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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5 09:50:27 影响了: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辽建质监发[200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技术业务水平,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培训持证上岗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建设厅第一批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清理和移交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开发)单位、施工企业质量检查员,简称质检员。

第三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员的资审、培训、定级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质检员分为一、二、三级;在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根据级别和专业范围进行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条 全省质检员岗位资格证书是省总站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热爱本职工作,秉公办事,身体健康,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质检员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级质检员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七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2、曾担任过一项以上一等工程或二项以上二等工程(含两项)(详见附表)施工管理或质检工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具有相应工程师(含技师)技术职称。 (二)二级质检员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2、曾担任过一项以上二类工程或两项以上三类工程(详见附表)施工管理或质检工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具有相应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 (三)三级质检员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2、曾担任过一项以上(含一项)工程的施工管理或质检工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具有相应技术员技术职称。 (四)必须经考试合格

第三章 承检范围

第九条 质检员按承检工程分以下专业:

土建、高级装饰装修、给排水与暖通、电气、智能、道路与桥涵、排水、燃气、园林、建筑构件、预拌商品砼、机械设备安装、压力容器安装、工业管道安装、电气仪表安装等。

第十条一级质检员可承检一、二、三等工程;二级质检员可承检二、三等工程;三级质检员可承检三等工程(园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质检员不分级别)。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质检员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上级有关工程质量方针、政策和施工质量标准、规范。

(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工艺标准和工程合同对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参与验收。

(三)核查操作人员资格和有关施工记录,检查班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对违章的班组、人员进行制止,直至建议上级对其责令停工或给予处理。

(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协助有关人员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 申办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第十三条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省总站负责岗位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省总站进行注册、颁发证书。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外埠质检员进入本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应到当地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省总站组织对质检员证书进行年审,凡未经年审的证件,一律失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一)承检工程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

(二)承检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质检员职责的; (四)不按承检范围承检工程的; (五)涂改、借用证件的; (六)二年内未承检工程的。

第十七条 年审不合格的“岗位证书”收回。因为第十六条(一)~(五)款原因年审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第十八条 质检员验收工程使用的个人印章的形状和大小由市监督站统一确定刻制,印章上要注明专业、姓名、编号,印章编号应与质检员证编号一致。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承检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及合同规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所在单位可视其业绩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升级和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省优秀质检员称号的,可提前晋级并可免试。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负有责任的质检员即时取消其资格。 (一)承检工程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

(二)承检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质检员职责的; (四)不按承检范围承检工程的; (五)涂改、借用证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工程类别及等级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工 程 类 别 及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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