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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之读书笔记:作文里的奇案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19-06-20 08:54:55 影响了:
文章摘要: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 二、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 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赋予人们自由权利的时候又限制了他们的另一部分自由,禁止伤害社会和他人是法律限制自由的目的(付子堂:《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

作者:刘兵发布时间:2014-09-28 08:50:29

摘要:《洞穴奇案》为美国著名学者彼得·萨伯所著,本书通过富勒教授虚拟的一个案件中五位大法官不同却又各自有理的判决为背景导出了九位法官的判词并用简朴纯净的文字进一步阐述了近五十年来的法学哲理,从而引发了法律人的深思,更是揭示了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以下是笔者通过深读此书的一点心得.

关键词:法律;道德;正义;人情

一、法官的角色是守护法律

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付子堂:《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版,90页).它能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普遍的指引作用,告诉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并使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来预测他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人人必须遵守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任何国家机关,任何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自觉地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义务.

显然,在本案件中,四名幸存的探险者已经触犯了法律,依照联邦法律的规定,这四名被告有罪,应被处以死刑.本书中的首席法官特鲁派尼虽认为被告有罪,但他却提出了应给予四名被告行政赦免.尽管判决需要自由裁量或者考虑某些法外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们可以通过诉诸自由裁量或某些法外因素来考虑裁判案件.用普通民众的心理来看待此案,确实可以考虑案件的道德处境来宽恕他们的罪行,但是于一个法律人来说,切忌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融入过多的同情和怜悯,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制定成文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和防止法律适用者滥用权力,并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缩小在一定范围内,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

二、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

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赋予人们自由权利的时候又限制了他们的另一部分自由,禁止伤害社会和他人是法律限制自由的目的(付子堂:《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94页).人类权利的自由行使依赖于一个稳定平和的社会秩序,而秩序就意味着约束与限制.若允许个人有绝对的自由势必会侵害他人的自由合法权益.所以世上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权利,任何个人都必须为了某些权利而放弃另一些权利,唯有此才能限制人们的为所欲为甚至胡作非为.

关乎本案,福斯特法官提出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三联书店,19页).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法律规范的适用需要解释成为必然,因为我们所面对的法律条文很难依照其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适用应秉着文义优先原则,而联邦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福斯特法官用紧急避难来为四名被告进行辩护以求对他们作出无罪判决,但依我看来本案中援引的紧急避难抗辩是难以成立的.

紧急避难是为了保存较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不能用冷血的数字简单的相加,即四个人的生命利益大于一个人的生命利益.因为生命的价值都是无限的,一个生命与两个生命都是同样珍贵的,哪怕是与一万个生命相比亦是如此.如果本案中的紧急避难抗辩获得法律的准许,那么这必将成为犯罪分子藉以违背法律且规避处罚的最佳借口.具有法律效力的紧急避难抗辩是受到了严格限制的,不仅要求紧急避难的处境是真实存在的还必须表明自己的紧急避难确信在特定的场合下是合理的,也必须用客观的理由来说明在当时的情景之下他们舍此之外别无选择.本案例中,他们显然还没有被逼到一个十万火急必须杀人的地步.在实际杀人之前他们有义务尝试其他不那么残酷的计划,比如说他们可以等待最虚弱的同伴饿死之后再吃掉他,或许想办法恢复无线电联络等等.而四名被告并没有尝试任何方法就选择了杀人,在这样的情形下用紧急避难来为其抗辩是极其荒谬的.虽然说通过使用抽签的方式来牺牲其中一个人以使其他四人活下去的建议是威特莫尔提出的,但这并不能说明他就应该成为受害者,根据法律规则,即便是受害人同意也不能成为谋杀的抗辩理由.更何况在本案中,威特莫尔后来撤回决定提议再等等看,法律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如果确是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杀人者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和拥护,但在本案中,四名被告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仅仅是为了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牺牲他人,所以本案中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更不能成为他们的免责事由,存活下来的探险者不能将他们自己的生命看得比威特莫尔的生命更为重要.

三、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社会重大的、带全局性的关系进行规范调整.一般来说,道德以他人利益为基点,强调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付子堂:《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269页).如今,法律和道德的价值取向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比如说道德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时更注重义务和禁令;而法律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时不但强调义务还强调权利,但是,一个行为若违反了法律规范一般来说也就违反了道德规范.

从道德上说,一个将死的人使得四个人存活下来是胜于五个人都死去的.但是法律是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的.正如特朗派特法官所言,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使得每个生命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的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害他人(【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1版,第110页).既然生命权是如此之神圣而不可侵犯,那么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去剥夺他的宝贵生命,否则就触犯了刑法,就应得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裁.在本书案件中,不难看出四名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在他们实施如此残忍恐怖的行为之前威特莫尔撤回了他当初的提议,且在抽签的过程中威特莫尔并没有参与,是其他一名被告替他掷的.这于威特莫尔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虽然威特莫尔对此公平性没有提出异议但也不能因此推测他同意牺牲自己的生命.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1版,第53页).尤其是法官应将法律与道德区别看待,毕竟现实生活中的有些行为是道德许可的但却为法律所禁止;有些行为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却为道德所不容.本书案件中存活的探险者的行为不仅在法律上构成犯罪,在道德上也是要受到谴责的.因为一个道德修养好的人是宁愿自己等待饿死也不会去杀人的.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克制不牺牲他人生命的精神才是我们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法律制定后贵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被具体运用和贯彻.而法官的职责就是要让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得以实现,把应当的东西变为实际的东西,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对人们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更好地引导人们如何行为.而作为一个法官更有责任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使法律规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因此之故,唐丁法官以自己陷入法律与道德的两难而选择不参与本案之审理程序的逃避作风是不值得倡导的.

四、法律彰显正义

西塞罗认为只有正义的法律才是法律.合乎正义三条原则是正直地生活、不损害别人,各得其所(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第75页).本书案件中的四名被告以伪正义之名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难道还要冠冕堂皇地说以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吗?正义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哪怕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而杀人的行为也是法律所不能宽宥的.因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它要求我们坦然地面对死亡,而不是去杀害别人以图己利.正义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实现的同时正义也成了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而正义目标的实现更需要严格、明确、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在本书案件中若对四名被告采取无罪判决,不但有损于刑法的威慑力,更糟糕地是会纵容犯罪,会导致悲剧的反复发生.当下一次探险者们处于类似出境时,本案的无罪判决就会成为影响他们行为的法律先例,这只会促使他们的杀人心理更为增强.这也给那些打着“正义”的幌子去侵害他人利益的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伞.正如基恩法官所言,要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五、司法不能被常识左右

尽管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常常强调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判案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常识、常情、常理,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步入常识左右司法的误区.我们都不陌生:每一个成年人都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法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所以当一个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时就应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对其进行惩罚.本书案件中,即便是山崩导致了他们的窘境,但法律也不允许他们因此而以别人的生命来换取自己的生命.山崩虽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也不是他们所造成的,但他们作为探险者,相较于一般大众而言他们的职业要求他们具备预见自身生命危险的能力和义务.也就是说,当他们自愿走进一个布满危险的自然环境之中时,就意味着他们已经同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性命威胁.若从一个普通民众的角度来断此案或许会简单明了的多:宣判四名被告无罪.从常识来看,牺牲别人以保自己貌似是人之本能,他们只不过是做了大多数人在相同情境下都有可能作出的事情,只不过大多数人都没有他们的勇气和决心.但作为一个法律人就要求用法律的思维来看待此案,必须明确法律的要求是什么.

六、结语

认真读完萨伯所著的《洞穴奇案》之后,引起了我的深思:面对同一事实不同的法官却做出了各自不同的断案结果,且他们都有自己合理又合逻辑的论据支撑.反复精读几遍后,恍惚中我也进入了角色,生活在多元社会中意味着面对一个案件事实时,不能只拘囿于死板的法律条文,需要了解并考虑运用多元的解决机制,以求实现法律与道德之均衡.在依法治国的当代,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具备了极高的权威,不能朝令夕改,更不允许被任意解释或因个案而随时改变,这样不仅有损于法律的尊严更有害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具备常识、常情、常理的前提下更要致力于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应学会用法律人该具备的法律思维去思考案件事实,运用法律的方式去断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不形同虚设,才能做到真正意思上的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实现公平正义.正义得到了实现,才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和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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