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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发布时间:2019-04-10 04:57:15 影响了:

  我国的农村人民公社,已经胜利地走过了将近三年的里程。如果说,三年以前它还是刚刚出山的太阳,现在已经高高地升起,光芒四射,普照大地了。  农村人民公社是一个崭新的社会基层组织,是我们党和我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创造性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实际结合起来的产物。三年来,这个新的社会组织经过了一个巩固发展的过程,已经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及时地总结这些经验,并把这些经验运用到农村人民公社的今后建设中去,不仅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人民公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发展,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跃进,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总结经验,首先要有一个标准,有了标准,才好衡量哪些经验好,哪些经验不好。这个标准就是三年来党的一系列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决议、方针、政策和指示。
  党中央的关于人民公社的第一个决议,就明确指出了目前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后又在一系列的决议和指示中,进一步规定人民公社在目前阶段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在目前阶段公社的生产资料要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我们总结经验,首先就要总结贯彻执行党的这些决议、政策的经验,特别是总结贯彻执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策的经验,并且要在总结的过程中把这些决议、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到底。
  为什么要特别注意总结贯彻执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策的经验呢?因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决定环节,而生产关系又是决定分配、交换关系的。分级管理、分级核算也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也好,在现阶段,离开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策,都不可能得到全面的贯彻。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所谓三级所有制是指,生产队一级的所有权是基本的,公社一级的所有权是部分的,而生产小队也应该有小部分的所有权。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党的这个政策,是一个完全正确的政策,是充分反映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有一条基本原理,就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看一种生产关系有没有生命力,到不到发生变革的时候,主要看它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还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恰巧是适合当前我国农村生产力的性质的,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
  为了更具体地认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看当前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当前,我国农村生产力是个什么样的状况呢?一方面,经过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思路线的光辉照耀下,经过一九五八年以来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生产力有了飞跃的发展,广大农民干劲冲天,迫切地要求改变农村“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很低,农业机器很少,今年的机耕面积大约只占全部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左右,绝大部分土地还是靠手工劳动和畜力耕作。要使这种状况根本改观,基本上实现农业机械化、水利化、电气化,还需要花上十年左右的时间。农村生产力的这种发展状况,是我们在今后一个长时期里,考虑农村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根据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大跃进的形势了。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平均每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只有一百六十户左右,三百多个劳动力,两千多亩土地,这样狭小规模的生产组织,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很难进行较大的农业基本建设和综合经营。因此,一九五八年大规模的水利建设一开始,就充分暴露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伟大的人民公社运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适应广大人民迅速发展农村经济、改变农村贫困和落后面貌的愿望,而以不可阻挡之势,在全国开展起来的。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就实现了全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组织,但是,它在本质上已经不同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主要的不同之点,就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超出了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范围,建立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
  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三级所有;一是队为基础。
  三级所有,就是说除了生产队(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所有制是基本的,生产小队也有一小部分所有权以外,已经有了部分的公社所有制。这部分公社所有制是原来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没有的,它包含着某种程度的全民所有制成分。这部分所有制,虽然目前比重还不大,但是,它代表着人民公社的伟大希望和伟大前途。有了公社所有制,才克服了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局限性,使农村人民公社在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全面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战胜自然灾害方向,在促进我国各项建设事业的飞跃发展方面,显示了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队为基础,就是说在三级所有制当中,生产队的所有制是基本的。这种所有制,必须在一个长时期内稳定下来。为什么在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必须以队为基础呢?这是当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民觉悟水平所决定的。第一、今天生产队所有的生产资料主耍是土地、耕畜、农具和一小部分农业机械,而不是大型的农业机械。这部分生产资料过去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现在仍然归生产队所有,这样,比归公社所有可以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有利于生产的经营和发展;第二、由于原来各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件不同,公社化以后各个生产队的生产水平和收入水平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社员觉悟没有达到一定水平的条件下,必须承认这种差别。承认这种差别,对于发展生产是有利的。因为这样既可以鼓励富队的生产积极性,又可以激起穷队发愤图强、自力更生的精神,立志赶上和超过富队。同时,承认这种差别,还可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的原则,更加充分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前面我们已经说过:生产关系是决定分配、交换关系的,而生产资科所有制又是生产关系的决定环节。既然要承认差别,就必须坚持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对于农民靠劳动所得的财产(不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是不能剥夺的。即使将来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地变基本队有制为基本社有制的时候,也就是各个生产队共同的拥有由社经营的拖拉机等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社办企业的时候,现在归队所有而固定在小队使用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队营企业,也不转归社有,仍然归队所有,归小队使用。不过,到了那个时候,社有经济发展了,农业机械化了,公社里工厂林立,田野里拖拉机纵横奔驰,公社的财产会几倍、十几倍的增加,社员的收入水平将直接取决于公社经济的发展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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