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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免费律师咨询热线_经济律师的遗憾

发布时间:2019-04-07 05:37:24 影响了:

  我就职于某大城市一家经济律师事务所。这个事务所成立不到三年,专职律师仅十几名,然而它的影响已扩展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每当我看到来自各地的公民、法人向我们紧急求援时,每当我出入法庭,口干舌燥地为我的委托人辩护时,每当挽回损失的当事人向我千恩万谢时,我自然感到了律师工作的神圣和重要,但同时也有一种深深的遗憾。在这些公民、法人眼里,我们只是“消防队”和“讨帐先生”的角色,在他们签定合同、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根本想不起我们,什么时候出了问题,要打官司了,才火急火燎地找上门来。他们不懂得,律师应该参与经济管理的全过程,尤其是经济过程的开始阶段更为重要。为了换得这个认识,他们付出了血的代价。
  我们承担本市14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律师事务。按人们的想象,这类企业的合同书一定非常完整、严密、无懈可击。其实不然。就我们所看到的合同书来说,没有一份十分理想,没有一份是不需要修改的,而且所出现的漏洞总是对中方不利。
  国外对法律极为重视,把法律比作自己的衣、食、住、行。外商来中国洽谈业务,不但带着他的外国律师,还要聘请一名中国律师一同参与谈判,起草法律文件。而我们则常常是厂长、经理唱“独角戏”,到国外转一圈,就谈成了个项目。某著名沿海开放城市有150多家合资企业,但大部分没有请律师,可见对法律工作的轻视。更令人遗憾的是那些有漏洞的合同甚至都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这说明不重视法不懂法的问题是严重存在的。
  就拿本市一家中外合资的大酒店说吧,开业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了纠纷,最后追溯到合同上,中方经理才找到了我们。我们认真审查了项目合同,发现了一个大漏洞。这家大酒店由外商贷款投资,而合同上却规定这笔贷款的利息—350万美元由合资企业支付,也就是说中方也要负担。这是明显违反法律、损害中方利益的。为了这350万美元,我们进行了7天的艰苦谈判。外商说项目合同已由中方主管部门批准生效,我们说合同条款如果同中国法律相抵触,当然以中国法律为准进行修改,我们寸步不让,又不能伤了和气,别看和颜悦色,美酒香烟,其实双方的神经都紧张到了极点。到了第7天,外商终于妥协了。他无可奈何而又心疼不已地说:“我的损失太大了,350万美金,堆起来是多大的一堆哟!”我笑着对他说:“你实际上没有什么损失,从法律上讲,这笔钱本来就不该你得到嘛。”
  350万美元的确是不小的数目。用它来办企业,也许几个厂就会平地而起;用它来扶持贫困地区,受益者不下几万人。可我常想,在我们不知道和没有察觉的地方,又会有多少个350万在悄悄地溜掉呢?仅1986年一年,我们这个事务所就挽回经济损失756万美元,避免经济损失1298万元。这数字对那些法律意识淡漠的实业家和管理者来讲,该是一个不小的刺激吧。
  上面讲的是涉外的经济纠纷。国内的一些案子就更令人痛心了。那次我到看守所同被押在那里的我的委托人童某谈话。童是某福利服务公司的经理,他经营无方,连年亏空,欠了人家10万元。见对方催得紧了,就信口说道:你等着,我给你弄钱去。到哪去弄这笔钱呢?当时彩色电视机十分紧俏,他便称自己有100台日立彩电的货源,和另一个单位火速签定了合同,对方预交货款10万元。童经理将这笔钱还了以前的债,心想,彩电一事能拖到哪一步算哪一步,实在不行了还是拆了东墙补西墙,想办法退他们钱就是了。后来付款单位告到法院,法院以**罪判了他有期徒刑5年。童经理一脸苦相,表白自己决无**的企图。然而,法律只承认事实,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另有河南某乡镇企业的一名采购员,同样以**罪被关进了看守所。他的情况与童经理有所不同,所以更觉得委屈。事情是这样:他得知朋友那里可以提供钢材,于是和一个急需钢材的厂家签定了合同。这个厂家和他的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不错,便在合同上签定了交预付款10万元(工矿产品是不准许预付款的,可合同上就这么签订的,吃亏上当是自己的事)。后来钢材的事落了空,采购员便把10万元派了别的用场,事先还征得了领导的同意。为此他付出了被判7年徒刑的代价。我在看守所会见他时,他十分激动地说:“律师,你说,这能算**吗?我一点也想不通。做买卖的人哪有把钱放在帐上不用的,不信你去问问。以后我们有钢材给他们钢材,没有钢材我们一定要退人家钱的。”我对他讲:“按照有关的经济法规,你不能拿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你确有货源,那么你占用他人资金的做法就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他长叹一口气说:“如果这样算**,算犯罪,在看守所里类似我这样的厂长、经理还有很多,他们也都感到很冤枉。”
  从看守所出来,我心情十分沉重。我知道,象这样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十分贫乏的企业管理者并不是一个很小的数目;由这样的人从事的大量经济活动自然是相当混乱的,而人们却习以为常。他们的法律知识还只是处于原始阶段,认为只要不偷、不抢、不把公家的钱装到自己腰包里就犯不了法,所以仍然按照旧习惯行事。然而生产的不断发展使得经济现象愈加纷繁复杂,必须有更加严密、精确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如果跟不上发展了的法律,必然要落得犯了法还觉得冤枉的可悲境地。
  在我所经手的案件中,还有比上面更无知更可笑的事情。某单位和某乡的农民签定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该单位出钱买了农民的土地盖商店,将来开业后利润双方分成。结果商店盖了一半,国家征用土地,这个乡解散了。盖商店的单位一下傻了眼,找农民赔款吧,人影不见一个;拆了商店吧,大把的钱已经投了进去。他们拿着合同找到我们事务所,我说:“这份合同的题目就是违法的,你们无权租赁农民的土地。”我虽然同情他们,但这是无效合同,法院根本不受理,他们只能干吃亏。其实,只要他们在签定合同前用十几分钟的时间请一个律师咨询一下,就不会铸成如此大错了。
  作为律师,我当然要大声疾呼全民学法,知法,上面这些人的悲剧,无疑与不懂法有关。然而我也认为,重视法律不仅是指自己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指重视律师的作用。我敢说,就是再精明强干的企业家,也不可能把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掌握得一清二楚。否则,也就不必要有律师了。前面说过,律师不仅是在打官司的时候派用场,还要参与经济管理的全过程。我市一家大型企业过去有41个合同章,各部门的供销人员可以随身携带。在我们的建议下进行了清理整顿。现在,持合同章的人必须有法人代表的受托书。省金融投资公司认识到了律师的作用,规定:没有律师签署法律意见书的合同不予批准。他们还主动向我们提出:将每年的法律顾问费提高2000元。
  我相信,一切经济活动都要纳入法的轨道。那些厂长、经理、企业管理者一定会越来越深刻地感到,他们每走一步都需要法,因而也就需要律师的忠诚伴随。 (题图:李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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