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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对比及其启示|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19-07-07 04:00:25 影响了:

  【摘要】教育督导是国家对教育实行指导和监督的有效机制和有力手段,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学前教育督导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英国是世界上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其有关学前教育督导方面制度建设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较中英两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研究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需从以下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努力。(1)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学前教育督导重要性的认识。(2)加强学前教育督导法制建设。(3)理顺督导机构设置关系,明确督导机构职责。(4)切实完善“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学前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5)优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导质量。
  【关键词】学前教育督导;督学与督政相结合;人员配备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2)07/08-0075-05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教育制度之一,是现代化教育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及教育质量具有专业问责作用。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学前教育需求的日益迫切,学前教育督导也越来越被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开展学前教育的督导检查。为此,教育部将开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列为2012年的工作要点,〔1〕并于2012年2月正式颁布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至此,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正式建立。
  英国是世界上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不少国家在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过程中,都参考借鉴了英国的经验。本文拟对我国和英国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提供参考。
  一、中英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督导理念:过程导向与结果导向
  督导制度的理念直接决定了督导制度建设的内容与重点以及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等问题。由于政治、经济、教育管理理念和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不同,中英两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理念呈现出两种完全不同的导向。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英国开始推行形成性教育评价,也称发展性评价、进行性评价或过程性评价。〔2〕在这种评价理念下,英国当局在对学前教育进行督导时尤其注重以被评价者的不同需求和质量提升为中心,强调督导者与幼儿园、家长以及专家等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督导者更多的是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为幼儿园与家长提供帮助或指导;强调督导过程的动态性与开放性,尤其注重通过动态的督导过程来促进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的持续提高。总之,英国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具有明显的过程导向特点,即非常强调如何在过程中更加有效地发挥督导的作用,进而产生理想的结果。
  与英国不同,我国学前教育督导重在鉴定,即具有较强的结果导向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的学前教育督导,不论是常规督导还是专项督导,都非常注重对幼儿园园所建设、教学成果和幼儿园管理目标达成度的评估,可谓目标明确,操作性强。虽说就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特点而言,结果导向的督导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评估方式,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尤其在考察政府职责履行、经费投入、教师配备、园所规范管理等方面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单纯的结果性评价已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
  (二)机构设置:教育标准局统领与四级网络结构
  为更好地发挥督导制度的作用,1992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直接对国务大臣和议会负责的教育标准局(OFSTED,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以此取代之前的“女皇督学团”。教育标准局是从当时的国家教育就业部独立出来的,成为了中央政府对全国教育管理与教育质量进行监控的专门部门,负责全英国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督导工作。至此,英国实行了中央和地方合一的教育督导制度。为进一步明确教育标准局的职能,2006年英国颁布了《2006教育与督导法案》(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3〕其中第116条明确规定教育标准局的主要职能有:(1)为总督学确定与其职能相关的战略重点。(2)确定与战略重点相关的战略目标。(3)保证总督学职能的有效发挥。此外,该法还特别规定,为了让总督学更好地发挥职能,教育标准局经国务大臣批准后可以行使其他相关职能。该法第117条特别规定教育标准局应当在总督学的职责范围内改善督导行动;应以被评价对象为本,确保行动的执行以及执行行动时的资源利用效率,应当考虑到儿童的安全需要以及保障和提高儿童的权利和福利。另外,教育标准局还负责整理并汇报相关人员对总督学提出的各方面意见与建议,同时还要特别考虑利益相关者对所采取措施的满意程度,等等。
  与英国实行中央和地方合一的教育督导制度不同,我国自1986年以来,逐渐建立了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4〕中央督导机构为国家教育督导团,行使国务院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全国31个省区市也建立相关督导机构。绝大多数省、地(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为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我国教育督导的四级网络结构及其机构设置,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实行的是逐级督导。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自评,完成对本县幼儿园的评估;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地(市)、县(市、区)级政府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政策措施,拟定学前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学前教育督导工作,督导结果逐级上报。在评价方面,我国的学前教育以政府主管部门评估为主,由地方教育督导部门实施,自上而下进行评价。与英国的教育标准局统领全国学前教育督导工作相比,中国的学前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权威性不强。我国教育督导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子机构,相关督导工作的成效往往取决于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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