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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高频考点15条】一建高频考点

发布时间:2019-07-16 21:07:47 影响了:

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三个重要概念

☆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法人的作用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土地所有权

■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耕地承包经营期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限制用途转用。

■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

4、专利审批制度

☆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实质审查-申请日3年内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权的授予-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意:生效之日从公告之日起,但期限是从申请之日起算。)

5、保证方式(两种)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采用。

6、行政责任

■概念

☆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种类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如建委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如建委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处分。

7、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其他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的)

☆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改制的)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企业改制的)

8、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的,非设计咨询单位的)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的工作

☆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

☆可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规定

☆建造师既可以在施工担任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

☆但注意单位一定具有相应的资质,即担任施工项目经理,受聘单位一定必须具有施工企业资质。

9、建造师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违法的处理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注册的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处理(作出处理的一定是注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

☆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处理建议转交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10、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处罚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0.5%-1%的罚款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1、关于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只能分包一次)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特殊: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这个不算再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

◇转包就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给别人,这是法律禁止的

◇分包在我国是允许的,但是不允许的是违法分包

12、工期顺延的程序(两个14天)

◇承包人在可顺延工期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

■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4、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情况

◇劳动者的情况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其它事项

■可备条款

(四项)——

◇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15、劳务派遣

◇显著特征是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聘用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单位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法律关系(两个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中规范的是本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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