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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探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

发布时间:2019-04-13 04:05:35 影响了:

  【摘 要】社会主义行政问责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行政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的行政问责制是社会主义行政伦理的本质体现。人民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行政是责任行政;公共性、民主性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的伦理基础,建立责任政府是社会主义行政伦理的基本要求。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一个伦理课题,有着深厚的伦理价值:内含主权在民和平等正义的价值理念,是政府实现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意识;人民民主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重要实现途径。它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在政治生活中,引入行政问责制,能够凸显权力的责任性、公共性、有限性、服务性,凸显建设责任政府的必要性和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性。社会主义的行政问责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行政的应有之义。
  一、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中的行政责任意识
  在很大程度上,行政责任的履行取决于行政人员的态度、价值观和信仰,取决于行政人员对客观的行政责任的认同和接受程度。行政责任的存在,决定了行政人员履行责任的道德自觉性。一般而言,在行政责任体系中,由于法律的独特效力,法律责任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因而,行政人员对法律责任的认识是比较容易的。但是,由于行政责任体系是客观性的责任与主观性的责任的统一体,其所具有的主观性责任使得行政责任具有了一定的不确定性。这样,对行政责任的认识就对行政人员的理智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人的理智和能力,并不必然会导致人对责任的正确和全面的认识,还需要道德的介入,才能把责任的承担由外在的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自觉选择。假如存在着有才无德的行政人员的话,那么他就会在对行政责任的认识中把行政责任的主观性、不确定性的一面引入非道德的方向,不仅不会去实现行政责任,反而会去逃避行政责任。因此,在个人的层面上,服务行政的最终实现,需要行政人员他律与自律的统一。美国前司法部长巴尔指出:“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地遵守从心底里拥护的、大家共同分享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说:“法不是只靠国家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法的主体的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法律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可能维持的。”
  可见,培养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意识,不仅要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理智和能力的培养,还要重视对行政人员良好道德品质的培养。行政职业道德包含着一般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诸如忠于职守、团结互助、顾全大局等。
  二、社会主义行政是责任行政是由人民民主决定的
  政治与行政的分离使行政学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但是,行政学的发展始终未能脱离公共性的价值和道德的约束,曾有新公共行政的代表人物指出:“我们从来不认为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仅仅是技术的或管理的问题。那种一方面把政府政治和政策制定程作为价值表达,另一方面把行政作为单纯技术和价值中立的政策执行的做法,是失败的。无论任何人,欲研究行政问题,皆要涉及价值之研究,任何从事行政事务的人,他实际都在进行价值的分配”。
  社会主义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属性取决于国家的政治本质及其理性意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行政中贯穿着人民民主的政治和伦理精神。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伦理的最高准则在于人民是本位、是主体,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社会主义的公共行政只有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最有力的伦理论证和道德支持。
  三、行政责任的地位和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共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也是建立在行政责任的基础上的。行政责任是确保整个社会有效约束公共权力、确保社会进入良性运行状态的可靠工具。具体而言,行政责任是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基础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有力武器。行政责任是确保行政权力被正确运用的必要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权益的必要条件。在民主社会中,政府组织是由大众创立和为了大众而创立的,它需要对大众负责。但是,“权力导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由于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所具有的特殊性,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的运用合乎公意,就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行政责任的引入就是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的一种方式。行政责任引入之后,使得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行政管理活动承担责任,使得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从而使得责任行政成为真正的可能。如果说在专制统治下,权力掌握在君王手中,权力的运用往往是随着君王一人之喜好来运转的,那么在确定了行政责任之后,权力处在法律、制度、道德等的支配之下,成为人民可以监督和掌控的社会服务工具。英国哲学家罗素指出:“一方面,因为政府是必需的:没有政府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有望继续生存,而且只能生活在一种可怜的贫困状态中,但是,另一方面,政府也会带来权力的不平等,并且那些拥有极多权力的人会利用这种权力来满足他们自己的欲望,而这些欲望是与一般人的欲望截然相对立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行政责任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确保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公共行政在根本上就是责任行政。
  【参考文献】
  [1]行政伦理学教程.张康之,季传军主编.中国人民出版社出版
  [2]巴尔:《三种不同竞争的价值观念体系》,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3(9).
  [3]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1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罗素:《权力论》,164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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