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利息费用调整
发布时间:2019-07-27 09:24:38 影响了: 人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2014-04-29 17: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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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作者:税义正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以下简称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如果一个企业同时向多家关联企业借款,同时借款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那么要计算该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关联利息支出时,一般要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计算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第二步,用关联利息支出总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数额(以下简称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第三步,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这一步在计算确定分摊比例时,相关税收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多数情况下,财务人员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断章取义,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实际利息占关联方实际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