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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维坦》中透析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利维坦定义

发布时间:2019-03-30 04:39:34 影响了:

  摘要:托马斯?霍布斯是17 世纪英国伟大的政治思想家,国家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著作《利维坦》一直被当作政治学的经典之作。霍布斯所提出的人性恶、自然状态、利维坦(国家)、社会契约论等一系列概念及假设,对后世政治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将通过对其著作《利维坦》的分析来解读他的政治思想。
  关键词:利维坦;人性恶;自然状态
  一、《利维坦》诞生的背景
  三十年战争是近代国际关系史的开端标志,英国内战则是英国走向近代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这点上可以想象,战争——现实世界的残忍面——人性的恶,以及社会形态的进展,这两方面成为了霍布斯创作《利维坦》的宏观背景,也是他政治思想的现实背景。
  《利维坦》诞生在17世纪的英国内战时期,那时英格兰正处于政治、宗教激烈斗争的年代。文艺复兴解放了人性中的动物性,启蒙运动则解放了人性中的理性,是近代理性主义之肇始。霍布斯指出了近代理性主义中的政治确实性,即政治中恶的一面的人性基础。
  二、关于《利维坦》的探究
  (一)利维坦的书名
  一方面,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巨大的海兽,力大无穷。霍布斯以此来命名《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另一方面,利维坦的别名是“国家的质料、形式和动力”。在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利维坦是现实主义的,是唯物主义的。
  (二)利维坦所包含的内容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论人类,这部分开门见山的阐明了霍布斯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即: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第二部分是论国家,描述了自然状态下人们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第三部分是论***国家,这部分的目的在于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第四部分是论黑暗的王国,在这部分,霍布斯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的种种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在他的笔下黯然失色。
  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的自然观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的,他眼中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面对这样一种自然状态,霍布斯构建了自己的政治思想。
  三、从《利维坦》中透析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一)人性论
  自从有了人类以来,人性这个概念就在全球范围内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利维坦》分析了人类情感的来源,阐述了霍布斯的人性观产生的背景、特点。他认为每个人拥有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欲望就表现为争斗、杀戮和战争,人的本性在原本的自然状态下是恶的。因而,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在于围绕性恶来构建一种体系,使之被控制在其中从而再得出其人性本恶和利己主义的人性观。
  (二)自然权利与自然法
  为解决自然状态下出现的问题,霍布斯提出了“利维坦”产生的两大组件:一是自然权利。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给自然权利下了明确的定义——自然权利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意愿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愿望,寄希望于“利维坦”的出现。二是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为了能更好的生存,人们组成了社会。在社会中,人们开始受到理性的控制,学会应用判断和推理来进行合理的自我保护。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眼中的自然法来源于人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
  (三)君主主权论与政体论
  在霍布斯这里,利维坦是令人恐惧的,它是契约关系的产物。也就是说国家有保护臣民的责任,但国家和臣民之间不构成契约关系。霍布斯是专制制度的拥护者,其主权论是绝对的君主专制主权论,强调国家权力是一个整体,必须集中于一人。此外,霍布斯极力推崇君主专制,反对分权。他认为君主和国家是一致的,君主即国家,国家即君主,国家的富强即君主的富强。为避免国家解体,就必须加强君主专制,强化统治权力。
  (四)社会契约论
  1.社会契约订立原因:霍布斯的“永久战争”状态。
  在霍布斯看来,基于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约束是孱弱无力的,趋利避害的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这源于人们对“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因此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一种文明的政治社会。
  2.社会契约订立方式:拥护开明君主,“利维坦”由此诞生。
  霍布斯认为,订立契约是国家建立的前提,订约者不是个人与国家,而是个人与众人。国家高于订立契约的一切具体个人之上。霍布斯借用“利维坦”来比喻威力无比的“国家”。可见,在社会契约订立方式方面,霍布斯主张信约一经订立则人民权利将毫无保留的转让,倡导绝对主义的国家观。
  3.社会契约订立结果:推崇绝对君主,民众不可反抗。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主张君主制,认为国家的主权应交给君主。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且统治者的权力一经建立就不可转让,即使是人民也没有权利收回。
  参考文献:
  [1] [英]霍布斯著.黎思复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 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 张爽.由《利维坦》看霍布斯的国家理论[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08)
  [4] 刘永平,张中华.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读霍布斯的《利维坦》[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8(10)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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