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初析] 简述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伴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而产生的。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包括岛屿的权利基础和划界效力两个范畴,前者作为一个授权性问题,影响的主要是沿海国与国际社会整体之间的海洋权益的分配,后者影响的主要是特定沿海国之间的海洋权益的划分。在两者的关系上,岛屿的权利基础是划界效力的前提。国际法对岛屿的权利基础的规制尚存在不明确之处,因而引发了诸多争端。争端的出现带动了相应的国际实践,从而推动规则向更加明确的方向发展。国际社会应当将注意力放到真正影响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及人类整体利益的国际法问题上来。
[关键词]岛屿;划界效力;国际海洋法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3-0125-06
万鄂湘(1956-),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商法;(北京 100745);杨力(1971-),男,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海洋法。(湖北武汉 430072)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项目批准号:09JZD0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开放签字已届30年,生效也已过17年。但是,以《公约》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还处在不断发展变化当中。岛屿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海洋特征(maritime features),在国际海洋秩序的变动和塑造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亦即岛屿是否可以主张和享有海洋权利,岛屿针对各类不同海洋权利的权利基础(entitlement),以及岛屿在海洋权利的分配中发挥的效力(effect)或作用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究,以期对处理和解决当前国际法上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岛屿的法律定义、岛屿法律地位问题及其产生
岛屿(island)原本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只是在现代海洋法的编纂过程中转化成为法律概念,并且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
(一)岛屿的法律定义
岛屿的法律定义首先出现在1930年。当时,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第二小组委员会在决议草案中将岛屿定义为:“一个由海水围绕的陆地区域,永久位于高潮水位之上。”195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又将岛屿定义为:“一个由海水围绕的陆地区域,正常情况下永久位于高潮水位之上。”这个定义在1930年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正常情况下”(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的限定。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美国代表认为,国际法委员会的上述定义实际上包括了人工岛,而此类陆地区域应当是“自然形成的”,并指出“正常情况下”和“永久”两个概念相互矛盾。鉴于此,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0条第1款作出规定:“岛屿系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这一定义为《公约》完整沿用,最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岛屿定义。
由这个定义可知,构成一个岛屿,在法律上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必须是陆地。该定义对该陆地的地质构造似未提出特别要求。二是四面环水。因此,半岛不能被看做是岛屿。三是高潮时高于水面。这样就将低潮高地等其他海洋特征排除在岛屿定义之外。四是自然形成。由此可见,包括人工岛在内的人工设施和结构就不具备岛屿的法律地位。
当然,本文所研究的岛屿,系指单个岛屿而言。岛国、群岛国和群岛问题在国际海洋法律体系中另有规定,本文不予涉及。
(二)岛屿法律地位问题及其产生
在传统海洋法律制度之下,沿海国仅拥有狭窄宽度(一般是3~12海里不等)的领海,在此之外即为公海。笔者认为,这种相对简单的海域划分,使得岛屿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不具备特殊的意义,或者说,岛屿在海洋空间和利益的分配上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当时,岛屿在更大程度上是作为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一种客体或者对象。因此,那时国际上发生的与岛屿有关的争执,多是围绕岛屿主权归属的争端。这样的争端在今天还大量存在,但这并不能否定此类性质的争端具有相对悠久的历史传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海洋法的持续发展,国家的管辖海域由传统的领海逐步向更广范围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扩展,岛屿才真正开始在国际海洋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或者更准确地说,岛屿的海洋法地位问题,随之出现。
根据上文所述,笔者试将“岛屿的法律地位”定义为:岛屿自身能够主张的管辖海域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岛屿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管辖海域划界中的作用。由此可见,岛屿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指向两个范畴的问题:一是岛屿自身能否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我们姑且可以称之为“岛屿的权利基础”;一是岛屿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时可以发挥的作用,我们可称之为“岛屿的划界效力”。这两个范畴的问题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岛屿的划界效力问题,由于在很多学术文章中已有论及,因此不构成本文论述的重点。本文拟初步探讨岛屿的权利基础问题,以及它与岛屿划界效力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期通过此项研究,使我们对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获得更加全面、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二、关于岛屿的权利基础
从海洋法的规定、实践及发展来看,岛屿可以拥有自身的领海和毗连区是确定的。在岛屿的权利基础方面,存在争论且争论较多的,是岛屿能否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公约》虽然对这一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但仍然存在灰色地带。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更加突出,其理论重要性不用讳言,而其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中的实际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下面就岛屿的权利基础问题,按照不同海洋区域进行分类论述。
(一)岛屿的领海
从现代海洋法的编纂过程来看,岛屿拥有领海,人们对此没有任何争论,几乎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结论。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除了对岛屿作出明确定义外,还在第10条第2款规定,“岛屿的领海根据本公约各条的规定测算”,实际上表明《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适用于确定大陆区域的领海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岛屿,亦即表明岛屿与大陆一样,也拥有自身的领海。《公约》第121条第2款也规定,“岛屿的领海……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明确重申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