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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字体效果【计算机字库中字体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9-05-02 03:48:28 影响了:

  学术界就字体是否应受保护、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关于字库字体案件判决亦各不相同,有的给予保护,有的否认保护,而否认保护的依据及理由亦各有不同。
  一、理论界的争议 在谈到字体保护时,我们有必要区别传统的书法与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就传统书法而言,由书法家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单字,如“启功字体”,其含有个人风格,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应无异议。 而就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而言,是否应受保护则在学术界争议很大,主张字体受著作权保护的认为应将字库中的单个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只要其具有独创性,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就构成侵权,这与是否使用该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为在商业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是涉及的字体单字而不是字体字库软件或者字库整体;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独创性即“独立完成非抄袭”,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只要满足此条件,则应当受保护。 反对保护的或绝对反对的一方则认为“字体是汉字的载体,是人们交流的基本工具”,即使具有美感,也不宜划归私有,否则会导致垄断,损害公共利益。相对反对一方即认为字体属于工业产品范畴,不属于作品,不能被视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但可以通过其他立法形式予以保护如作为外观设计。字体字形生成过程“从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不具有艺术性,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二、司法实践 学术界就字体是否应受保护、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关于字库字体案件判决亦各不相同,有的给予保护,有的否认保护,而否认保护的依据及理由亦各有不同。 1、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纠纷案一审判决 2008年8月,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状告广州宝洁公司(以下简称“宝洁”)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声称宝洁未经许可,在“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开发的五款字体,要求宝洁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5款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该案。 该案中,海淀法院认可字库中的字体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但认为“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将汉字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字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法院因此认为方正电子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认定宝洁的使用行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方正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否认单个字的独创性,但认定“倩体字库整体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这一认定遭到了批判,被认为不合逻辑。该案亦引起了学术界的讨论。 2、方正电子与宝洁纠纷案二审判决 方正电子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但二审判决又给予了新的理由,认为“购买者对于汉字字库产品中具体单字的利用通常不仅限于电脑屏幕上的显示行为,还会包括将其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后续使用的行为既包括非商业性的使用行为(如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目的调用字库中的单字进行文件编辑的行为等),亦包括商业性的使用行为”,“汉字字库产品的购买者调用其中的具体单字并进行后续利用的行为属于合理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权利人可以对购买者的后续使用行为进行明确、合理、有效的限制”,“对于何种限制属于合理的限制,本院认为,依据购买者的性质将产品划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以区分商业性使用与非商业性使用行为通常应视为合理的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限制内容是否合理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原则上应考虑汉字具有的工具性这一特点,并兼顾汉字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的广泛性,不得通过限制条款对购买者或社会公众的使用行为及利益造成不合理的影响”。此案判决后亦遭致批评。 3、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11年3月,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状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巴喜公司”)等未经北京汉仪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商标中使用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字体“笑巴喜”,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要求笑巴喜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2011年8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法院确认涉案秀英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美术字的创作与用毛笔进行书法创作一样,同样需要学习和借鉴前人的美术字作品”,“虽然美术字的创作难度和高度均无法与书法家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相比,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的独创性,关键是看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整体的线条(笔画)和间架结构是否具独创性”。 最后,法院确认该案中涉及的“笑”、“巴”、“喜”三个汉字中的“笑”、“喜”二字基本体现了原告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其中“巴”字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尤其是,该案判决亦确认字库整体上也是一部作品。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2.8万元。 4、方正电子诉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Blizzard Entertainment Inc.)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07年,方正电子诉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雪”)在大陆运营的《魔兽世界》中,未经方正电子许可,大量复制、使用了方正电子自主研发、编写、集合而成方正字库5款字体。方正电子要求暴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亿元。法院于2010年2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北大方正电子公司关于涉案的方正兰亭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字库中每个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判决停止游戏,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4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 三、评述 2003年我国第一例字库著作权纠纷出现后,法院对字体及字库法律属性的认识呈现阶段性不同,且就字体是否可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亦不统一。在早期方正诉潍坊文星一审中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同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我国《计算初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保护。而在该二审中,法院否认字库受计算机软件保护。在暴雪案中,法院亦否认字库作为软件保护,但字库字型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在方正诉宝洁案一审中,法院认为方正公司倩体字库作为整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单个字无法达到美术作品的高度。该案二审则对字库、单个字体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未予评述,而是依据默示许可驳回方正的诉讼请求。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未对此予以评述并非认定涉案单字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是为了“最有效率地解决纠纷 ”的一种选择。而南京法院在笑巴喜案件中则认为无论是字库整体或单字只要具有独创性均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鉴于学术、司法争议,而著作权法对此未规定,故在2012年两会中,一些代表对该问题提出议案:如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原校长许智宏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将有独创性的单字和字库明确列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由此,没有独创性或独创性不高的字库可开放给社会公众使用,以满足基本用字需要。可以考虑将字体、字库在基于社会公益目的且非盈利使用时,对其权力范围作出进一步限定或者给出合理使用的范畴。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等亦提出类似提案。值得一提的是,新闻出版署于2012年3月 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有关字体问题仍未涉及。 中国非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例对其他法院或对之后的案件也不具有拘束力,这种立法与司法的不明朗给社会及相关利益人造成了困惑,使用字库字体进行商业使用时是否有法律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至少应保证进行商业使用的字体来源于授权许可使用的软件字库,即保证设计公司或设计人员使用购买的正版字库软件。如遇字库厂家诉前指控侵权时委托专业律师对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是诉前和解还是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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