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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标题【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简介(七)】

发布时间:2019-07-06 04:01:13 影响了:

  1.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大会正式代表1989人,特邀代表46人,代表全国5100多万名党员。江泽民向大会作《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大会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概括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全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大会选举产生由189名委员和130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由108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召开的十四届一中全会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江泽民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决定江泽民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尉健行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2.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1997年9月12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大会正式代表2048人,特邀代表60人,代表全国5800万名党员。江泽民向大会作《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大会首次使用“邓小平理论”概念,确立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大会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规划了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部署。大会选举产生由193名委员和151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由115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召开的十五届一中全会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江泽民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决定江泽民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尉健行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四)
  1.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审议,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党的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党员大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确定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把发扬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贯穿于候选人酝酿、讨论、确定的全过程。
  2.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注意三点:一是要按照党章、有关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办法办事。二是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某个人或不选举某个人。三是认真做好选举的组织实施工作.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一)
  1.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及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职数,《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作规定。在具体工作中,确定党委常务委员会和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可按照198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1993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1992年中央纪委《关于做好1993年部分省级纪委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几点意见》,2001年和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今明两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换届工作的通知》,2010年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市、县、乡党委换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大的高等院校.因其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人数多,为便于工作确需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一般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数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半数。
  2.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职数及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职数,《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作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职数,可按照198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1993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2001年和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今明两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换届工作的通知》,2010年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市、县、乡党委换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各省、区、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至二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党的支部委员会设书记一名,党员较多的可设副书记一名。
  书记、副书记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必须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
  执行上述规定应把握两点:一是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都必须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少数民族地区需要变通执行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里所指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二是差额的比例是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至于多一人还是多二人,由党委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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