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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本质是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19-07-20 11:11:18 影响了:

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

第一节 保险的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一般定义: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我国保险法所称保险为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地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经济保障方式。

保险一方面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体现经济关系。参加保险,可将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确定的小额支出;另一方面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基本要素

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有风险有保险,且保险只承保特定的风险事故)

2、多数经济单位结合(多数人参加保险,才能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3、费率的合理计算(保险作为一种商品交换行为,要实行等价交换)

4、保险基金的建立(无保险基金,则无保险事故赔付的保障,也就无保险可言)

三、西方国家的保险学说

(一) 损失说

损失说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学说,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嫁说、人格保险说四种分支学说:

1. 损失赔偿说。

2. 损失分担说。

3. 风险转嫁说。

4. 人格保险说。

(二) 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是不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学说,可分为技术说、欲望满足说、共同财产准备说、相互金融说等四种主要分支学说。

1. 技术说。

2. 欲望满足说。

3. 相互金融说。

4. 共同准备财产说。

(三) 二元说:二元说是把寿险和非寿险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的学说。

四、保险的特征

(一)基本特征

1,经济性;

2,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最基本特征)

3,契约性:法律合同行为;

4、科学性:以数理计算为依据来收取保险费。

(二)比较特征

1、保险与赌博:保险与赌博二者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但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①目的不同。②手段不同。③结果不同。④对标的的要求不同。⑤风险性质不同。

2、保险与储蓄:保险与储蓄都是为将来的经济需要进行的资金积累的一种形式,但二者存在区别:①支付的条件不同。②计算技术要求不同。③财产准备的性质不同。④行为性质不同。

3、保险与保证:保证与保险都是为对将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的补偿,但仍有下列区别:①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组织;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的约束。②保险以其行为本身的预想为目的,并不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生效;保证则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发生效力。③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必须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保证合同成立后,在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时,就买卖保证而言,仅卖方负一定的义务,并无对价关系;就债务保证而言,仅保证人负责代偿债务的给付,债权人不作任何对等的给付。④保险基于合理的计算,有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保证并无任何精确的计算,仅出于当事人当时心理上或主观上的确信,或有特别的准备财产,但仅为当事人的个人行为。

4、保险与慈善:保险和慈善均为对经济生活不安定的一种补救行为。其目标均为努力使社会生活正常和稳定。二者的区别在于:①保险实行的是有偿的经济保障;慈善实行的是无偿的经济帮助。前者有偿;后者无偿。②保险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基于双方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慈善的授受双方无对等义务可言,并非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③保险机构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则完全是依靠社会资助的事业机构。④保险行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慈善事业是根据社会救济政策履行职责。⑤保险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基于数学计算为基础;慈善则大都为无准备财产,即使有准备财产,也是出资人的自愿行为。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原始与固有职能)

1、经济补偿职能(财产保险)

2、给付保险金职能(人身保险)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防灾防损职能(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防灾防损的动力。

2、融资职能:筹资和投资。我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为增加保险公司竞争力,政府有关部门已逐渐放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允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买卖投资基金等。

二、保险的作用

(一)宏观作用: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1、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一、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一)自愿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一般可以中途退保(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外);而保险人在承保后,除非被保险人有违背保险合同的行为,否则不得中途取消保险合同。

(二)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的保险。如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铁路人身意外伤害险、各种社会保险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范围和约束力不同。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③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④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如运费、预期利润、信用等)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财产保险属于损害保险(价值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属于定额保险(给付性保险)。

2、经营方式不同:

财产保险:由于保费收入与支出不稳定,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提取巨额风险准备金,充分运用再保险方式等。

人身保险:由于保费收入与支出较稳定,因而对现金准备和再保险的要求较低,其积聚的巨额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等。

三、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Property Loss Insurance) 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Guarantee Insurance )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四 盈利性保险和非盈利性保险

盈利性(Proprietary Insurance) 保险为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非盈利性保险(Non-Proprietary Insurance) 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按经营主体不同、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

1. 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性保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

2. 相互保险(Mutual Insurance)和合作保险( Cooperative Insurance)。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其组织形式有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和相互保险社(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

五、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六、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一)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二)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方式。

分出公司或原保险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再保险可以分散风险责任,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保证保险经营和财务的稳定;扩大承保能力。

我国《保险法》对再保险的规定:

1、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2、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险位),即对于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3、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三)重复保险:投保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和同一保险利益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即一个保险标的有几份保险单或被保险人的几份保险单有同一保险责任。

(四)共同保险:几个保险人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的保险方式。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均存在数个保险人。其区别在于:前者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后者不超过保险价值;前者存在数个保险合同,后者只有一个保险合同。

七、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单一风险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只规定对某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综合风险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对数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八、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使用一份总合同向其团体内成员所提供的保险。个人保险是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此外,由于各国法律差异较大,分类标准不统一。例如,美国的法律将保险分为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寿和健康保险两大类;日本的法律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两大类,而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问题:以下几种情况各属于何种保险?

1、某人向A 、B 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共同保险)

2、某人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财产损失险, A公司随后将其中的20%向B 保险公司投保。(再保险或分保)

3、某企业有100万元财产,该企业首先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财产险,随后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40万元财产险,这是否为重复保险?(不是)

如其他不变,该企业随后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90万元,这是否为重复保险?(是)

100万元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随后又向B (不是,因不同保险事故)

(2)某人以其房产100万元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50万元贷款,随后该人和银行各自对该房产投保了100万元和50万元财产损失险。(不是,因不同保险利益)

(3)某人先向A 保险公司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随后又向B 保险公司同样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不是,因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

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略,仅简述)

一、商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 原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也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①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②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③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

其一,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其二,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1)1871年成立了劳合社,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本身不是保险公司,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一个类似交易所的保险市场。

(2)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火灾保险始于德国。而现代的火灾保险制度则起源于英国。 1966年9月2日伦敦大火。尼古拉斯·巴蓬因采用差别费率的方法被称为 “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3)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英国数学家、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Edmund Halley) 博士于1693年用数学方法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4)信用保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5)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2. 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现代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开始,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再保险。

(二) 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产生并形成的,它是一项社会政策,是强制性保险的一种形式。

(三)中国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1、解放前的中国保险业。包括: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民族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时期;

2、新中国的保险业

中国保险业的四起三落的历程;自从1979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业务以来,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格局日趋多元化;保费收入快速增长;险种不断增加、结构趋于合理;展业方式变化;开放程度提高;保险监管趋于完善。

(1)保险公司逐步多元化。

(2)保险收入快速增长,且潜力巨大。

(3)保险商品多样化、商品结构趋于合理。

(4)保险展业方式多样化。

(5)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提高。

(6)保险法律与监管制度趋于完善。

(四)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判断发达程度的主要指标。主要包括: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

2、世界保险业发展的趋势:保险市场自由化: 保险业务国际化;从业人员专业化;展业领域广泛化;组织形式多样化;保险业务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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