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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 专利权质押

发布时间:2019-05-02 03:47:30 影响了:

  目前,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定性估值法和定量估值法,定量估值方法主要有成本法、现值收益法及市场法。选择不同的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差异很大,即使采用同一种估价方法,不同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往往也存在很大差别。同时,专利权价值评估不仅存在估值方法上的差别,也存在对产品的市场预测的差别。对于无形资产进行估值与有形资产或个人财产进行估值相比,其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虽然我国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了一个整体标准,但是专利权价值评估没有独立的操作规则,导致忽视了各类无形资产的融资特性,可操作性不强,致使评估机构在估值立场、方法、技术、模型、参数的选择上都直接影响了估值结果。
  众所周知,资产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我国担保资源中,有形资产担保一直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现代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收益的持续增长,企业愈发地重视智力资本,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企业资产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可以说,拥有专利权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市场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竞争。 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一般都是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等,并且数量较多。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优势,从“知本”转化为“资本”,使企业度过风险,甚至抢占主导地位,开辟新的担保资源成为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之一,发挥专利权融资担保的功能变得日益迫切。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和带动下,专利质押贷款开始在一些银行及担保机构中实施和推广,专利权质押也渐渐地被他们接受和认可。但是,由于专利权本身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专利权质押在推广过程中还存在比较多的制约性因素,从而直接影响中小企业以专利权为质物获得急需的银行贷款,迟滞了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和市场扩展的进程。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制约因素 专利的无形性和价值的可变动性,使人们难以估量其在今后一个时期可以预期的准确价值。市场变换的风险对于专利的产品化以及扩大产能来说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金融机构在推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等融资业务中,出于规避融资风险的考虑,会普遍持谨慎态度,并力争取得超出正常贷款所赢得的收益。从而形成以下格局或态势: 第一,企业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成本太高。一般情况下,企业融资的费用总数会达到所达到贷款总额的15%左右。第二,贷款利率高。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一般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至30%的标准来执行,更高的可达50%。第三,专利权质押率低。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授信比例一般在评估值的25%以下,实用新型专利则在15%以下,而实物抵押贷款的授信比例一般在70%左右,高的可达90%。第四,专利权质押的相关办理手续比较繁杂,时间浪费的太多。一般情况下,所需要的办理时间在2个月左右,有时甚至需要更长的时间。 另外,接受专利权质押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几大商业银行几乎没有参与,参与的只是一些经营规模相对小一些的区域性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但为何它们不愿意承揽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呢?归根到底是因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推广往往会受到以下相关因素的制约。 1、专利价值评估难以准确 在专利权质押过程中,对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专利权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差异性较大,受产权特征所决定,专利权涉及领域广泛,其价值评估本身既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同时又对评估人员的素质和知识广度有较高的要求,这些因素都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目前,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定性估值法和定量估值法,定量估值方法主要有成本法、现值收益法及市场法。选择不同的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差异很大,即使采用同一种估价方法,不同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往往也存在很大差别。同时,专利权价值评估不仅存在估值方法上的差别,也存在对产品的市场预测的差别。对于无形资产进行估值与有形资产或个人财产进行估值相比,其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虽然我国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了一个整体标准,但是专利权价值评估没有独立的操作规则,导致忽视了各类无形资产的融资特性,可操作性不强,致使评估机构在估值立场、方法、技术、模型、参数的选择上都直接影响了估值结果。 2、专利价值波动的不确定性 专利价值受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当融资机构完成对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并接受其作为质押物之后,或多或少都要面对专利价值波动的影响。对于融资机构来说,只有质押物的价值保持不变或上涨才能确保贷款回收的安全性,至少也必须掌握质押物价值的衰减规律,以便合理评估贷款风险。资产的价值一般都不会保持在评估时的水平,不管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其最后的价值都会与评估时的价值发生一些变动。与有形资产价值相对平稳的波动相比,无形资产特别是专利权质押中的专利价值波动幅度要大得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专利价值通常呈现快速贬值的趋势,这无疑给融资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专利的评估价值在估值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都要受市场环境、价值规律或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从而出现波动。因为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受到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制约与影响,市场供求关系将直接影响到专利技术的价格波动。如果市场对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的商品需求量减少,或者市场已经把该商品完全淘汰,那么该专利技术的价值量自然会受到不小的波动。利用质押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价格会受到同一种类专利产品的价格及销售状况的影响,而且在同一或相近的产业领域,同一种类的专利价格是互相牵制,彼此影响的。因此,相关产品或产业市场的变化,例如市场容量、市场供需情况和市场发展前景的变化,都能影响到质押专利权的价值。 总体来看,专利权价值量的不确定性的总体趋势就表现为其价值量不断递减,这是由专利权的时间性以及技术进步的总趋势所决定的。在一般的质押担保过程中,质权人除了要求受理时质押物价值评估尽量准确,还期望其价值在出质期间能相对稳定。但实际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专利技术的价值是呈不断衰减的状态。对于银行来说,这种价值波动性风险一方面会降低其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为债权未获清偿时银行对专利的变现形成障碍,所以银行对实施专利权质押业务普遍持谨慎的态度。 3、专利权质押的后续处置变现难 设定质押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用质押物来满足其债权。对于专利权质押来说,在后续处置变现方面具有一定的难度,即质权人难以顺利、及时地将被质押专利权变现,即使变现成功,其价值也可能与贷款额有较大出入。在理想状况下,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获得融资,到期后顺利偿还贷款,银行获得利息回报。但在实际市场经济中,企业可能因为自身经营或者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到期无力偿还贷款,这时银行就会将质押的专利权处置变现以实现债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拍卖、折价或变卖。专利权不像其他有形财产,质权人无法将其折价,即使可以折价获得专利权也可能没有什么太大的用途。如果把专利权拍卖或变卖,它实质上还将是专利卖出变现。但是与其他有形财产的变现相比,专利权的变现是很困难的,因为专利权的价值要通过转让、实施或许可实施等中间环节才能实现。然而专利权能否实施或许可实施主要取决于专利技术的有效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市场前景等多种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即使设立质押的专利权非常先进的,市场前景一片大好,它是否能成功的转让也具有不确定性。因为专利技术的交易变现,不仅受该专利技术特征的影响,而且还要看是否有完善的专利交易规范和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专利权交易并不十分活跃,专利技术交易制度还不完善是专利权质押变现难的根源所在。想要从根本解决这一难题,还是要从建立和完善专利权交易市场着手。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还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交易模式不合理。大部分专利交易中介机构只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委托交易,排斥当事人间的直接交易,通过这种方式中介机构才会取得更高的交易佣金。第二,专利技术的演示过于单一。在专利交易过程中,企业一般只对专利产品进行简单的文字介绍,这种方法缺乏生动性,不易引起买方的交易兴趣。第三,配套服务不完善。在专利交易过程中缺乏完善的估值、法律咨询、推广宣传等配套服务,给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带来不便。 4、缺乏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 在经济危机中,大多数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企业走出融资困境,我国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来保障中小企业融资顺利开展。信用担保是企业从银行那里取得贷款进行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了银行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解决,使得银行难以对企业产生信任。而担保机构的介入就会使其遭受以下问题的困扰。 第一,防范风险的机制不完善。按照各国的通行作法,担保贷款的风险应当由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这种风险共担模式有以下两点优势,一是缓解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周转压力,二是可以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但是反观我国的现状,贷款风险一般都是由担保机构独自承担,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 第二,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担保机构维持其运营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注资,这种方式缺少长久发展的动力,很难满足中小企业对担保资金的需求。 第三,从法律适合角度来讲,担保机构实施担保业务的主要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但是我国《担保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缺乏针对性,当务之急是应当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对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风险补偿、风险分担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5、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处理专利权担保权益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专利权质押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仅有“权利质权关系中发生的问题,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一般均适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这一兜底条款是不够的。由于专利权质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笼统地将动产质押及其他权利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用到专利权质押上是不恰当的。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指导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比如,在湖南省湘潭市,银行给企业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专利权估值的百分之三十。在北京市和天津市,企业要想从银行获得贷款只能先把专利权质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其贷款合同向银行提供担保。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不同,各地的规定办法也存在差异,这无疑不利于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再如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对专利权质押变现作出规定,仅依照第八十一条的兜底规定,即对质押专利权的变现可以采用拍卖、变卖、折价抵偿等方式。但是专利权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及地域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专利权质押不可能像动产质押一样使用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其价值,如果生搬硬套的话可能最后实施结果不一定如预期中理想。 二、有关对策建议 为了更好的保障专利质权人的利益,维护其债权的实现,应当在立法时赋予出质人更大的自由,减少对其权利的限制,在安全性与价值性之间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为此,笔者对目前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的相关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的范围 专利权质押的标的范围:标的物及从物、孳息等。在专利权人已经许可他人对出质专利权进行实施的,许可使用费是否为质权效力所及,我国立法对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质押效力是否及于许可使用费应该由当事人之间协商后自行决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规定,以防矛盾纠纷的产生。设立专利权质押是为了保证企业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清偿贷款,因此,如果出质人是债务人时,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实现,规定将出质人在质押合同签订之前的许可事实行为产生的收益提前清偿债权或是交由第三人提存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出质人是第三人,将专利权质押的效力延伸到出质前的行为,显然对第三人不公平。 专利权人因其对专利技术所作出的贡献而获得的金钱奖励、报酬等,因为这些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所以专利权质押的效力范围不包括专利权人的现金奖励及报酬等。 我国法律法规对专利权质押的效力可否给予以后的改进技术这一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这却是质权效力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专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激励人们对技术进行改革,不断推陈出新,很多技术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改进的,因此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对技术的不断改革创新是很常见的。关于现有技术之后的改进技术是否属于专利权质押的效力范围,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倘若出质人独自完成了改进技术,并且改进后的技术是对原有技术的量变而非质变,仍以原有技术为主要技术特征,这时,专利权质押的效力应该及于改进后的技术。如果改进技术突破了原有技术的主要技术特征已经可以构成一项新的专利,那么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合法利益,该改进技术都不应当属于专利权质押的效力范围之所及。如果改进行为是由出质人以外的第三人完成的,那么专利权质押的效力不能及于后续改进技术。 2、确定专利权不能重复质押的原则 我国《物权法》关于一个权利能否设立多个质押权,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同一权利不可以重复质押,但是这样的结果,不是法理解释的结果,而是现实的必然。因为我国的担保体系,主要分为动产质押和不动产抵押。而动产质押以转移质押标的物为要件,也就是说,在质押权的存续期间内质押物必须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因此动产不存在重复质押的问题。但是专利权质押的标的具有无形性,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它不可能像动产那样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因此在专利权设立质押后,出质人并没有失去对质押物的所有权,也就不存在因为质权人占有质押物而不能重复设立质押的问题。但是,如若一项专利权可以重复质押的话,那么金融机构就不可能再独自享有专利权质押物的处置权,就难以保障其在企业不能清偿贷款的情况下,采取后续处置专利权等救济措施,用以取得与先期支付的质押贷款相抵消的收益,这样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同样的专利权不能重复质押的原则。 3、建立完善的专利价值评估制度 制定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专利估值标准和方法,是保障专利权质押设立和实施的重要基础。 鉴于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专利价值评估都是由综合性的评估机构来完成,评估结果专业性不强,不具有权威性,评估的结果各不相同的实际情况,应当由专利、法律及会计专业方面的专家一起进行研究,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起科学的专利价值评估流程和规范, 要建立专业的专利评估机构和专利质押融资专家数据库,加强价值评估机构运营的规范管理,建立专利质押融资评估报告备案制度,提高金融机构对专利质押融资实施的积极性,使得中小企业从专利权质押中获得贷款,从而繁荣我国的经济市场,使专利权质押业务在我国得到切实有效的运行。 4、建立完善的专利交易市场和交易机制 专利权质押推广难度大,一方面是其自身特殊性造成的,另一方面是我国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和机制尚不完善导致的。经过多年发展,许多地方都建立了技术交易中心,一些城市也会定期举办贸易洽谈会,但是这些还是很难改变专利技术交易难的状况。而技术本身的流通性就不是很强,如果市场交易规模不够大,机制不够灵活,那么交易的完成将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交易市场和机制,有效扩大专利交易市场的规模,增强专利技术的市场流通性,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对于专利权质押物的后续处置变现变得更加容易,其开展专利质押业务的积极性就会得以提高。 5、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在贷款过程中有意或无意隐瞒其不良财产或运营状况,银行要想获得其全面真实的信息是很困难的,那么就应当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使得银行可以更好地对贷款企业进行充分了解,从而对解决中小企业利用专利质押方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有所帮助。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记录,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对不同的中小企业确定合理的贷款授信额度,使中小企业在相同的市场经济的融资环境下,能够享受到与大中型企业或优秀企业同等的融资待遇。 6、设定科学合理的专利权质押率 目前,金融机构主要的做法是按照专利权的性质分别设定质押率。例如,某些银行把发明专利的质押率设定在25%以下,把实用新型专利的质押率设置在15%以下。如此确定质押率的主要依据是专利权的属性和自身的价值。但仅依照专利权的属性和价值来确定质押率,不利于降低融资风险。这是因为,贷款企业能否按照合同到期偿还贷款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不只是专利权的属性和价值,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需求、产品竞争力、行业发展、国家经济政策、宏观经济状况以及企业诚信等,所以设定质押率要综合考虑专利权的属性和价值及其他因素。在此基础上,把质押率按照低、中、高三个等级来划分。倘若风险评估值大于专利权的价值,那么设定的质押率就为最高水平;风险评估值小于专利权价值时,质押率就设定为最低水平;专利权的价值与风险评估值相差不大时,可以将质押率设定为中等水平。这种方法既考虑了专利权的价值与性质,同时也考虑了以信贷风险大小的方式来设定质押率,这样可以更好地控制并且降低信贷风险。 7、合理使用专利质押和实物抵押捆绑的融资模式 在专利质押融资过程中,为了确保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可以采取专利质押与实物抵押捆绑的模式,以减少专利质押融资的风险。换句话说,对于企业的贷款申请,银行可以要求企业用专利与实物捆绑同时作为担保物的方式来降低信贷风险,这里的实物主要包括厂房、土地、设备等。银行可根据专利评估值和实物评估值的大小,合理设定专利质押贷款和实物抵押贷款的各自比重,一部分贷款以专利权出质,另一部分贷款以实物作抵押,并由此确定对企业贷款的总额度。采用专利权质押和实物抵押相结合的担保方式,就是要通过实物抵押贷款的相对安全性,来分散、降低专利质押贷款的风险,以达到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的目的。 三、结语 在高技术和创意设计不断推陈出新、经济高端化发展的今天,市场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竞争愈加激烈,知识产权的价值已大大超出一些有形资产,在中小企业资产中占据很大比重,专利等知识产权战略资源的支撑和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长远战略价值得到充分展现。以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正是专利等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又一新形式、新途径。然而,只有解决其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弥补相应的漏洞,才会促使这一新兴融资模式朝着更加有序、健康和规模化、规范化的方向持续运行,从而形成有利于众多中小企业运用专利质押融资方式化解资金短缺压力的大势。 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优势,从“知本”转化为“资本”,使企业度过风险,甚至抢占主导地位。 专利价值受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当融资机构完成对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并接受其作为质押物之后,或多或少都要面对专利价值波动的影响。 在专利交易过程中,企业一般只对专利产品进行简单的文字介绍,这种方法缺乏生动性,不易引起买方的交易兴趣。 我国法律法规对专利权质押的效力可否给予以后的改进技术这一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这却是质权效力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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