任何答复。
  作为国内最大的无线SP,TOM在线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对政府相关部门规范网络音乐传播环境、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促进网络音乐的健康发展表示支持。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TOM亦应担负起创建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的责任。
  同时,TOM在线也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能够充分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如网络音乐产品创新速度快、更新周期短、作品数量大、同一作品往往能制作成不同网络音乐产品等。“TOM网一直在致力于打造国内最大的原创音乐品牌‘玩乐吧’,其间也不可避免地将涉及到网络音乐的制作、传播以及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因此,TOM在线希望相关部门出台的网络音乐政策更具备可操作性及便民性。”
  据记者了解,其实几大门户网站和国内五大唱片公司近期都在与文化部交涉和沟通,在此敏感时期都不敢“出头”。12月12日《意见》出台的消息在各大网站被置于头条新闻,不久网站编辑便收到指示“低调处理”。
  “归结到一点就是网络音乐的版权问题,也是新技术和传统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但是这在互联网时代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国内著名搜索引擎厂商之一,中搜在之前的网络音乐和视频纠纷中虽然站在了网民利益一边,但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的“版权规则”令中搜腹背受敌,CEO陈沛对此感到无奈。
  在整个网络音乐的传播链中,除了搜索工具最关键的就是下载工具,为此记者采访了迅雷的CEO邹胜龙。“我们只提供网民的下载服务,版权问题是提供下载的音乐网站该面对的问题,我们尽量做到下载的安全和绿色。”
  记者也匿名采访了一些互联网业内人士,但大部分人对文化部的这个《意见》感到奇怪,认为实施的难度很大。“网上那么多盗版,只有版权所有人寄律师函给某家网站,编辑才把下载链接撤掉。文化部官员想让所有网站自觉地去文化部的大楼登记一下?现在的商业网站肯定没有这么高的版权意识和素质。”
  
  官方说法
  
  管理已是势在必行
  
  文化部在发布《意见》的当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对《意见》进行了解读,文化部认为,伴随着数字娱乐时代的到来,我国网络音乐产业正处在一个战略机遇期,但是,我国网络音乐市场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比较低俗; 二是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 三是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 四是少数网络音乐产品中出现了一些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这些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急需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管理。
  作为文化管理机构,文化部2006年以来,对国内非法经营音乐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于2006年5月开展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网络音乐的专项行动,打击“不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从事进口网络音乐节目经营”的行为。
  文化部此次出面对网络音乐实施管理,是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而义不容辞。文化部认为,网络音乐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它既是传统音乐产业的延伸,更是日益兴旺发达的网络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部出台网络音乐的管理政策,也是“在我国网络文化整体管理制度的大框架下拟定的”。文化部同时重申,从事网络音乐经营的单位,其由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应该是“网络音像产品”经营,如果是“网络游戏经营活动”,那经营网络音乐就属于超范围经营。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是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文化部已经将打击非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下一步文化部及各地方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这是我国“发展网络音乐的重要举措”。
  
  专家观点
  
  最忌多头管理
  
  文化部《意见》一经出台,各界反响强烈,有许多业内人士担忧《意见》的执行能否到位,以及凭借文化部一个部门的能力,能不能担起“肃清网络音乐”的重担。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意见》究竟会具有多大效力,能否起到拨乱反正的积极作用?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大部分法律界人士都认为,“这一条例会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一定的正向作用”,但同时,也有人表示出忧虑。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指出,文化部出台此《意见》必须明确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文化部需要解释自己的管理网络音乐的权力的法律授权来源;二是此后如果网络音乐存在违反文化部条例规定的特征,文化部将需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如果这两个问题不明确,就容易导致“行政扯皮”、多头监管的问题。
  这位专家表示了自己的顾虑,他说,市场上的涉嫌违反目前文化产品规定的产品如低级趣味、涉黄文化产品,文化部绝对具有行政管理权力。但是,由于网络音乐是一个新产品,目前,是不是已有法律授权由哪个部门对其行使管理权力,还不是很明晰。
  目前的现状是,文化部及其各地文化部门拥有自己的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对市场上的文化产品及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具有管理文化产品的行政管理权力,“但是这些管理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
  “文化部出台《意见》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一定的正向作用,但这同时也意味着,如果今后市场上依然存在此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文化部就需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而在此前曾经发生的卡拉ok收取版权费事件中出现的由多个国家部门出面争夺管理权的举动,也被业界认为是不利于产业发展,“多头管理的实质是无人负责。”这位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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