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验收_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竣工验收是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收关环节,对保证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起着重要作用。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完工,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3条 人员职责
1.项目部负责组织验收组按公司验收质量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2.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工程并进行自我验收后,向公司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3.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
第2章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第4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人应明确竣工验收条件,在文件不健全或未达标的情况下,不得组织验收工作。
第5条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按应包括以下九项内容。
1.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
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做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3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6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公司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7条 公司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
第8条 公司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
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4章 项目竣工验收实施
第9条 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第10条 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第11条 验收组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第12条 验收组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第13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组长应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
第14条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工程概况。
2.公司相关部门执行项目建设程序情况。
3.各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以下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四大报告(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规划、消防、环保
文件。
(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法规、规章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5章 附则
第15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起草和修订。
第16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