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须证明自己没有“调包”吗 商家诬陷消费者掉包
发布时间:2019-02-24 04:44:32 影响了: 人
编辑同志: 我前不久在某商场买了一双名牌皮鞋。商场出具的发票就皮鞋的品牌、产地、型号、尺码、价款等作了详细记载。我使用一段时间后,该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经生产厂家检验,该鞋系假冒产品,并出具了检验证明。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双倍赔偿皮鞋款,商场却以我将皮鞋“调包”了、故意敲诈为由拒绝。请问: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索赔时,是否必须证明没有对商品“调包”?
读者 文建华
文建华读者:
你持有商场开具的购鞋发票和关于皮鞋属假冒产品的证明以及那双引起纠纷的鞋子等证据材料,依照常理,消费者一般只能提供这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2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既然商场认为你对鞋子“调包”了,那么,你是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式“调包”的?这些应由商场来举证证明。商场如果拿不出你“调包”的证据,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反过来推定你没有“调包”,即推定那双有“问题”的皮鞋系该商场所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商场以假充真,是典型的欺诈行为。你向其提出双倍赔偿购鞋款的请求,完全符合此条法律规定。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袁仕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