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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 赔偿责任怎区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发布时间:2019-02-11 04:13:38 影响了: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是事故各方关注的热点。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与肇事司机不是同一人时,赔偿应怎样分担呢?
  
  一、根据关系来区分
  
  假如张某驾驶李某的车辆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之责也会因张、李间的关系属性而变化:
  1、雇佣关系
  张、李若为雇佣关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夫妻关系
  张、李若为夫妻关系,则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直接确定由驾车人承担赔偿,无须追加车主承担。
  3、借用关系
  张、李若为朋友、同事、亲戚关系,李某在无偿把车借给朋友使用时,知道张某具有驾驶员的资格且无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如喝酒、身体不适等),那么,李某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4、名义借用
  张某为购车报户而借用了李某的身份证,李某仅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均为张某。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某在出借身份证时应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张某有可能凭借其户籍和居住地不在本地而逃避责任。因此,出借身份证必须慎之又慎。
  
  二、两种认定有区别
  
  通常以为,只要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也就明确了损害双方的赔偿责任。其实不然,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混为一谈,是一种误解。
  交管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如果不服,还可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法院则无权对此更正。
  而民事赔偿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则完全取决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素: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交通事故致损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尤其是当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分歧比较明显。
  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次要责任者,法院会因对方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例1:因下雪路滑,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摔倒在地,恰逢李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此,与倒地的张某碰撞,致张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由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某受伤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张某骑摩托车时摔倒在地的事实,另一个是李某未能保持安全车距。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且张某自己摔倒在先,也可导致损伤结果。因此,在民事赔偿上,因张某也有过错,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适当减轻了李某的赔偿责任。
  例2:交管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法院亦可根据其他证据进行判决
  张某与李某各骑摩托车并行,二人无意中的相碰,使张某摔倒致伤。交管部门未能对此事故认定,张某即起诉李某索赔损失。若依传统观点:此系混合过错,由双方各承担同等责任。
  其实不然,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时,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如果事故的一方有损害结果,但不能证明事故的另一方具有过错,而且另一方又提供了可以形成证据的链的一些证据,则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之,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一般侵权案件的要件和证据来分析,不能只受行政责任认定的影响,行政责任认定也只是一份民事证据。当然,如果该行政责任认定并无不妥,其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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