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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9-06-17 03:56:09 影响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单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增加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调查并将禁止令引入矫治和教育内容进行探讨。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及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就该制度如何运行暨适用何种程序、附加何种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
  笔者所在的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系河南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单位。从2010年5月份开始,探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截止目前已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13件15人,对其中考察期满且表现良好的11件13人已经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案件类型涵盖盗窃、交通肇事、滥伐林木等等。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
  三、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的可行性分析
  (一)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社会调查制度本身是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设立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其适用的本身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以及“教育、感化、挽救”基本方针的具体落实。它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因此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其次,对于被附条件起诉人在考察期间一般要进行社区矫正,进行帮助教育。因此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员结构、社会交往情况进行了解,从而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帮教条件并初步确定帮教单位及责任人;再次,对被不起诉人进行社会矫正,根本上来讲是对其人格进行矫正。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全面考察他们的人格特点,发现他们的人格缺陷,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人格矫正。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在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初期,就将社会调查作为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程序。要求在办案人员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之后,由所在单位、社区、乡村、学校等综治组织对当事人的案发前表现,家庭成员结构,管教帮教条件等进行调查,初步明确帮教管教单位和责任人。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加盖公章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这种做法事实上证明是可行的。
  (二)禁止令的适用
  首先,从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来看,所附条件大都是要求被不起诉人履行一些积极地义务。如滥伐林木案件,伐了一百棵树,附加条件就是种活一百棵树。对于被不起诉的在校学生,则只要求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定期参加公益活动等。虽然从目前来看。第一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都能积极履行义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错。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所附条件未免有点太简单,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本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人很难起到警示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某些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适用禁止令。
  其次,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但从立法精神上来看,其适用目的在于强化对非羁押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所附“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应具有某种“准刑罚”的属性,要让犯罪嫌疑人有“被剥夺感”,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被不起诉人的实际情况,禁止其接触特定的人、进入某些特定的场所等等。
  再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限定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例如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案件大都是从打群架发展而来的,多是一些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在学校不好好学习,结识一些社会上的小混混,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对于这一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就很有必要对其接触的人、进入的场所、参与的活动进行限制。
  四、社会调查和禁止令在附条件过程中的具体执行
  根据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的试点经验,以及个人的一些浅见,笔者就社会调查以及禁止令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的具体执行问题作了如下设想。
  (一)社会调查的内容及社会调查员的组成
  一般来讲,社会调查应当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的原因: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
  社会调查工作应交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去做,社会调查员可以从学校、社区以及其他机构内部选任,检察人员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制作制式的社会调查提纲,以方便社会调查监督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调查,对于社会调查监督员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二)禁止令的内容
  禁止令的内容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同类型案件中的不同情形而定。如因为经常进入网吧。沉迷于网络虚拟社会中而导致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侵财犯罪,可以禁止其进入网吧:因攀比、高消费等而导致抢劫等侵财犯罪的,可以禁止其进入歌厅等高消费场所:如因经常与社会上一些“混混”在一起而参与打群架导致故意伤害等犯罪,可以禁止其接触特定人员等等。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附条件包含禁止令内容的,检察人员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制作禁止令执行情况反馈表,并要求帮教责任人和社会调查监督员定期填报。
  (三)做出附条件不起诉以后,如帮教责任人和社会调查员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存在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及时报告的。经检察人员审查核实后。对于情节严重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考察期限或变更、增加附加条件
  此外,检察人员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要定期回访考察,进一步了解禁止令的执行情况。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存在违反禁止令的情况而帮教责任人或社会调查员未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可以根据情况对帮教责任人作出处罚或重新确定帮教责任人:对社会调查员则可以通知帮教机构指派其他社会调查员负责该案件禁止令的执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社会调查员,可以建议帮教机构进行说服、教育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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