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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监督的问题与对策探析]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4-04 04:39:54 影响了:

  摘 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加大了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监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违法变更刑罚执行等问题尚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彻底解决,监所检察仍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薄弱环节。这些不足和问题,反映了当前监所检察运行在监督理念、基础保障、监督方式等方面还有待加强和改进。因此,坚持“三个维护”的监所检察指导思想,加强监所检察建设,促进工作机制和监督方式创新,应是我们完善监所检察监督必须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监所检察;监督;刑罚执行;监管执法;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05
  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肩负着保障刑罚统一正确执行、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等法律监督职责。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监所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监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监管场所安全和监管秩序明显加强,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牢头狱霸”、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违法变更刑罚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克扣在押人员给养费、超时超体力劳动等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当前,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罚执行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强烈;西方敌对势力日益把我国刑罚执行和被监管人人权保障情况作为攻击的重要目标,国际人权斗争形势更加复杂;频频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等监管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面对的难度和压力之大前所未有。因此,如何按照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律深化监所检察工作机制的改革,完善当前监所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提升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水平,显得尤为紧迫,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
  一、监所检察监督的实践现状
  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监所检察工作有了较大发展,执法能力不断加强,执法效果不断提升。但是,还是存在一些与新的形势和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超期羁押的问题得到较好控制但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超期羁押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痼疾,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7月底之前全部纠正完毕自身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杜绝再发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问题。随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超期羁押案件进行了自查、自纠。目前,明显超越刑事羁押期限的情况得到了较好控制,但也并未得到根除,一些隐性的、变相的超期羁押问题仍然存在。根据2009年9月1日“深入推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电视电话会”公布的数据:近三个月来,检察机关已检查2008年度各类案件26530件,其中检查纠正审判环节超期羁押人员4720人 [1] 。该数字还不包括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的超期羁押数字。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集中清理久押不决案件463件,依法纠正超期羁押242人次 [2] 。事实上,即使在多部门协同作战、集中清理的高压态势下,超期羁押的问题依然不能得到全部解决,“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违法或不当处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呈递增状态
  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3年至2007年的5年间,依法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275人;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探索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4990人,增加了34.6%;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0年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0813人;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1872人 [2]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5年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出,全国检察机关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人次趋于递增状态。一方面说明近年来检察机关把刑罚变更执行作为监督重点,认真抓好提请、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这些数字也充分反映了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我国减刑、假释程序设计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当前,社会各界对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比较关注,特别是暂予监外执行问题,有的“前门进去、后门出来”,有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几年,但在监狱里服刑的时间少之又少,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投入监狱服刑的时间远远低于其他罪犯。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执法公信力,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权威。
  (三)“牢头狱霸”的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远未达到根除的程度
  近几年来,媒体频频披露看守所内发生在押人员被殴打致死的情况,引起社会的关注。出现这些问题,原因很复杂,但是看守所内“牢头狱霸”即在押人员中的“黑老大”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视。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和看守所就存在新老囚犯共同管理的不成文规定,这种非正式制度往往会导致严重的“牢头狱霸”问题。比如被广泛关注的“躲猫猫”事件就是牢头狱霸对“新人”做出的不法行为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也无奈地承认“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而且解决这个问题也比较难”[4]。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看守所前所长面对媒体也坦言:“看守所内用疑犯管疑犯,是一种错误的方法,但又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5]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反映,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重点排查解决“牢头狱霸”问题,对87名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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