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春季及秋季学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深圳教育局
各区教育局,市属各中职学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市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年春季学期工作安排与要求
(一)免学费工作
1.免学费对象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圳市户籍学生以及符合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政策的其他城市学生免除学费.
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中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一贯制”学生,一、二年级学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评审范畴.
2.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报评审
该类学生已根据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于2012年秋季学期完成了免学费申报评审,各区已陆续下达免学费补助经费,不再参加本次免学费申报评审.
3.深圳市户籍学生和符合“1+5”文件的其他城市学生免学费申报评审
各区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到本通知后,应马上开展该类学生免学费申报评审工作;该类学生已缴交学费的,予以退还.
该类学生申请免学费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证明材料如下:
(1)深圳市户籍学生:需持有本市户籍证明,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和学生本人页);
(2)其他城市学生需符合的条件(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下同)在深居住证;
父母持有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发放的《房屋租赁凭证》;
父母持有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卡,或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
父母现居住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符合深府〔2005〕125号文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
4.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工作
1.国家助学金对象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调整如下:
(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我市紧缺专业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我市紧缺专业学生.
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中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一贯制”学生,一、二年级学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范畴.
2.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
该类学生已根据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于2012年秋季学期完成了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各区已陆续下达财政补助经费,不再参加本次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
3.一年级(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我市紧缺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
各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按照市教育局2012年下达的我市紧缺专业免学费招生控制数招收的紧缺专业学生,尽快组织该类学生中未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按要求申报国家助学金.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要求
1.宣传与业务培训(4月24日-28日)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各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进行新政策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各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宣传,指导学生及其家长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本校班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新政策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2.学生申请与学校受理(5月2日-24日)
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要增强服务意识,为有需要的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要指导本学生及其家长真实、准确地提交申请材料,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督促其按时完成申请工作.
3.材料报送(5月27日-6月7日)
各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6月7日前完成评审并将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学校,当前学期不予受理,所需资金将延后至2013年秋季学期下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校承担.
区属学校上报的材料需加盖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的公章.
4.其他工作(7月1日-8月31日)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本学期结束前,将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申请指南等材料发放至学生手中,按照新政策要求做好学生的政策学习及申请指导工作;对于2013年秋季学期招录的新生,学校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将上述材料寄送至学生手中.
二、2013年秋季学期工作安排与要求
各区教育局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列为开学的重点工作之一,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申报受理工作,敦促财政部门落实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配套资金,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一)免学费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及材料,一律先行免收学生学费(仅指学杂费中的学费,不含杂费,下同);学校按照免学费相关文件规定对学生申请及材料的初审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无法补充完整的,可按规定要求学生补缴学费.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仍按照《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深财教规〔2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政策对学生实施资助.各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涉农专业学生:100%享受;
2.我市紧缺专业学生: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2012年和2013年紧缺专业免学费招生计划内的实际招生总量予以确定名额;
3.来自连片特困地区等的学生:100%享受;
4.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数-涉农专业受助学生数-我市紧缺专业受助学生数-来自连片特困地区等的受助学生数)×10%确定名额.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各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并将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学校,当前学期不予受理,所需资金将延后至2014年春季学期下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校承担.
区属学校上报的材料需加盖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的公章.
11月1日至招生截止日招录的2013年秋季学期新生,各中等职业学校可按规定先受理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并评审,各学校评审结果统一安排在2014年春季学期申报,其中免学费按照免学费标准予以减免,国家助学金按照150元/月×学生2013年秋季学期实际在校月数予以资助;其他学生逾期方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及指南
2.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指南
3.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人数及经费预算表
4.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5.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获免学费补助人数及经费预算统计表
6.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深圳市户籍和其他城市学生获免学费补助人数及经费预算表
7.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深圳市户籍和其他城市学生免学费学生汇总表
深圳市教育局
2013年4月17日
(联系人:黄文通,联系电话:823867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