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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9-03-30 03:52:15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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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刘律师,你好!
  我和丈夫结婚5年,女儿现年4岁。丈夫在外打工,每月大约五六千元的收入,我为了带孩子在家附近找了一份简单的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不到。家里经济主要依靠丈夫每月寄来的3000元加上我的工资,勉强维持开销。可是,最近三个月丈夫说自己被辞退了,一时找不到工作,所以他也没钱寄给家里。我劝他先回家来看看有没有工作机会,既然工作不好找外面开销大不如先回家。可他不愿意回来,说要继续找工作。我当时觉得他说话吞吞吐吐的,后来就托朋友打听他的状况,没想到他根本没有被辞退,而是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工资大多花在第三者身上了。
  他最近没有给家里寄钱,经济一下子变得拮据起来。女儿正在长身体和智力发育的时候,女儿要是不健康会让我遗憾一辈子。我不知道能不能起诉丈夫向他要孩子的抚养费,我听说只有离婚了才能要抚养费。但我也不想和丈夫离婚,担心会给女儿的心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我该怎么办?
  求助人 王女士
  A: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王女士与丈夫都是孩子的抚养人,都有义务为孩子提供抚养费。本案中王女士的丈夫并不是因为自身经济出现客观困难,而是自己主动中止对家庭和孩子的经济供给,违背了法定义务。因此,孩子有权利向父亲追索抚养费。
  对于王女士担心的是不是一定要离婚后才能起诉索要抚养费的问题,这在2011年8月9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给予了明确答复,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夫妻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子女是不是可以主张抚养费,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议,王女士的担心也并非多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了这一争议,明确了在没有离婚的情形下,子女可以起诉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因此,本案中王女士的孩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提起具体的诉讼时,原告是孩子,但孩子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应当由王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活动。关于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亲的负担能力和孩子生活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亲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Q2:刘律师,你好!
  我和丈夫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个孩子(女儿15岁,儿子8岁)都判给了丈夫,当时我很委屈。因为丈夫性格十分强势,通过种种手段硬逼着让我放弃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我为了能常看到孩子,离婚后在孩子住处附近买了房居住,孩子也常到我这里来吃饭。而前夫忙于出差应酬,很少陪伴孩子,平时孩子交给保姆带着。
  但是最近孩子常向我哭诉,说爸爸新交了女友住在一起,还让他叫女友妈妈,但那后妈不喜欢他,时常找茬骂他打他,爸爸也变得越来越凶,对他不关心不理解,只听他女友的话。孩子说天天心里都很难受,想回到妈妈身边。我很心疼孩子,看到他精神状态很不好,性格变得怯弱、胆小,身心无法得到健康发展。我与前夫交涉希望他能让儿子和我一起生活,但是前夫不同意,只是一味说孩子越来越不听话了。我想如果孩子再这样下去会受到很大创伤,我能不能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呢?
  求助人 钱女士
  A:钱女士的问题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几种情形,包括:(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根据钱女士反映的情况,其前夫与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符合“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从钱女士表述的自身状况来看,钱女士是富有责任心的母亲,为了不让孩子失去母亲的关爱,在孩子住处附近购房安家,使孩子能更多地接触到母亲,得到母亲的关心。而其前夫女友的到来和表现,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环境,孩子受到的打骂对待,父亲对孩子态度的变化,都明显反映出孩子所处的生活环境对他越来越不利,可以预见如果孩子的父亲和女友结婚再生育孩子,将导致钱女士儿子处于更加没有地位和缺乏关爱的不利境地。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十分重要,未成年人是否能健康成长,将关系到他将来的整个人生。为此,法律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作为评价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本案来看,孩子由于受到父亲及其女友的打骂,性格开始变得怯弱、胆小,且精神不振,确实已经影响到他的身心健康,如果不加改变,可能会使孩子的一生留下遗憾。所以,鉴于孩子的成长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并且确实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钱女士有权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主张儿子跟随钱女士生活。此外,2010年钱女士离婚时儿子已经8岁,如果起诉时孩子年满10周岁,法院还将考虑孩子希望与父亲还是母亲生活,这也会增加钱女士获得孩子抚养权的胜诉可能。
  抚养权,
  是权利还是义务
  在离婚时经常涉及对孩子抚养权的处理,所谓“夺子大战”讲的就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些父母将孩子视为自己的财产,将抚养权视作一种财产权利,这实际上陷入了误区。抚养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包含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照料、监护等内容;抚养权同时是一项义务和责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对孩子的人身承担更多的义务。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不会因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前,对孩子都享有直接的抚养权,离婚后会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由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与孩子一起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事实上,这种抚养权的分配只是为了解决孩子与哪方一起生活,并不是纯粹地将抚养权完整剥离给一方。父母离婚后双方仍然都享有孩子抚养权,区别在于与孩子生活的一方享有直接抚养权,另一方享有间接的抚养权。正是因为抚养权是一项人身权利,抚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将这种关系割断。
  获得孩子抚养权意味着承担更多的义务,同样也需要负担孩子的开支,需要给予孩子直接的照顾和监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付出更多的心血。相对而言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以支付抚养费来承担抚养义务,但这并不妨碍其在必要时担负起直接照顾孩子的责任。
  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抚养权是一项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更多时候其责任要重于权利。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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