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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前工业社会的劳工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17 03:57:50 影响了:

  【摘要】本文主要对英国前工业社会的劳工立法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和考察,对其主要特征进行了概括与总结,认为这一时期的劳工立法的本质是家长主义,其目的是维护土地阶级的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前工业社会,英国,劳工立法
  【中图分类号】K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2)16-0053-08
  目前,英国国内学者对前工业社会雇佣关系及劳工立法的研究还比较缺乏,现有研究的重点主要是1563年的工匠法,对1563年之前法令的关注明显不足,也缺乏一个整体的考察。国内学术界对于英国劳工立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工业革命之后,对于前工业社会的劳工立法少有研究。对前工业社会劳工立法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加完整地了解英国劳工立法演变的整个过程,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这种演变背后的原因及历史经验。
  前工业社会英国的劳工立法以1563年为界分成两大时期:在1563年之前,劳工立法是分散而孤立的,基本上都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业中的个别问题(如工资、学徒制等)做出的规定,国家并没有制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劳工法。1563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个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劳工法,这一法律所确立的重要原则一直沿用到工业革命开始之后。尽管这些劳工立法在具体条款、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其本质却是相同的,都是家长主义的立法。
  一、英国前工业社会劳工立法概况
  (一)中世纪晚期的劳工立法
  英国的劳工法始于中世纪晚期,1349年劳工法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工法令,该法令出台的直接动因是政府对黑死病造成的劳动力短缺的被动反应。黑死病是一种鼠疫,1348年前后肆虐英格兰。黑死病带来的巨大人口损失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力奇缺,直接导致了工人尤其是农业工人工资的上涨及农业工人的流动。黑死病削弱了领主对于雇工的控制力,领主和雇工的矛盾日益尖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领主希望利用国家的力量控制劳工,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要求国家立法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1349年劳工法随即出台。
  该法令的主要内容是:劳工工资必须按1346或1340-1346年之间的标准支付,领主享有对自己佃农的优先雇佣权;任何人不得违反雇佣合同;任何人不得支付或者接受高于传统的工资;如果雇主违反规定将被处以其已经支付或承诺支付的工资三倍的罚金,违反规定的工人则要被处以监禁;卖家要以合理的价格出售食品;禁止给予有工作能力的乞丐以救济等等。法令还详细规定了多种职业的最高工资率,对于那些现金工资之外提供的饮食的做法表现出特殊的关注。某种雇佣的环境也被规定:例如,仆人不能按天工作而要按更长的期限定立合同,通常是一年。这一法令在英国历史上首次试图对劳工市场进行规制,对雇佣合同、工资、雇佣条件等都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在一个劳动力严重短缺的时期,这一举措不仅意在控制工资,还意在限制工人在各地区和各职业之间进行流动。很明显,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领主的利益,使领主能够以低廉的价格雇佣劳动力,同时又通过限制食品价格等措施给予劳工一定程度的保护。
  关于1349年法令的实施情况目前仍缺乏充分的资料,因此我们很难有详细分析,但可以肯定的是,法令在一些地区确实得以执行。1351年的一份地方法庭记录就记载着因违反最高工资规定而被罚款的统计数字,共有18人被罚款,罚金最高的是2先令,最低的是6便士。
  在1349年之后,政府又陆续颁布了很多类似的劳工法令,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1 1351年法令规定农业劳工的工资必须根据1346年或之前四年的标准支付;服务年限应以年或其他通用的时间计算,而非按日计算;雇佣工人需在公开场合进行;仆役必须一年两次到地方官员面前宣誓遵守法令;皮匠和鞋匠必须按1346年的惯常价格来出售鞋子,工匠必须在法官面前宣誓他们一定遵守1346年的惯例;地方官员也必须在法官面前宣誓他们将勤勤恳恳地查处那些违反法令的行为;治安法官一年举行四次会议;离开一个郡前往另一个郡的劳工将被监禁。
  2 1361年法令规定一个镇的长官有权将一个拒绝证明自己清白的劳工禁闭十五天;木匠和泥瓦匠按日计工资,其中,师傅的工资是4便士,其他人是2-3便士;离开工作的地方前往另一个村或者郡的劳工和工匠将会被告上法庭,将被流放、监禁、在额头上用铁烙下大写的F来代表他们的罪行;宗教节日不计工资;如果一个工人跑到城市或自治市中,市长或市政官需将他移送至法庭。
  3 1368年法令规定由各郡治安法官听取以及裁决劳工法令的实施。
  4 1388年法令则规定任何仆役如果没有加盖皇室印章的证明就不得离开他自己的百户区前往他处;工匠在收获季节必须强制参加农业劳动;任何人不能接受高于合同规定的工资,如果他第一次被控违法,需交出超出的部分;第二次被控就需交出超出部分的两倍;第三次三倍,如果他不能支付罚金将被处以四十天的监禁。无论何人,只要在十二岁之前一直从事农业劳动,那在以后的时间里他也必须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任何农业仆役和劳工都不得佩剑、盾以及匕首。该法案首次开始区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乞丐和有劳动能力的乞丐,规定对前者应该尽可能救助而对后者则要处以监禁。这个法案首次明确国家对无劳动能力的人必须承担救济的责任。
  5 1389年法令首次确定了治安法官应该根据食品的缺乏情况为每一个泥瓦匠、木匠和其他工匠、工人和日工厘定日工资。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中世纪晚期的劳工法具有以下一些共性: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资关系的各方面,如合同的签订、工资额度等都进行了硬性规定,劳工只能被动接受这样的安排,无权表达自己的意见。二是法令维护的是社会上层阶级——领主的利益,是为了在黑死病或其他因素造成劳工短缺时使领主依然能够有充足的劳工供应。尽管法令通过限制商品售价等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劳工,但是这种照顾的前提是劳工对于领主的服从。三是这些立法大多是对某个行业或是劳资关系的某个方面进行规范,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行业的统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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