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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防范角度看二代支付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9-07-08 03:58:06 影响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3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央行第一代支付系统已不能完全满足支付活动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设计上的欠缺,直接制约着我国整体支付水平。为改变这一现状,央行启动了第二代支付系统建设,第二代支付系统的建设将对满足社会经济的支付需求、促进经济金融又快又好发展将产生积极意义。
  关键词 第二代支付系统 风险防范 建设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是支付体系的中枢,也是确保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最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作为中国支付体系的组织者、促进者和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始终高度重视支付清算系统建设。2002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建成了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为主要应用系统的第一代支付系统。针对第一代支付系统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社会经济金融发展对中央银行支付系统的新需求,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立足第一代支付系统的成功经验,引入先进的支付清算管理理念和技术,建设第二代支付系统(The 2nd generation of 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rm)。第二代支付系统的建设将对满足社会经济的支付需求、促进经济金融又快又好发展将产生积极意义。
  一、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现状
  目前,我国已建成以中国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业务系统为基础,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为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清算组织和互联网支付服务组织业务系统为补充的支付清算体系,各支付清算系统间有机连接、功能互补,对加快社会资金周转,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金融改革继续深入,金融市场日益完善,支付方式不断创新,对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支付体系的核心和枢纽,中央银行的支付系统能否支持和满足这些需求,将直接影响支付体系的整体运行效率,进而影响经济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从当前情况看,第一代支付系统已不能完全满足支付活动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设计上的欠缺,直接制约着我国整体支付水平。
  二、第一代支付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支付系统法律层级和效力偏低
  为配合第一代支付系统的运维,人民银行虽然制定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但法律层级过低,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支付系统或者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条例或法律,与人民银行做为支付系统的监督者、管理者、组织者的地位大不相符,不利于人民银行履行人民银行法赋予的职责。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均不同程度建立了专门的支付体系和支付系统监督法,在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之前,人民银行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支付系统实际,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支付系统监督管理的条例或法律。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尚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分别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账户。由于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尚未实现数据集中,同一银行机构的多个账户数据分散摆放在各地市人民银行的341个ABS系统中,这些账户有的属于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有的属于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内部账户。银行机构可以通过支付系统实时查询其清算账户的余额,但无法实时一揽子查询其在中央银行所有账户的余额。人民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部门,无法实时获取所有银行机构的流动性情况。另外,由于商业银行分散接入支付系统,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而各清算账户之间相互独立,不能根据清算需要自动调配资金,造成资金分散摆放,利用效率不高。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有必要进一步改进流动性管理功能。
  (三)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加强
  第一代支付系统采用先建生产系统、后建备份系统的建设策略,在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采用了双机热备和设备冗余的备份策略,建设了大、小额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的应急备份系统。但目前来看,应急备份系统的级别较低,系统恢复能力有限。随着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在经济金融中的基础作用不断加强,迫切需要建设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永久灾备系统,满足主备系统随时切换和业务连续性处理的要求,切实提高系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防范能力。
  (四)运行监控范围及功能有待进一步扩展
  第一代支付系统在国家处理中心建有简易的监控中心,通过在NPC和各CCPC安装监控代理软件,虽然可以自动监测NPC、CCPC大额支付系统的核心设备及主要系统软件的运行状态,并实现对MBFE网络连通性的实时监控,但监测范围不包括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也不能监测到大额支付系统MBFE应用系统的故障。监控的准确度较低,不能主动、及时地警示系统故障和影响业务运行的潜在风险。
  三、第二代支付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改进措施
  (一)提升支付系统法律层级和效力
  为配合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出台了《支付系统 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支付体系的监管目标,明确了我国重要支付系统的概念,明确了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的内在关系,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支付系统监管的和处罚措施,明确了支付系统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明确了“结算最终性”、“轧差合法性”以及豁免“零点法则”等内容。条例的出台将会大大提升支付系统管理的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对于强化监督管理,防范支付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提供更加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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