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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抄怎么排版【国际私法小抄(已排版)】

发布时间:2019-07-31 09:27:59 影响了:

(或称国际民事关系)

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选)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

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 (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

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

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则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选)

.种族.

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

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选)(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选)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属于间接调整方法.(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

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或”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

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入民事诉讼法.现在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

比尔主持编纂的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每

一个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的一个法律部门”.英国的戴西和戚希尔等都说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s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审判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包括(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

冲突规范.(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多选)

从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已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

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7)关于海事的公约.(8)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包含有国际私法内容的许多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有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及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2)在冲突法方面,中国尚未加入专门的冲突法公约.(3)在统一实体法方面,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较多,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条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关于修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9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国际公约.(4)在国际民商事程序法方面,有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70年《公约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此外,截至2004年5月27日,中国已同

32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或者民(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家和国家财产,不得行使诉讼或执行管辖权;对外国公民应赋予国民待遇而不得加以歧视以及不得要求其他国家放弃其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主张,而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与执行一切外国的判决或裁决,等等.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已有2000年文本),调整共同海损理算的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调整国际贸易支付的有《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现为1995年修订本)以及1953年施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等.

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

(或学派)的学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只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它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当然各国亦应当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

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

: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要求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同等保护.第二,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根据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处理涉外民商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

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萨维尼早在其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便表达了这样的思想:”绝对主权原则”并不能在任何国家的立法中找到,故而世界各国和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各国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最好采取互惠原则,并坚持内外国人之间的平等.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等).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本书取第三种观点)

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1893年第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正式确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它的正式成员国.

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并行的还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较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更具有世界规模的,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联合国中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是它的”国际法委员会”,但一大缺陷是该委员会由国际公法专家组成.此外,尚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 通过国际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定的统一实体私法可称为”统一私法”或”统一实体法”,也有称为”现代万民法”的.国际上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具有显要地位.中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接受该协会章程,并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其成员国.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曾于1964年在海牙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83年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渥太华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保理公约》.1994年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统一实体法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中国是其成员国之一.其最有影响的成就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和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他被称为是”国

际私法之父”.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到了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他认为,凡是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凡是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他把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主要表现在他反对过去封建主义那种在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一条属人主义路线.

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后来,人们把这种思想理论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已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的数量;(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5)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6)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了重大的发展.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一直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方法.2.不少规定本身欠缺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差.3.未能充分调动国际私法学界的力量,从而顾此失彼的现象常有所见.

宋朝的汪大犹认为”既入吾境,当依吾俗,安用岛夷俗哉”,这是一种绝对的属地主义观点.

新中国国际私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后,国际私法学已从着重介绍外国的学说跨进了学科创新的阶段,其中,国际私法趋同化走势正在不断加强和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应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理论的提出,当是重要的标志.

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

37.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成员国。

38.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

39.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40.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阿里)提出来的.

41.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42.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43.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达让特莱主张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他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他认为只要有可能,一个法则就应该认为是”物”的,只有在极其例外的场合,才赋予它们以”人法”的效力,才可随人所至而及于域外.为了限制”人法”的适用范围,他还发展了法则区别说早已提出的”混合法”这个概念,并且认为,尽管这种”混合法”既涉及物又涉及人,但它们更接近于”物法”.以达让特莱为代表的这一派有一句格言,就是”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并且认为主权管辖的界限与法律适用的界限应是一致的,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因而法律也只能且必须在境内行使.

根据主权观念,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加以系统化,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项重大贡献.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就是既得权的观点.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使他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强调,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从普遍主义观点出发,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他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尽管他当时还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但他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其次,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着重大影响.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本地法”说由美国法学教授库克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提出.他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的权利.因为这样的外国法规则已经被法院并入自己的法律并当作自己的法律加以适用了

. 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1998年在英国布里斯托尔召开的20世纪最后一次比较法国际大会结集出版的《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抑或倒退?》一书,充分反映了比较国际私法学在推进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的冲突规范;(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一、填空 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11.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一必定与外国有关系。

12.政府利益说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创立的。 13.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

14.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15.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

16.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18.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19. CIF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20.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1.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2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2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6.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2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2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TRIPs)。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31.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32.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驳)。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

35.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6.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

45.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46. 将一个合同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分割论)。

47.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48.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 49.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50.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

51.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52.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5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4.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55.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法院地法)。

56.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

57.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59、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60.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61.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62、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63、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了(法则区别说),这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

64、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冲突规范)。

65、普通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66、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6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一成员国已成立的驰名商标无须在另一成员国注册,即可获得(自动)保护。

6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同一论)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一个法律。 6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70、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法律

71、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72、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73、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力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74、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7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76、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77、物权依物这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7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79.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

公约》、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38.国际油污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之间依该公约的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39.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 )

40.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41. 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42. 里斯在国际扎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X)

4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末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80.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81.《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二、判断题 1、两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我国某港口发生碰撞,此案在我国法院审理只能适用我国法,而不能适用巴拿马法律。 (×)2、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在婚姻形式要件方面,可以采用婚姻登记方式,也可以采用宗教的方式结婚。(×)3、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是涉外遗产继承的“区别制”。(√)

4、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法确定。 (√)

5、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6、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变更专属管辖。(√)

7、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仲裁协议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80、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应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81、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8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3、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84、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85、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8题,计18分)

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专家的学说)。 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戴西)。

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国籍国)法律。 (×)8、我国在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9、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间接调整。(×) 10、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 (√) 11. 我国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

12.对于领事婚姻,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使领馆在我国不举办领事婚姻的,我国在该国也不举办领事婚姻。(√) 13.我国在涉外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方面,采用了“同一制”。 (×) 14.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该外国人的属人法确定。(√)

15.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领事代理也需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

16.各国普遍承认不动产案件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专属管辖案件。 (√)

17.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庭可以受理案件。(×)

18.我国在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 )

19.统一实体规范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

20.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1.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吴某到美留学。

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22.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

要的渊源之一。(X)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X)

24.奥地利、德国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X)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

26.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2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28.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

29.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

30.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X ) 31.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

32.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33.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这一规定表明该法有溯及力。(√)

34.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

35.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36.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37.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

4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X)

4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目桂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47.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X) 48.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辖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X)

4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X)

5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X ) 51.我国不承认领事婚姻制度。(X)

52.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

5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连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 54.冲突规范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X)

55.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X )。 56.凯弗斯创立了本地法说。(X)

57.对冲突规范连接点的“软化处理”的唯一方法是增加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X)。

58.联邦制国家存在多法域,因而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而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X )

59.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不对案件进行识别。(X) 60.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

61.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 X ) 62.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教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X )

63.无限意思自治原剧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

64、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

65.对领事婚姻,我国一概不予承认.(X)

66、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住所法确定,诉讼权利能力一般由属人法确定。(X)

67、在我国,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果两者不一致,

由当事人从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

68、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

正在接受劳动教

育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73、对死者的遗产不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也不论遗产位于何地,

其继承者都适用

财产所在地法,这是继承的“同一制”。(×)

69、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确定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

原则。(√)

70、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性委托代理制度。(×) 71、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选择一审法院,而不能协议

选择二审法院。 (√) 72、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任何一方当事人

都可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向法院提起诉讼。(×)

73、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该向被执行

人住所地或财产所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74、冲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直接调整。( ×)

75、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76、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77、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78、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业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79、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发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新法)。 6、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丙国法,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构成(转致)。 7、《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接受反致)。

8、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这是一条(国民待遇)的规定。

9、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1、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船旗国法)来调整。

12、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从与该合同关系有关的国家中的法律选择,这被称之为(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13、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各国多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1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的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5、《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6、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志确立的管辖权称之为(属地管辖)。 17、下列纠纷中哪一项是可仲裁的纠纷(贸易纠纷)。 18、《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方式进行修改,现在当事人权利义务采用(对应)方式加以规定。 19.“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冲突规范。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20.本地法说的创立人是(库克 )。

21.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立遗嘱地法;(3)立遗嘱死亡时住所地法;(4)立遗嘱人死亡时国籍国法。这是一条(选择性 )冲突规范。

22.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诉讼程序 )方面的问题。 2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一个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一张主张是(适用未被承认国家的法律 )。

24.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法律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律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律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律,这构成(间接反致 )。

2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是否采用反致制度作了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表明我国(不接受反致 )。

26.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出生地原则确立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这形成了国籍的(积极冲突 )。

27.对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住所 )。 28.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所地 )法律。 29.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和清算后财产归属问题,适用(该外国法人国籍国法 )。 30.当事人对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这被称之为(无限 )意思自治原则。

31.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则。在这些规则中,为多数国家采用的规则是,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32.离婚案件中,外国公民已向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 )。 3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了(同一制 )继承制度。

34.一国法院根据当事人协议对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种管辖称之为(协议管辖 )。

35.在我国,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属于(社团法人 )。 3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FAS贸易作了修改,根据该贸易术语,出口报关手续及相应风险由(买方 )承担。

37.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伺: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38. 法院地法这一系屈公式主要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 39.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

40.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具有中国国籍 )。 4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自动获得保护 )。

23

42.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C1F )。

43.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国际法学派 )。

44.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45.《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是(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 )。

47.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83.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

师)。

84.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谈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属地管辖)

85、国际私法规范中最基本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86、国际礼让是(胡伯)创立的承认外国法在本国效力的理论。 8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

88、属人法系属公式主要解决(与人的身份有关)方面的法律冲突。15.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A. 外国自然人B. 外国法人C. 外国船舶D,外国物品 ) 16,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B.物权的保护方法 E. 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 )。

17.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

18.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碰撞发生地法C. 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 )。

19.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 意思自治原则B. 属人法C.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单一制 )。 48.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侵权行为地 )。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不采用反致 )。

50.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 51.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注册在先原则 )。

52.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

53.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 )确定侵权行为地。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 55.《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

56.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57.(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58.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重叠型冲突规范).

59.《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60. 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法人注册登记地)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61.实川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 ).

62.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FOB ) 63.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65.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66.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67.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68.对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允许) 69.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70.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 71.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的法律。

72.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 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 甲的人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73.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74.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 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75、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日本)。

76、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77.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8、卡弗斯提出了(结果选择说). 79.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福果继承案)。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敏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规定,8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82.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归国家所有)。

89、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以外国法为准据法,而该外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时,依外国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做规定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

90、甲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这构成(反致)。

91、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涉案国家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另一个原因是(把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和冲突法) 9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应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内容经法律规定的途径无法查明时,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93、采出生地原则确定的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无国籍,这构成国籍(消极冲突)。94、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95、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目的地法律)来调整。96、(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97、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法律。 98、《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99、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的管辖权是(属人管辖)。 100、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一部调整仲裁关系的(程序法) 10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DEQ贸易术语作了修改,

根据新的贸易术语,适用DEQ时,进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 102、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意思自治说)。 103、既得权说是(戴西)提出来的。 104、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间接反致) 105、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106、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特别认许制)。

10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FR)。

108、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109、指出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题,计12分)

1、国际私法的渊源表现为(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

2、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A、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B、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C、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D、采用反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相同结果)。 3、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各国通常采用(A、以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为其国籍国 C、由法院确定)方法确定国籍。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 C、强制许可原则D、独立性原则)。 5、婚姻实质要件发生冲突,可依(A、婚姻举行地B、属人法C、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法律)解决。 6.指出下列冲突规则中哪些是单边冲突规范(A.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B.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D.在日本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日本法 )。 7.当事人规避我国(A. 强制性C. 禁止性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8.现今世界各国通常采用(B.特别认许制 C.一般认许制D.相互认许制 )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 9.《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A. 国民待遇 B.自动保护C.独立保护D. 最低限度保护 )原则。

10.对离婚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适用(A. 法院地法B.属人法C.选择或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 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解决冲突。

11.我国加入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时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A.邮寄B. 司法官员直接D.案件关系人直接)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 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13.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 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14.广义的反致包括(B. 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 )。

20.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 C.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

21.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

22.识别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产生:(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

23.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B.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 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

24.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A.特别认许制 B.一般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 )

25.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可以(A.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 B.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

C.适用行为地法律 D.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A、B、C ) 26.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D.最密切联系说 )。

27.国际许可证协议根据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A.独占许可证B.排他许可证 C.普通许可证 D.可转让许可证 )。

28.航空器发生碰撞,各国一般主张适用(A.被碰撞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B.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C.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时,适用法院地法D.碰撞双方的航空器在同一国家登记,可适用其本国法 )。 29.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A.商事保留D.互惠保留 )。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A.不动产纠纷案件 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C.遗产继承纠纷案件D.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 )。

3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 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B. 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D. 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32.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门的主张主要有(A. 依法院地法识别B. 依准据法识别C. 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 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33.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A. 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 优惠待遇D.不歧视待遇)制度。 3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B. 物权客体范围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D.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35.知识产权转让适用的法律主要有( A.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与知识产权有最密切联系的法D.转让人国家的法律).

36.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有(A.意思自治原则B.最密切联系原则C. 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D.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37.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A. 许可人住所地法B.被许可人住所地法D.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38.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 婚姻举行地法B.当事人本国法C.当事人住所地法D,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39.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A.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B.中请仲裁的争议事巧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C. 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D.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40.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B.司法管辖的豁免C. 诉讼程序的豁免D. 强制执行的豁免 ). 41.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 C.继承关系D.管辖权确定 )。

42.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于(A.涉外侵权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 C.合同关系 )。

43.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A.领域标准B.非内国标准 C.同时采用领域标准和非内国标准)。

44.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调解必须是自愿的B.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C.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实求是的基础上进行D.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 )

45.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要审查(A.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 B.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C.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D.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 )。

46.一国法院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C.案件管辖权问题 D.法律适用问题)

47.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A.有久居的意愿C.有居住的事实 )。

48.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C.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 49.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A.父母事后婚姻B.父母对子女的认领 C.法院判决)

50.有关国际惯例的正确说法是(A.在实践中反复适用,在确定的内容 B.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D.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

51、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镶国的使、领馆提供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 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 52.知识产权具有(A、不确定性 B、专有性 C、地域性 D、时间性)这几种法律特征。

53.“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作者的国籍 D、作品的国籍 ). 的公式。 1.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本应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3.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

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

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9.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5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A.这种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B.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关系D.这种民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 55、识别的依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各种主张,这些观点包括(A.依法院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识别D.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56、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如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时,如法院不能确定其内容,可通过(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外国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C.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查明。

57、物之所在地法适用(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物权关系。 58、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国际上有适用(A.侵权行为地法B.法院地法C.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D.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叠适用)的原则。

59、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这为各国所承认。国家以何种名义取得无人继承财产,主要有( B.国家法定继承主义C.国家先占取得主义)这样的分歧。

60、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61、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A冲突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B强制性D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63、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A法人成立地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D以法人资本控制人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E采用复合标准确定法人国籍)

6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A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B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C主张事实国有化D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绝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65、《保护文学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自动保护原则C独立保护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66、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B第1条第(1)款(B)项C第11条)作出保留。

67、我国法律把(A侵权行为实施地B侵权结果发生地)都视为侵权行为地。

68、我国法律禁止我国(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与外国人结婚。

69、我国加入《关于向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邮寄送达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70.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 )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71.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 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7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 当事人提供B. 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C. 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 73.法人属人法通常适用于( A.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法人的设立与解散 C. 法人的内部关系D.法人代表的权限 )等事项。 75.“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作者的国籍D. 作品的国籍 )。

76.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 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 77.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碰撞发生地法C.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

79.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 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80.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

五、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2题,计6分)

1、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2、隶属公式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7.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8. 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9.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10.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1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

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1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

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13、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14、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产所在地法。 六、简述题

1、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答: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

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特点: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2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答:识别是指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 产生原因: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概念是另一个国家中所未有的,这也需要识别。 3、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4.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答: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答: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 (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6、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7.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8.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

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11.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12.简述本地法说。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夜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1分)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

问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同,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15.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6.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

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 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19、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

方式,即被请求外国法院根据请求外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判或实质审判,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

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院无抵触,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20、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答: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

来处理的规范。其主要特

点有:(1) 它仅仅指出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而不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 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用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1、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答: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在公

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2、简述婚姻形式要件及其法律适用。答:婚姻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必须经过的程序。婚姻形式发生法律冲突,可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本国法;(3)依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4)依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5)当事人本国法或婚姻举行地法。

2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25、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答: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1992年《海商法》第276条作了与《民法通则》完全正确一样的规定。1999年《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公共秩序保留规定。

26.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的法定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3)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不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七、论述题

1、试论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裁决尚未生效;

(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机会;

(4)被请求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承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2、 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3、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分) 4、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分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而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

(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

(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

(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何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 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B. 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 C. 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

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5、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答:1l世纪以后,被视为普通法的罗马法在意大利北部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也制定了各自的作为特别法的“法则”,因而法律冲突时常发生。这种情况对各城邦之间的贸易往来十分不利,因此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显得十分必要。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在他之前,12、13世纪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已提出过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或冲突原则。但巴托鲁斯是公认的法则区别说的创立者。

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探讨: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外的城邦居民。他主张把法则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则,即“人法”,可以随人所至而适用于域外,就是说,这类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另一类是关于物的法,即“物法”,必须且只能在指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

从法则人手解决法律冲突,在方法上容易陷入不科学的境地。现实生活中,并无明确的物法法则和人法法则的划分,巴托鲁斯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进行区分。

巴托鲁斯的方法虽然在现实中并不可行,并且也没有完全摆脱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但是他最早提出了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见解,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的人文主义带人国际私法领域。他在过去封建主义绝对的属地主义法律适用原则基础上,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属人主义原则,阐释了法律冲突产生的本质原因,揭示了法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为适用外国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被人们誉为的国际私法的鼻祖。法则区别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正式建立。 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同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属入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A、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各国确立本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大量地、普遍地是以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域因素为基础的.B、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作为确定管辖权联系因素的物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标的物,即诉讼当事人之间讼争的财产,—种是为被告所有但与诉讼案件无关的财产。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亦为各国普遍承认。 C、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诉讼原因发生地上要指契约案件中的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各国普遍承认契约纠纷案件、侵权案件由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面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各国在承认协议管辖的同时,也规定了协议管辖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A,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发

生的争议。 B,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应是书面的,口头协议须有书面证明.C、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有效,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D、协议管辖仅限于一审法院.E、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须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国家的法院.F、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予以变更。

(4)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杯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5)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

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7、试论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 我国法律对涉外合同准据法确定了下列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得违反我国有关强行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最迟至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发生争议后未能就法律适用达成协议,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4)适用国际条约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5)适用国际惯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8、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依据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楝法律或者依据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八、案例题

1、1996年,北京某高校教师辞职到日本留学,毕业后就职

于一家日本公司。2000年8月,该人在日本东京不幸遇车祸身亡。遇害人亲属到日本作了后事处理,获赔款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

为继承这笔存款,死者的父母与死者的妻子、儿子产生争

议,遂诉诸法律,提起诉讼。

问: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提示: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二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

为配偶、父母、子女;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

答:本案应适用日本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受害人在日本

的财产均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本案中,受害人的法定住所在中国。但受害人在日本已4年,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应认定受害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日本,故本案应适用日本法。

本案中,受害人的父母根据日本法律无继承权,死者的子

女是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可随序继承。

2、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

问: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阐述其法律根据。

答:(1)曹××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曹××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忻××在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

作准据法。

(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

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3、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

(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贷款?

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

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

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5、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限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沾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答: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技照阿根延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能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

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6、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 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

答: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答: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7、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箱.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赶荧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井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

同居妇女到宁技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 g,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挺起诉讼,要求与曹浆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

由.

答: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

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

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本案应适应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答: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依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8、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俄罗斯商人埃立克和一位朋友从宁波开元大酒店出发,准备到汽车南站乘坐高速大巴参加在上海举办的“华交会”。由于行李太多,埃立克将一只皮包放在副驾驶位置的脚踏板上。车到目的地后,埃立克取出行李。交了车费,未要发票即离去,放在车前面的皮包遗忘在车上。

皮包丢失后,埃立克即到宁波广播电台交通台及当地报

纸刊登寻物启事,并答应送还失物给付酬金。3月8日,埃立克又将酬金具体为“面酬8888元”。3月8日下午两点,拾到皮包的出租车司机桂利军在同伴陪同下到埃立克入住的酒店将皮包交还埃立克,并接受了埃立克880美元和1600元人民币的酬谢。

埃立克收到皮包,支付酬金后,委托朱女士到宁波市公

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了桂利军。3月9日,公管处通知桂利军到公管处说清情况。在公管处,桂利军写下“拾物经过”,并于3月10日将酬金交到公管处,并由公管处退还给埃立克的代理人。公管处对桂利军给以处罚,暂扣出租汽车上岗证。

桂利军返还了酬金又被处罚,心里很不平衡。于是于3

月30日到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公管处,请求判令公管处返还埃立克交付的酬金。桂利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问:本案中包含哪些涉外民事关系?

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国法律调整?为什么?

答:1、涉外运输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调整,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2、涉外代理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 3、涉外物权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4、涉外悬赏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5、不当得利关系,适用中国法,行为发生地在中国。 9、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其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欺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4分)\ 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

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

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 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4分)

10、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在日本又有住所一处。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哪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本案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

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外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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