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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征收补偿 国家在征收自留地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发布时间:2019-02-24 04:44:20 影响了:

  编辑同志:   今年我们县里搞建设,征收了我村的部分土地,其中包括我家的1334平方米(2亩)自留地。这块自留地是1987年村里确定给我用的,至今已经20年了。请问,目前国家在征收自留地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贵州读者 杨卫华
  杨卫华读者:
  一、自留地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给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可以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5%,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社员自留地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公粮、不计统购。
  二、国家在征收土地时是根据土地类别而不是使用者给予补偿的。《土地管理法》是以征收耕地为例,对征地补偿进行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从以上规定可知,如果被征收的耕地属于某户的自留地,也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征收自留地与其他土地的区别在于补偿费的分配。对此,有的地方性法规作了规定。如《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北京 李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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