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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版本考略】钦定藏内善后章程29条

发布时间:2018-12-28 04:47:08 影响了: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秋,廓尔喀第二次入侵西藏,抢掠扎什伦布寺。乾隆皇帝派遣大将军福康安率清军进藏,驱逐廓尔喀,收复失地。次年八月,清军深入廓尔喀境内,逼近其国都阳布,廓尔喀“迭行具禀乞降,情词极为恭顺,已明降谕旨,赦其前罪,准其纳表进贡。”(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初十《准廓尔喀乞降撤兵通谕中外上谕》,见《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第三册第767页,中国藏学出版社)。
  乾隆命福康安受降,藏事平定。战事甫定,乾隆命福康安等办理藏事善后,并筹议卫藏章程,以资永远遵循。十一至十二月间,福康安等迭次拟定的各项章程逐一上奏。其条款经军机大臣、大学士、九卿会议审核,并经乾隆批准。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根据福康安所奏各项章程,综合汇集制定了《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又称《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以下简称《章程》),同年颁布施行。
  《章程》是清朝乾隆时期对西藏管辖和治理的经验总结,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遵循的一部重要法典。因此,《章程》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确定的原则精神,指导了清朝中期以后长达二百余年的治藏工作。民国时期,由于西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仍处于封闭落后停滞状态,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比较完整地延续下来。因此历届民国中央政府仍以清朝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一《章程》作为处理西藏事务的重要历史依据。民国时期制订的关于西藏的法规,虽有所变革,但仍然以《章程》相表里,其立法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西藏和平解放后,特别是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以前,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处理西藏问题,尤其是在民族、宗教问题等方面,从这个《章程》的寻绎中获得启发,仍不失为重要的参考文献。
  
  解放后,中央主管西藏事务的官员和驻藏官员以及西藏历史研究者对《章程》高度重视,对它的立法原则及其各项条款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西藏历史研究者对《章程》版本流传状况的研究则关注不多,是一大憾事。因此,将《章程》版本的研究重视起来,将有助于对《章程》全面系统的研究推向更加深入,对《章程》内容的准确把握及其作用的正确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社会上流行的《章程》版本,有两种藏文本,三种汉文译本。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藏文、汉文本孰是正本。
  
  《章程》的形成
  
  乾隆皇帝从全局出发,站在战略的高度,把加强对西藏的管辖和治理,保持西藏地方的安定,视为巩固边疆民族地区,特别是蒙藏地区的重要因素。而藏内事务,向来毫无制度,加强西藏的治理,必须新订一切章程,彻底革除积弊,乃是西藏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乾隆在“驱廓保藏”之役胜利后,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八月二十七日谕军机大臣等:“昨已降旨,令福康安等受降蒇事,并将善后各条,令(福康安等)公同详酌妥办矣。但撤兵之后,该处应行另定章程,前旨尚有未经详尽之处,今思虑所及,再为逐条开示。福康安于撤兵之后,……将所指各款熟筹妥办,务期经久无弊。”谕旨中,御笔详列补拟善后章程六条。
  福康安等遵照乾隆迭次旨意,于是年十一月初二日上奏《酌定额设藏兵及训练事宜六条折》,二十一日上奏《卫藏善后章程六条折》,十二月十一日上奏《藏内善后条款除遵旨议复者外尚有应行办理章程十八条折》等。乾隆批示军机大臣会同大学士、议政九卿详议具奏。旋经议复,“应如所奏办理。”乾隆遂朱批:“诸凡妥协,永以为例行。”福康安等拟定的各项章程,经乾隆批准后,福康安等遂遵旨将上述各项章程主要条款汇编成《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译成藏文。
  《章程》译成藏文后,上奏朝廷批准在全西藏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深入细致的“普法”活动。福康安采取了两项措施:第一,宣传上层。福康安等亲自向达赖喇嘛及其主要僧俗官员进行逐条讲解,提高他们对《章程》的理解和贯彻的积极性。乾隆五十八年二月
  二十四日,福康安等上奏称:“昨臣等将订立章程翻成唐古特字,同至布达拉面见达赖喇嘛,与之逐条详细讲论,并传集各呼图克图、大喇嘛等及噶布伦以下番目,……将藏内一切章程详细训示。我等现已遵旨查明藏地情形,逐条熟筹,妥议具奏。”此后,福康安等正式行文将《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抄送达赖喇嘛和济咙呼图克图,函称:“近日,我大将军等会奏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奏报圣聪之底稿,已渐次抄送,有如册中译载。恐日久遗失,致碍于事,故今再次咨会。俾达赖喇嘛并济咙呼图克图即据章程之意,宣谕所有噶布伦、代本、宗、奚等永远遵行。如仍有轻慢悖逆者,定严惩不贷。专此奉达。并送上新订章程二十九条。”
  第二,宣传群众。由驻藏大臣衙门将《章程》在全西藏各处张贴公布,务使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对此,福康安等上奏称:“应俟臣等节次奏折奉到训谕后,由驻藏大臣衙门翻写番字,刊刻出示,在前后藏各处张挂,晓谕穷乡僻壤,咸使周知,以仰副圣主卫法定制、爱育番黎至意”(见《汇编》第三册,第822页)。
  《章程》各条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宣讲以后,反应强烈。福康安等离藏返京,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为之送行,明确表示感谢圣恩,谒诚拥护和实力奉行《章程》各条,一切事务按驻藏大臣的指示办理。乾隆五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福康安奏称:“达赖喇嘛等告称:我大皇帝保护卫藏,糜饷劳师,上烦天心,时劳筹划,廓尔喀畏惧投诚,从此藏地永远安静。又将藏中诸事立定规条,使僧俗永沾利益,共乐升平,感颂恩慈,难名钦服。惟有督率噶布伦、堪布喇嘛等,谨遵善后各条,事事实力奉行,一切事务悉由驻藏大臣指示办理,藏地大有裨益,黄教更可振兴。”(见《汇编》第三册,第823页)
  从上可知,《章程》的制定和颁布全过程,清廷对一个民族地区的地方法规采取了如此广泛而强大的宣传力度,也许在我国的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集中反映了乾隆洞悉西藏问题的严重性及其整顿西藏事务、彻底革除各项弊端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总起来说,《章程》对西藏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是一部完整的法典。《章程》是清朝前中期治藏的基本经验总结,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它标志着乾隆对西藏的立法建设的成功,从此,清朝走上依法治藏的轨道。
  
  《章程》的版本
  
  据笔者所知,福康安等汇编《章程》全文原件,汉文或藏文本至今不曾见到;西藏和平解放后,先后发现并公布了两种藏文本,即《水牛年文书》本(以下简称“文书本”)和《西藏历史档案荟粹》本〈以下简称“荟粹本”);有三种汉文译本。
  文书本,藏文《水牛年文书》是一本辑录藏历水牛年(乾隆五十八年)藏文文件的汇编文书,故称《水牛年文书》。这部文书中多是与《章程》有关的案例,当然最重要的文件就是《章程》的藏文本;还有大将军福康安等抄送《章程》致达赖喇嘛等的咨文。毫无疑义,这个文书本是《章程》的正本,西藏和平解放后,文书本被发现分别珍藏在拉萨大昭寺和日喀则扎什伦布寺中。
  荟粹本,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编、文物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西藏历史档案荟粹》所公布的《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是于清嘉庆十六年、藏历铁羊年(1811年)在驻藏大臣衙门发现的一份抄件。
  汉译本,《水牛年文书》所载藏文本当系笔帖式由汉文译成,可以设想在翻译时至少要有供笔帖式工作的汉文本,这是不成问题的,遗憾的是汉文文本原件至今未曾发现。
  现存较完整的汉文是在松筠的《卫藏通志》中,但他将福康安的原奏各条拆散,分别载于“喇嘛”、“番兵”、“番目”等各卷中,各条累计不止二十九条,被《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定名为《乾隆五十八年钦定西藏章程》。因为松筠对《章程》作了重新改定,尽管其基本精神和后来发现的藏文本大体是一致的,但并不能视为当时《章程》的原本,因此,《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将松筠书中辑录汇集的章程各条径自定为《乾隆五十八年钦定西藏章程》是不妥当的。目前社会上流行三种正式汉文译本。
  第一,汉文全译本扎什伦布寺发现的藏文原本,五十年代初由中共西藏工委译成汉文,定名为《清乾隆五十七年驻藏大臣二十九条权力》,1953年报送中央统战部,由邓锐龄先生根据《嘉庆四川通志》、《卫藏通志》、《清会典》、《清实录》诸书,对译文进行了核校,订正讹误,疏通文句,定名为《清乾隆五十七年驻藏大臣二十九条权力译文校注》。同年5月,中央统战部将该校注本铅印若干本,供内部参考,成为解放后第一个汉文全译本。1955年,收入由中央统战部办公室刊印的牙含章《达赖喇嘛传》(内部参考)中(见该书第42至52页)。
  第二,汇编本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和四川省档案馆合编的《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新译本,是根据《水牛年文书》原档复印件翻译的。翻译时忠实原文,为了表述准确,每一条都参阅了福康安的原奏,并逐条加以注释;同时译文力求顺达,是目前最好的汉译本。
  第三,荟粹本《西藏历史档案荟粹》,公布了另一藏文本的《章程》及其汉文译本和英文译本,引起了藏学界的关注。细读此件并与文书本对校,发现在一些重要条款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删节、妄增、字词错讹和疏漏,很显然不能算作《章程》原本的准确译本。
  
  文书本与荟粹本的对勘
  
  为了彻底弄清文书本与荟粹本两者的异同,判定孰为流传有绪的正本,笔者对两个藏文版本和汉文版本的各条款逐条分别进行了对勘。并比照福康安等的原奏和乾隆的谕旨,试图探索《章程》各条款的异同及其本来面貌。
  这里只就汉译文版本的异同对勘情况择要加以述及,至于藏文本的异同对勘情形,请见《文书本与荟粹本藏文版本对勘记》(见《<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版本考实》)。汉译文以汇编本为底本,用荟粹本译文对勘,写成校勘记,并提出笔者意见,评其是非。经对勘,除少数条款无大差异外,其余绝大多数条款都存在大小不等的问题。现将对勘发现的问题,择录其中几条举例简述如下。
  第一、删去条款重要内容或关键文字,模糊了立法依据,破坏条款的完整性。
  例如:第一条
  甲、文书本:“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为黄教教主。蒙古和西藏地区活佛及呼图克图转世灵童时,依照西藏旧俗,常问卜于四大护法神,因依口传认定,未必准确,兹大皇帝为弘扬黄教,特颁金瓶。”
  荟粹本:将上述文字删除,改为“关于寻找活佛灵童事宜。经各方认真考查,并问卜于四大护法神之后,…”
  乙、文书本:“因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互为师弟,凡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之呼毕勒罕,即仿互为师弟之义,令其互相拈定。”
  荟粹本:上述文字全被删去。
  丙、文书本:“大皇帝如此降谕,皆在弘扬黄教,以免护法神作弊,自当钦遵执行。金瓶净洁不污,常供于宗喀巴佛尊前。“
  荟粹本:上述文字全被删去。
  笔者认为:甲,这是“二十九条”首条很重要的一段,指出过去认定灵童的弊端,也是采取金瓶掣签的缘由,是提出立法的事实依据。而这正是乾隆皇帝迭次谕旨中反复强调实施金瓶掣签的必要性之所在。但是荟粹本中全部删去,却增加了“经各方认真考查”一句,作为认定转世灵童的第一步。事实上,第一步是先问卜四大护法神,然后去查访,所以这种一增一减,就完全违背了《章程》原意。该段文字来源于福康安等在乾隆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所上奏折《拟将钦颁金瓶在大昭寺内供奉事折》,原文称:“查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为黄教之宗,自宗喀巴流传至今。凡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圆寂后,不迷本性,俱有呼毕勒罕出世,以衍其教,向系令吹忠等作法降神,秉公指认,是以化身示现,僧俗人等皆信以为真。然行之既久,其中妄指之弊,定所不免。……将来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之呼毕勒罕,若亦指认未真,于事殊有关系。仰蒙圣祖振兴黄教,颁发金本巴瓶一件,令将吹忠四人所指之呼毕勒罕姓名及生年月日,各写一签,贮于瓶内,对众拈定,实足以防弊窦,而惬众心。”
  乙,此段文字亦见于乾隆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康安等奏《拟将钦颁金瓶在大昭寺内供奉事折》。这句明确规定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之转世灵童的掣签,由“互相拈定”来认定。此处“拈定”即抽签认定的意思。这是针对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大活佛举行金瓶掣签而规定的程序,与其他大活佛转世灵童认定的掣签办法(或程序)不同。而荟粹本竟然将这句删去,破坏了掣签程序,从而也破坏了本条的完整性。
  丙,这段是本条的结尾,这句体现了御制金瓶的神圣性,必须长年供奉在宗喀巴佛前。对此,福康安等在上述奏折中称:”金本巴瓶到时,臣等即行送往大昭内宗喀巴前供奉,并选派诚实喇嘛专司看守,以昭诚肃”。这个做法得到乾隆帝首肯,亲笔朱批:“是”。它集中体现了皇权与神权的结合。
  例如:第二条
  甲、文书本:“,凡安分守己者,准其照旧经商,以往商贾任其来往,并无稽察之法。兹特定章程,……”
  荟粹本:上述文字全被删去。
  乙、文书本:“各外番欲来拉萨者,亦须由边界营官呈明情况,由江孜及定日驻军查验人数等后,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待抵达拉萨后,造具名册,由驻藏大臣衙门核查。”
  荟粹本:上述文字被改为“对来藏之外人,须加调查,呈报人数,抵拉萨后,要接受检查。”
  丙、文书本:“派往各地之汉官及书吏人等,如有贪污受贿等情,一经查明即行参究治罪。”
  《荟粹本》:上述文字被删去。
  笔者认为:此条是根据战前西藏地方对邻国商贾、朝圣旅游人员等的入境缺乏有效管理而制订的涉外关系条款。
  甲,这几句指出此前外商等人员来藏无管理之法,是一大弊端。针对此类弊端而制订此条,这正是立法的缘由。荟粹本回避此类问题,加以删去,显然是不妥当的。
  乙、荟粹本中,对本段作了改动,如“驻藏大臣衙门”、“边界营宫”、“江孜及定日驻军”等最高执法衙门和具体负责执法官员一概删去。如此一来,使得原本规定十分具体、操作性较强的条款,变得即无执法机关和负责官员,又缺乏可行性的笼统空文了。
  丙,这段文字,是清朝中央政府对严厉惩治驻藏官员贪赃受贿罪行的立法,这是保证实施落实本条的重要的保证因素,删去,即破坏了条文的完整性。
  第二、改动条款文字,造成表述含混不清,意思不确切,极易造成误解。
  例如:第九条
  甲、文书本:“如此方能符合大皇帝仁慈广被藏地众生之至意,且对达赖喇嘛等藏地百姓造益无量。”
  荟粹本:上述文字被改为:“此一切均系为了西藏之安宁。”
  《西藏历史档案荟粹》中刊载的“二十九条”。才吉摄
  乙、文书本:“铁猪年以前,前后藏一切欠缴租赋全行豁免。”
  荟粹本:改为:“蠲免前后藏各地铁猪年所欠差役。”
  
  笔者认为:
  甲,本段文字本来十分具体明确,颂扬了乾隆皇帝免征遭受战争创伤等地的差徭,并扩大到前后藏一切欠缴租赋,这符合造福西藏百姓之意。荟粹本改动的文字与原句意思相差甚远。
  乙,“铁猪年以前”,改为“铁猪年”是完全错误的。前者指以铁猪年为下限(含铁猪年在内)上推若干年,即蠲免铁猪年以前所有的欠缴租赋,不论欠了几年,租赋共计多少。而后者当然仅只限于铁猪年当年所欠。荟粹本的改动,不仅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在法律文书中,这种文字改动,虽只一字之差,却导致内容上差之千里,这绝对是不允许的。
  如:第十条
  甲,文书本:“嗣后驻藏大臣前往布达拉宫瞻礼外,有商议问题时,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地位平等,共同进行。”
  荟粹本:改为“驻藏大臣常设衙门中若有要事,须到布达拉宫协商。其他诸项事务,由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驻藏大臣进行平等商议。”
  乙、文书本:“自噶伦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等,统归其管辖,不论大小番目,须遵从驻藏大臣之命。”
  荟粹本:改为“以噶伦为首在西藏任职之大小活佛等均须听从驻藏大臣之指派。”
  笔者认为:甲,荟粹本把本条原句意思表述得十分明确的两层含意,即本条规定的两项内容混淆在一起,造成错误。第一层是指驻藏大臣上山(即去布达拉宫)瞻礼一事。新任驻藏大臣到拉萨履新后应到布达拉宫供奉有皇帝圣容唐卡的萨松南杰殿瞻仰圣容,之后到经堂与达赖喇嘛会晤,相互存问,这当然是礼节性的拜会。这就是上山瞻礼的全部过程和具体内容。此项活动的具体时间由驻藏大臣自行酌定。第二层是指驻藏大臣督办西藏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驻藏大臣的权力,强化清廷对西藏地方管辖和治理的力度。通过立法改变从前那种在办理藏中诸事中,“驻藏大臣等不但不能照管,亦不预闻,是驻藏大臣竟成虚设”的弊端。文书本本段文字的表述比较符合原奏精神。原奏是“……应如福康安等所奏,嗣后驻藏大臣上山瞻礼一节,应听其自行酌量不必勉强外,其督办藏内事务,应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据此可见,荟粹本歪曲了原意,把驻藏大臣前往布达拉宫进行礼节性拜访活动,歪曲为驻藏大臣有要事必须“到布达拉宫”与达赖喇嘛“协商”;把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应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力,歪曲为其他一般事务,须由达赖、班禅、驻藏大臣“平等商议”。
  乙,此段与文书本文字意思有很大不同:大小番目与大小活佛不同;管辖、遵命与指派含义亦不一样。如此表述很不确切,极易误解。军机大臣阿桂等原议奏是:“自噶布伦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份系属员,无论大小事务,俱禀命驻藏大臣核办。”表述得文字简练、意思明确。文书本和荟粹本翻译都不够准确,而后者尤其不妥。
  第三、文字表达与原意相差甚远,严重歪曲和不符条款原意。
  例如:第二十一条
  甲、文书本:“如先前历世达赖喇嘛之亲属、好多大呼图克图均领有免差照票。”
  荟粹本:上述文字被改为:“大呼图克图多有颁给达赖喇嘛亲属执照情事。”
  乙、文书本:“该兵丁缺出,即将原票收回。”
  荟粹本:上述文字被改为“若有死亡者,须将所发免役执照收回。”
  笔者认为:
  甲,此处文书本表述很明确,简言之即达赖之亲属和大呼图克图均有免差照票。而荟粹本改为大呼图克图发给达赖亲属执照,两者意思完全不符。此处文字,福康安等原奏是:“查藏内各寨番众供应乌拉人夫牛马,穷民最为苦累,而富族大户每恳求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给与免差照票,不令当差。即从前达赖喇嘛等用事亲族及大呼图克图等,亦多听从嘱托,率行给票。”由此可见,文书本文字是正确的。
  乙,兵丁“缺出”,与“(兵丁)死亡”两词含义是不同的,缺出并非仅指死亡,这样译改很不妥。福康安等原奏文字是:“该兵如有事故,仍将原票缴销。”“事故”一词含义较广,文书本译为“缺出”较近原意。
  例如:第二十九条
  文书本:“各种之逃亡绝户应减免赋税,待荒地有人复耕后再行征收。”
  荟粹本:“对逃亡户之差役应予免除,俟逃亡户返乡后照旧承担。”
  笔者认为:首先,赋税与差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农业税和其他捐税,这里偏指农业税。后者指劳役,这里指乌拉差役。
  其次,“荒地有人复耕”(即有佃种田地的人)与“该逃亡户返乡”应该是两码事,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福康安等原奏文字为:“其各寨逃亡绝户,实在田亩抛荒,即将该户租赋豁免,俟有佃种之人,再行照例升科。”并非确指“该逃亡户返乡”,文书本的译文是比较贴切的。
  以上从三个方面对文书本和荟粹本的异同,举例略加分析评判,仅仅是为了说明荟粹本存在不同程度、不同情况的各种问题,指出它是一个存在严重问题的版本,以期引起藏学界在利用它时予以注意。
  
  结语
  
  首先,笔者认为荟粹本应是文书本的删改本,不是正本。对于这一点,在藏文原档中已经反映出来。藏文《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删改件(即荟粹本影印原件)文末有以下注文:“汉政府这份章程二十九条的正式原件,写在币纸上,加盖红紫方印,于铁羊年七月二十一日由噶仲吉嘉在驻藏大臣处找到后,上交存档。”这条注文说明:1、清政府这份二十九条章程,是该章程形成十八年后于驻藏大臣处发现的,虽盖有印章,但并未发给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因此,其是否是二十九条章程正本,是值得质疑的。2、本件肯定不是二十九条章程原件,而是一份经过删改并未发出的“二十九条章程”抄录而成的抄件。这是确定荟粹本非正本的最直接的不可辩驳的铁证。
  其次,本文从对文书本与荟粹本对勘的论证中,证明了由于删改者法制观念的薄弱和对法律条款理解的肤浅,造成删改本出现诸多问题。从删改过的一些重要条款中,再也看不出“严定章程,革除积弊”的立法依据和妥善治理各项弊端而规定的政策措施,以及完整的法律条文;且删改后的条款内容及其文字表述与福康安等原奏条款内容及文字表述差异甚大。须知法律是刚性的,不能随意改动,是含糊不得的。而荟粹本恰恰在这些严肃问题上出了差错。
  最后,笔者向读者郑重指出,荟粹本不是《章程》的正本,把它作为乾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正本向国内外公布,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希望藏学界对荟粹本的性质及版本价值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避免以讹传讹,造成学术研究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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