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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建设的调研报告]加强社区建设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9-06-04 14:46:03 影响了: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区有关单位的大力帮助扶持下,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近三年来的不懈努力,同其他兄弟街道一样,我街道的社区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特别是在社区办公条件的改善和社区干部队伍的建设两方面,可以说发生了今非昔比的变化,困扰社区发展多年的诸多难题,开始得到初步解决。

一、 当前社区建设的基本情况

从目前我街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社区建设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居委会的办公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为从根本上解决居委会无房办公的问题,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多方面力量,采取自建、租赁、借用,争取帮扶单位无偿提供等措施,使九个社区的办公用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彻底告别了无房办公的历史。目前,除鱼儿山社区未能达到百平米外,其余八个社区均达到示范社区创建标准的要求(鱼儿山社区今年也有望实现百平米的目标)。同时,其他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话、电脑及打印机等都配备齐全,初步具备了现代办公条件。

二是社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高,通过“兼、选、派”等形式,经过近两三年的逐步过渡,基本实现了社区干部的新老交替,一批有文化、有朝气的年轻人走上社区两委班子的领导岗位,给社区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现在社区居委会委员以上干部,平均年龄为46.5岁,社区主任的平均年龄为34岁,均为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是社区职能已经明确,各项职能的作用开始显现。

社区成为开展居民文化活动的有效载体,文明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占领了居民的文化活动阵地。各项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居民既锻炼了身体,又愉悦了精神,陶冶了情操,同时也使那些愚昧、迷信、伪科学的东西无机可乘。

社区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展,搭建了一个工作平台,无论是城市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还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以及即将下放到社区的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等,都成为社区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 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尽管我们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那仅仅是和自己的过去相比较而言。若和国内一些社区建设的先进城市相比,或者与社区建设的最终目标相比,这些成绩还只是初步的,低层次的。我们体会,当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制不完善,各方面关系没有理顺。比如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虽然“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口号已提出多年,但远未形成社会共识,大多数单位仍然游离于社区之外,没把自己当成是社区的一员。例如社区处召集一个党建联席会或协商议事会,恐怕还不是件易事。再比如,社区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现在是只有服务,难谈管理,仅以环境卫生管理为例,之所以脏乱差现象经常出现,难以根治,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卫生经费不足,卫生费标准低,且难收取。社区甚至街道办事处都没有执法权或处罚权,对无理拒不交费者,破坏公共卫生者,的确是无可奈何。再者就是社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政府的有些部门眼中,社区就是政府的“腿”,是这些职能部门的延伸,所以他们常常把本应由他们完成的一些社会性工作任务转嫁给社区。正象人们所说的那样,“社区是个筐,什么都能装”,而在目前的体制下,社区又无法拒绝。所以社区几乎被接连不断的各种社会工作压得喘不过气来,常年处于一种超重负荷之下,使社区工作的主旨偏离了为居民服务的方向。

二是经费投入不足。社区建设是一件需要政府花钱的事,尤其是在起步阶段、在原先居委会一穷二白的基础上搞社区建设,政府投入的多寡,对社区建设能否进一步上台阶、上档次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而现实情况是,虽然经费数额比前些年有了很大增加,但仍然明显偏少。社区除了1—2名挣工资的下派干部外,其余多数聘用干部的补助金额仅有几十元,最多者也不过百元,很难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目前社区经济几乎还是空白,自身没有一个正常的、稳定的收入来源,社区自然也就缺乏应有的办事能力。

第三,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社区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在社区六大职能中,社区服务是龙头。而要开办服务业,无论家政服务也好,或是托老、托幼也好,总得有一笔启动资金,但从何而来?社区服务开展不起来,何谈社区自身的“造血”机能?

三、 下一步发展的目标与措施

社区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把每一个社区都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服务周到、生活便捷,文化氛围浓厚,各种关系(包括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我们街道的近期目标是,在七个社区已达到区级示范社区的基础上,使另外两个(五一路、鱼儿山)社区在今年内完成区级示范社区创建任务,并要打造出1—2个精品社区,力争使之进入全国性示范社区的先进行列。

四、 几点建议

为使社区建设能够尽快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1、参照其他城市的一些成功经验,尽快明确社区职责,划分社区与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对于一些工作该由谁承担、谁协助一定要明确加以规定,同时要科学界定“协助”的内涵,与“主办”区分开来,并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配套措施,保证责任的落实,以切实减轻社区的负担。对于某些必须由社区协助完成的社会性工作,一定要严格落实“费随事转”。否则社区有权拒绝,造成后果由有关部门承担责任。

2、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提高聘用干部的补助标准,既可稳定现有的干部队伍,又能吸引更优秀的人才到社区来施展才华。

3、区委(市委更好)应把在社区成立党建联席会作为一项制度制订出来并贯彻到驻区各单位(无论其行政级别和隶属关系为何),培育并逐步强化这些单位的社区成员意识,破除“条块分割”的旧观念,进而逐渐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实现社区各成员与社区之间的良性互动。区委(或市委)要把各单位参与社区党建联席会情况、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作为一项考核的内容。

4、借鉴外地一些地方的做法,可否考虑把行政执法权力下放到基层(社区)。因为最基层的社区是许多矛盾的发生地或聚集点目前大量执法行为发生在基层,而执法权力却在区直甚至区以上部门,呈现出这样一种错位的现象。还以环境卫生管理为例,就存在着“看见的管不了,管了的看不见”的不正常现象,致使环境卫生问题几乎成了“老大难”问题,长效机制难以建立,如果能在街道一级建立起综合执法队伍,权信情况会有大的改变。街道、社区应有权力到位了,许多关系也就理顺了,困扰社区发展的难题也就容易解决了。

xx市医院污水处理情况调研报告

为了摸清xx市医院污水污染状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为改进全市医院污水排污状况,保证顺利实现“五创”工。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研小组,采取现场抽查、问询,实地监测等多种方式,按照分类调查的原则,对xx市污水处理状况良好、一般、差的10家医院进行实地调研。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站历年来掌握的监测数据,现对我市医院污水处理情况调研分析如下:

一、医院污水的来源及危害

根据医院各部门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产生污水的来源主要有二类:一是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二是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食堂、单身宿舍、家属宿舍等排放的生活污水。医院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是:药物、消毒剂、诊断用剂、洗涤剂,以及大量病原性微生物、寄生虫卵及各种病毒。另外,设有同位素诊疗室的医院污水中还含镭226、磷、金198、碘131等放射性物质。由于不同性质医院产生的污水不同,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也不相同,所以医院污水较一般生活污水来源及成分更为复杂,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相比,它具有水量小,污染力强的特点。如不经有效处理任其排放,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并严重污染环境。

1、医院各部门排水情况及主要污染物:

表1 医院污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部门

污水类别

主要污染物

SS

COD

BOD

病原体

放射体

重金属

化学品

普通病房

生活污水

传染病房

含菌污水

动物实验室

含菌污水

放射科

洗印废水

口腔科

含汞废水

门诊部

生活污水

肠道门诊

含菌污水

手术室

含菌污水

检验室

含菌污水

洗衣房

洗衣废水

锅炉房

排污废水

汽车库

含油污水

太平间

含菌污水

同位素室

放射性污水

宿舍

生活污水

食堂

含油污水

浴室

洗浴污水

解剖室

含菌污水

注:SS为悬浮固体;BOD为生化需氧量;COD化学需氧量

2、医院污水水质情况

表2 医院污水各污染物浓度变化范围

项目

浓度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氨氮

mg/L

粪大肠杆菌

个 /L

污水浓度范围

150-300

80 - 150

40 - 120

10 -50

1.0 × 106-3.0 × 108

平均值

250

100

80

30

1.6 × 108

二、xx市医疗机构情况及污水处理设施现状

xx市(三区两县一市)现有各级医院58家,其中三级以上综合医院5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40家,一级小医院13家。

近年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xx市环保局污染源监测计划,对市内31家医院污水进行监测,在对历年的监测情况进行分析,结合近年监测情况,通过调查表明,31家医院基本都有污水一级沉淀处理设施,其中28家医院安装有污水消毒设施,3家医院无消毒设施。安装有污水消毒设施的消毒工艺均采用氯化消毒法,即以氯酸钠和盐酸为原料,采用负压曝气工艺,生产以二氧化氯为主、氯气为辅的复合消毒液的二氧化氯发生器进行污水消毒,但建设条件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按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要求,医院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的医院很少, 目前只有**市人民医院、xx市中医院、xx市第二医院、附属医院扩建工程、xx市第一人民医院扩建工程、xx市妇幼保健院扩建工程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加消毒处理工艺。

对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近年委托监测的其他医院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统计,xx市尚有核工业217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4家医院污水经一级沉淀后加氯消毒处理。

监测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只对部分较大的医院进行了环境管理,尚有23家医院的污水处理情况不完全了解;根据国家相关标准2008年起,综合、传染医疗机构污水应采用二级生化后加消毒处理工艺,我市尚有部分医院污水需要进一步改进。

三、xx市医院污水监测情况及达标情况

1、监测情况

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自1986年开始对xx市大中型医院污水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监测能力、医院污水处理情况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主要监测项目有粪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总余氯、化学需氧量等。随着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监测家数由原来的10家左右到现在的31家。

2、医院的污水处理设备情况

在1986年开始对医院的污水监测是,各医院的污水基本是直接排放,消毒大多采用氯气简单的消毒处理,随着环境管理的发展,到近年来大部分采用一级处理后二氧化氯消毒处理,新建医院按要求采用格栅井、调节池、生化池、消毒池、污泥池组成的二级生化处理后消毒处理(如**市人民医院等)。

3、医院的污水处理效果

在监测的31家医院,其污水一级处理设施安装率达100%,污水消毒处理设施安装率达90%以上,但污水的处理效果并不理想,根据表1,医院污水涉及的排放标准,结合我站近年来的监测结果表明,其COD的浓度范围为21-1669mg/l,粪大肠菌群浓度范围为0-大于16000个/L,具体监测结果见表2,监测结果统计表。

表1 医院污水涉及的排放标准

标准

粪大肠菌群(个/L)

总余氯(mg/l)

CODcr(mg/l)

肠道致病菌

标准1允许排放浓度

医疗机构

1000

>3(接触时间≥1小时)

150

500(三级标准)

-

传染、结核医院

500

>6.5(接触时间≥1.5小时)

150

500(三级标准)

-

标准2允许排放浓度

综合医疗机构

≤900

≥3.5

≥2.5

同上

不得检出

传染医院

≤900

≥6.5

≥4.0

不得检出

结核医院

≤900

≥6.5

≥4.0

不得检出

其他医疗机构

≤900

≥3.5

≥2.5

不得检出

标准3允许排放浓度

综合医疗机构

500

5000

0.5(接触时间≥1.0小时,出口2-8 mg/l)

60

250

不得检出

传染、结核医院

100

0.5(接触时间≥1.5小时,出口6.5-10mg/l)

60

不得检出

备注:标准1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标准2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1),总余氯≥3.5为采用氯化法消毒,≥2.5为采用二氧化氯法消毒适用的标准要求。标准3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为不得检出结核杆菌。

xx市法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并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到该项改革中。随后,最高法院跟进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近年来,xx市人民法院一直以上述文件为指导,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当作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围绕“社会矛盾化解”,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大胆改革,狠抓调解,在构建矛盾化解多元化机制上工作成效显著。我院该项工作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情况综述

自2008年以来,在院长江义顺同志的直接牵头领导下,我院认真组织调研论证,内外并修,稳妥推进。截止2010年底,我院已在内部构建起贯穿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庭外和执行的全程调解“全效”机制;在外部搭建起覆盖县、乡、村三级立体矛盾纠纷化解网络。目前,xx市已呈现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矛盾化解良好态势。

(一)苦练内功,多调少判,建立全效调解机制。我院根据各类案件和审判程序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探索总结出一整套从案件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全方位、无缝隙”的调解工作方法,并在全院推广实践。首先,严把立案关,强化诉前调解。在立案审查环节,针对一些不是很尖锐,通过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的矛盾纠纷,法官主动与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联系,引导当事人通过有关部门和村组、社区组织协调等途径分流化解。对分流化解不了,又符合立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充分利用法定的七天立案审查期限,由调解室、人民法庭开展立案前调解工作,并适时进行三调联动。这样双方当事人无需请诉讼代理人,无需繁琐的诉讼程序,无需调查取证,同样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阐明诉求,明辨是非,妥善解决纠纷,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通过诉前调解,每案至少为双方当事人各节省诉讼支出上千元。三年来,我院就诉前调解案件359件,累计为群众节约诉讼支出百余万元。其次,做好“庭”前事,确保庭前调解效果。改变过去案件立案下达通知后法官不理不探,静等开庭审判的做法,在案件开庭前,紧紧抓住立案、送达环节,把调解与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及诉讼指导结合起来,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即时启动调解程序,了解矛盾症结,疏理整合调解资源,争取案件调解或撤诉结案,妥善把案件消化在开庭前。2010年,庭前调解结案137件,避免了对簿公堂,减少了矛盾激化。再次,苦练庭审功,强化庭中调解。在庭审中法官综合运用一系列调解工作新方法。如:“案件对比调解法”、“委托调解法”、“舆论助调法”等,使案件调解难度降到最低点。如安江纺织公司与蔡小勇等19件劳动争议案,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非常大,这批案件如直接判决就有可能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越级上访,经过院长及分管院领导、审判人员反复上门做调解工作,“因案制宜”运用各种调解技能,最后当事人为法官的真诚所打动,19件案件全部得以圆满调解结案。最后,把握庭后时,实现全程“无逢隙”。不放弃案件审理中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对于一些开庭时矛盾激烈,调解本无望的案件,一次开庭又难以成功的,暂时实施“冷”处理,待当事人情绪冷静后,再做调解工作。如蒋富英诉向早德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尽管被告系原告之子,但是两次开庭都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案件即将做出判决时,院领导得知情况后亲自到场进行庭外调解,最终促成调解成功并当庭兑现。近年来,我院调解全效机制已取得显著成效,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逐年稳步上升,从2007年的52%到2008年的71%,再到2009年的75.6%,一年一个台阶,2010年继续保持在70%以**位运行,遥遥领先于同级基层人民法院。

(二)减少诉讼,设立机构,率先开展诉前调解。早在2008年,我院就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制定了《《xx市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实施办法》、《xx市人民法院立案前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并专门设立了与各审判庭并列的调解办公室,选派三名经验丰富、资历较深的法官专司诉前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2010年,我院又将调解室与审判监督庭合署办公,不仅增强了调解室工作力量,更是形成了诉前调解与审判监督工作“首尾”相顾,相互促进的优势格局;另外,2010年6月我院花费上万元布置的“温馨调解室”正式投入使用,以营造良好的场地氛围,理顺当事人情绪,提高工作效率,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基层,一部分矛盾纠纷并非十分尖锐,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群众来说缺乏**力和信服力,法院调解办公室的设立就使这些矛盾纠纷有了解决的去处。自设立以来,我院调解室已成功调处各类民商事纠纷200余件,参与协调、三调联动方式调处各类纠纷136件,诉讼前化解了大量矛盾及涉诉信访隐患;同时,调解室室的设立也促使我院调解撤诉率的大幅提升,大量案件经调解后或撤诉和解或调解结案,使大量不稳定因素得以消融,自2008年以来,我院无一起新增涉诉信访案件,也有效减轻了群众诉累。

(三)指导基层,方便群众,人民调解初显成效。近年来,xx市境内安江电站、托口电站、怀通高速等重点工程陆续开工建设,随之而来激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显窘迫。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以强化基层为途径,以依靠基层为目标,用群众自己的力量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2009年开始,我院试行强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确定由调解室负责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各派出法庭配备兼职指导员。目前,我院已建立起涵盖xx市25个乡镇326个行政村25名司法员、869名人民调解员的信息资料库,并确立了互通情报和信息共享机制,使我院的工作更加贴近基层,更加了解社情民意。两年多来,我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40余次,参训人员达2000余人次,免费发放资料3000余份,完成了对全市25个乡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轮训,有效提升了基层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为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我院目前正与司法局联合探讨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预计,今年内建立起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联系指导,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实现了多数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有效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累计为当事人至少节约诉讼费用50余万元,我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受到xx市委、政府的高度肯定赞赏,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同时,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也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有效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在其他法院案件逐年增长的情况,我院不升反降,2009年较2008年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减少114件,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2010年较2009年又下降了5个百分点。诉讼案件的减少,使法官有更多精力投入到案件质量上,我院司法状况考评2009年较2008年跃升61位,跻身全省先进行列,2010年已名列全省第19位。

(四)围绕难点,争取外援,适时开展“三调联动”。 针对一些涉及面广、人员多的复杂疑难案件,仅依靠法院一家之力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我院积极争取外援,主动协商,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作用。一是重协商,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互动。2010年初,我院与xx市司法局召开了首次“诉调对接”联席会议,两家明确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机制。至今,我院已与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3次,就诉调对接、三调联动、社区矫正等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改进进行交流探讨。同时,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及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使xx市指导工作、三调联动工作有章可循,并有了明确的人员、机构、经费等保障条件。仅2010年,我院就运用“三调联动”方式处理案件149件,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案件10件,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案件49件,实现了司法调解“独角戏”到诉调对接“大合唱”的转变。如与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员成功联合成功调解了“远近闻名”的沅河镇十里村邱茂兴、李连秀夫妇告其子邱云成赡养纠纷一案,得到了当地政府及群众的大力赞赏。二是勤汇报,积极争取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和帮助。如安江法庭在审理xx市第一酿酒厂清算工作组诉段宏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市委书记、市长及相关市领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多次与法院领导一同上门做当事人工作,使该案得以圆满调结。三是重沟通,力求各部门及基层组织的配合参与。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联系沟通,在开庭时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参与旁听监督,配合法官做当事人工作。

二、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一是诉调对接推进区域不平衡。在“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的浓厚氛围下,诉调对接、法治环境作为发展经济软实力还没有成为基层干部的普遍共识,对接工作主要依靠法院推动,少数乡镇还停留在“会上、纸上、嘴上”,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尴尬境况,因此衔接成效优劣相差甚远。调解队伍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一些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多为两委主要干部兼任,无暇顾及,出现很多引导甚至动员当事人走诉讼途径,以减少自身工作压力的不正常现象。

二是培训指导、宣传推广工作不深入。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庭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大多停留在个案的指导,缺乏宏观和系统的指导制度。民调效果和对接机制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审判人员因要跟着质效评估数据“指挥棒”走,不愿花力气经常下基层推进和指导诉调对接,降低了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纷的意愿,实践中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的积极性不高。

三是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形式不规范。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的,法院依法审查予以确认,赋予法律强制效力。目前各地法院做法缺乏统一格式,影响法院诉调衔接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构建。一直以来,法院内部未设有从事调解工作以及指导和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或兼职机构,未能统筹安排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就**市法院系统而言,13家基层人民法院仅xx市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调解办公室,专门负责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矛盾化解方式的相关工作开展,此种状况致使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工作开展相对较为混乱,工作成效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协调统一的效果。

二、要有充分的经费保障。现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工作经费尚由地方财政保障,上级法院给予适当补助,经费预算大多是按人头和案件数量的多少进行核算分配的,而很大一部分非诉讼矛盾化解方式并不计入案件数中,由此而导致非诉讼方式结案的案件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经费的匮乏又很容易挫伤干警积极性,难以确保工作实效。同时,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也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这都需要经费保障,但据了解,绝大多数法院经费预算中都未有此项工作的相应预算和支出。

三、加大宣传力度。目前,在大部分法院均已建立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各项相关制度,而这些制度大多却是“养在深闺无人识”的现状,群众对调解、仲裁等其他非诉讼矛盾解决方式知之甚少,从而导致一些不须经诉讼程序也能有效化解的矛盾都涌入到法院。如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就鲜为人知晓,目前为止,我院还未受理过此类案件。

四、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形式。上级法院对申请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在依法审查后的确认形式,调研后进行统一规范,建议采用统一的格式文书,使赋予法律强制效力的调解协议,与法院司法文书一致,避免社会产生误解,提升司法公信力,使诉调衔接工作体现严肃性和规范性。

五、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加强业务培训,做好人才队伍的储备。选择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较好的乡镇、村社人民调解组织,召开经验推广现场会重点跟踪推进。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细化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考核,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考核情况,对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薄弱的乡镇村社提出整改意见。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尝试吸收一些优秀人民调解员、大学生村官担任人民陪审员,定期在法庭参与审案、调解,密切人民调解工作与调解指导法官的联系。法院可以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有计划分步开展人民调解队伍的专题业务培训,严格实行考试、年审和持证上岗制度。指导规范民调制度,健全学习、例会、纠纷处理、回访与档案管理等制度,实现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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