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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边防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浅谈 执法规范化建设 认识

发布时间:2019-06-19 04:14:26 影响了:

  摘 要:随着《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执法规范化成为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适应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为了提升边防检查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本文通过一系列数据,阐述了现行法律法规与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明确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关键词:边防检查;人员素质;法律权限;规范化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三项建设”重大战略部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边防检查机关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边防检查工作实践中,应勇于研究、勤于探索,把边防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向深入。几年来,全国边防检查机关积极投身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全面加强和改进边检工作,努力提高边检服务水平,使我国边防检查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在某些方面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仍存在一定差距,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复杂严峻的任务形势,不能满足当前全面推进边防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笔者就如何抓好边防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浅析自己的观点: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边防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暂就其中的几点加以讨论。
  (一)思想认识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过去几年来,全国边防检查机关在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工作中,努力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技能,创造和利用各项有利条件,全面加强和改进边检工作,切实提高了边防检查工作的整体质量与效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绩的取得与广大边防检查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与付出是分不开的。当前,公安部作出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在全国公安机关全面强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部分边防检查工作人员认为经过前一阶段的提服工作,边检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没有必要再做改进,便容易产生懈怠情绪,造成执法认识不到位,执法观念不端正;一些单位和领导的思想认识也存在偏差,对我们是一支执法部队、基本工作是执法工作、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的认识不到位,没有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事关公安边防工作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因而工作中重点不突出、目标不明确,缺乏综合施策、全方位推进措施。这种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极大地影响了广大边检官兵投身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与强力推进。
  (二)边检执法尺度有待进一步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是边防检查机关在边防检查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主要法律依据,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现行边防检查条例中的某些条款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在处罚额度的设定方面,导致目前存在边检执法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的问题。如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在三种情形下的非法出入境行为设定了处罚, “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此规定中,处罚的上限是处罚下限的1000%,而第三十九条中对船舶、航空器负责人的处罚数额则没有下限规定,这就造成了边防检查机关在对同类案件适用处罚时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执法尺度很难统一,容易导致处罚出现随意性,存在同事不同罚、同责不同罚,或者处罚畸轻畸重的可能,甚至为办人情案、关系案留有了余地。近期,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即将解决这一问题。
  (三)边防检查机关一些职责与权限的设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年4月,××××边防检查站连续查获三起福建籍蛇头大量拆装中国因私普通护照骗取韩国签证的组织偷渡案件,总数达到80余份,为特大案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边防检查站没有刑事侦查权,按照相关规定,须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认为蛇头在外省,管辖存在问题,始终拖而未决,直到上级机关出面干预,刑侦部门才予接案,但因办案时机已经错过,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案例二,××年9月24日,××边防检查站发现金某等九人有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嫌疑。经查,金某等七人系持用伪假出入境证件出境,陈某、林某系协助他人非法出境。边防检查站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的陈某、林某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对金某等七人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责令他们自行返回户籍所在地。
  案例一中,由于地方公安机关的延误,错过了办案的有利时机,致使案件一直未能侦破,“蛇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案例二,显然是一起严重的有组织集体偷渡案件。《公安部关于偷渡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很显然本案中偷渡活动的组织者触犯了刑法,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却是边防检查站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只是对相关人员罚款后责令他们返回原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击口岸偷渡时只抓小鱼(偷渡者),抓不到大鱼(偷渡组织者)的案件。上述的两个案例比较具有代表性,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以上情况的屡次出现原因在于边防检查机关一些职责与权限的设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打击非法偷渡活动是边防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查权,相关案件须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办理,这样的办案权限与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制约了办案效率与质量,执法权限矛盾严重影响了边防检查机关在办理一些重大偷渡案件时的执法办案进程,导致基层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出现了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不合法等问题,甚至出现了漏处漏罚、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执法办案效率质量不高。而地方公安机关侦办偷渡案件时,由于缺乏对偷渡案件的熟悉程度(在这方面远不如成天和偷渡活动打交道的边防检查机关),客观地来讲,侦破案件也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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