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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短板”怎么补? 补短板

发布时间:2019-07-02 03:59:06 影响了:

  问责制度与问责文化,一个是骨架,一个是血肉,二者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保证和促进问责制的落实  面对“7·21”特大暴雨灾害,有人说这既是天灾也是人祸,既如此,谁来担责,这就引发了对政府问责制的再次发问:现有问责的“短板”是什么,如何补?
  搞清楚问责的对象和责任程度
  对于决策和执行公务中的错误、过失进行责任追究,是实行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权力行使预期的基本要求。然而从执行情况看,似乎并不理想。
  原因何在?从词源学看,英文的“system ”,既可翻译为“制度”,亦可译为“体系”,二者密切相关。在实际生活中,任何一项完善的制度都是由各种制度要素构成的制度体系,包括三方面:实体性的制度(规定“做什么”)、程序性的制度(规定“怎样做”)、保障性的制度(规定“不执行制度如何纠正”)。如果只规定“做什么”而不规定“怎样做”,如同要过河而找不到桥和船一样。现有的许多制度都因缺乏程序性、保障性的制度而无法落地。问责制同样如此,执行问责的首要程序是搞清楚问责的对象和责任程度:谁的责任,什么性质的责任?这恰恰是现有问责制的“短板”。由于前提没有搞清楚,一方面追责失之于宽,因责任笼统而无法追究,有人错误严重却逃之夭夭,有人心安理得地逃避追究;另一方面却有人代人受过。问责结果公布后,不仅舆论不平,被问责的对象也口服心不服,不是自我反省,而是认为“冤枉”、抱怨“官运不好”,“走了背字”。
  确责需明确的三个方面
  实践的需要提供了可能,问题本身包含着解决的答案。北京市委、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实施〈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努力突破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瓶颈”,做出了很好的探索。确责亟需明确三个方面;
  一是在追究责任过程中,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规定的依据是实事求是和权责对应。从原则上讲,集体决定当然要由集体负责,但是仅仅这样提要求还比较笼统。通常一个班子在决策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意见会得到更多的尊重。实际生活中,其他成员往往出于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尊重,或担心不了解情况而乱放炮,或怕被指责“干预、插手别人事务”,因而有的敷衍塞责,有的“顾左右而言它”,避免表态,至多谈点补充性、建设性意见,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提出的意见,几乎毫无例外地通过。发展到极端,成为变相的少数人决策甚至个人决策,这就为失误埋下了隐患。
  二是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错误决定,应当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生活中有这样的现象,主要领导者利用责任不清的制度漏洞,把个人意志强加于集体,独断专行地做出错误决定,事后又以各种借口把错误决定推诿于集体或他人,减轻自身责任。本来个人违背集体领导、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就是错误的,出了问题又去推卸责任,这更是错上加错。
  三是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应明确不承担领导责任。这是个非常突出的亮点。由于民主不充分,一些干部在讨论中,明明知道决策是错误的,怕得罪主要领导和多数人,怕坚持原则而遭“逆淘汰”,于是对错误意见“顺向思维”、违心赞成,或避免表态,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这种干部的可悲之处在于,“非不知也,乃不为也”,在党和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是非原则与人情关系之间,错误地选择了后者,这既反映了党性和人格的缺陷,更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消极后果。鼓励干部分清是非、坚持原则,对错误决定敢于发表反对意见,即使没有被采纳,也会受到保护。
  (作者为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兼职教授)
  责编/徐艳红 美编/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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