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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分析】 人身伤害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08 09:31:57 影响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分析

东莞理工学校

作者:彭武华

任教科目:美术

案例: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是笔者亲身经历的事件,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笔者清晰记得事件发生在1998年初中一年级下学期的英语课上。当时是英语期中考试之后,成绩已经出来了,成绩很不理想,除了以一位99分和三四位60几分的同学之外,全班50来人全部是不及格,最低的是两位男同学都是5分。笔者当时是24分。英语老师对这样的成绩很不满意,为了给大家长“记性”,下次能有好成绩而想出了这样的一个办法:离60分及格线差多少分就打自己多少下的巴掌,而且必须能听见响声。而对于两位5分的同学则“特殊照顾”——双方对打。宣布开始进行,英语老师逐个进行监督,没有听见响声的那一掌就不算。全部都完成后,就开始对两位5分同学进行监督,让他们站在讲台上互抽耳光,刚开始两人都很轻,老师逼迫要加重,要有响声,说这样才能记得住。于是两人都开始加重了,两位同学咬着牙在打,也是咬着牙在挨。等一切完成了后,两位同学的脸已经又红又肿,其中有一位的情况更严重,只见他精神萎靡不振、呕吐、严重的耳鸣。午餐时,由于精神恍惚,饭盒未抓住,也掉在地上。事后他父亲来到学校要说法,学校也只是让英语老师道个欠而已。此后,这位同学就由于畏惧而没有来上学了。

由于当时是学生,没有法律知识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父辈们也是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才酿成了这样的结局。自己的孩子被老师进行了人身伤害了而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孩子,而导致孩子失学。十几年过后,当自己也已成为一名人民教师了,来看此事件才知道,英语老师的行为是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暴力或其他强制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行为。如对学生拳打脚踢、捆绑、罚站、罚跪等。体罚包括变相体罚,即强令学生进行一些大大超过学生生理承受能力的学习、锻炼、劳动等活动,如长距离、长时间跑步;超常大量书写、背诵;惩罚性劳动等。在此事件中,英语老师命令学生完成一些带有侮辱性质的惩罚行为,不但从身体上直接对

学生产生了伤害,而且危害更大的是对学生的精神损害,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的人格和精神畸形发展。甚至会发生一些更严重的事情。轻的情况使学生会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感,影响着日后的学习和生活。笔者也从此事件后对英语学习产生了严重的恐惧感 和排斥。导致了在以后的学习中英语课程始终是一个弱项。严重的可能学生接受不了这样的出丑,而发生一些自杀行为。

因此,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从此事件中,为什么会出现体罚学生的情况。一是教师的观念问题,受传统的“师道尊严”观念强烈,对学生没有了民主平等的观念。把自己的做法强加于学生。采取的是“以罚代教”方法。

此外,教育方法也有问题,此事件中英语老师可能 认为,打是疼,骂是爱,这样是对学生负责。但是他没有注意方法。全班50多人只有五到六人及格,这样的问题就不是学生问题了,老师的问题可能更大。是有一位99分的,但是具笔者了解,这位同学参加过课外的培训。对于这样的过激行为,英语老师没有把学生的努力考虑进去。可能学生真的是由于题目太难不会做,但是不能否认他的努力也一样的受惩罚严重的打击了学生的积极性,阻碍了他的学习兴趣的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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