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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组建模式研究:市场主导模式

发布时间:2019-06-20 04:03:07 影响了:

  摘 要 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具有很强的行业背景,在实现产教结合方面独具优势,但也存在和其他类型职教集团的共性矛盾。基于对公司集团与职教集团组建模式的比较分析认为:构建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要确立职教集团法律地位,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组织模式及高效合理的组织架构。
  关键词 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组建模式;公司集团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16-0030-04
  
  一、问题的提出
  
  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通常是由行业集团公司牵头组建。行业集团公司是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行业集团公司中,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合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出现,各类职业院校在行业集团公司主管下独立运行。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由于具有很强的行业背景,因此具有依托行业组建、受行业领导、行业参与建设、为行业服务的优势。但与其他类型职教集团一样具有产权、组织模式、领导体制、运行方式等方面的共性矛盾。首先,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在组建中能否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下进行行业内部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从而使职教集团做到资产融合,赋予集团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其次,职教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否围绕集团目标构建合理、高效的组织结构,从根本上解决职教集团自愿参加、进出自由、组织松散、集中度不高、执行力不强、集约化效果不显著的问题,强化集团运行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再次,职教集团应如何体现产教结合下高效运行,真正体现行业指导下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现产业链与职业教育链的融合;最后,职教集团应如何在行业管理体制下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实现校企互惠双赢、合作育人的人才培养机制。
  
  二、公司集团与职教集团组建模式比较
  
  (一)组建形式比较
  我国公司集团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的。1998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1]。
  职教集团组织特征是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合。因此,可以借鉴我国民法中的联营关系来探讨其结合关系。民法意义上的联营分为三种层次:紧密型联营(又称法人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又称非法人型联营)与松散型联营(又称合同型联营)[2]。其中,紧密型联营组建模式是一种实质性合并或兼并的形式,并入的成员学校不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松散型联营组建模式是以某一龙头学校为核心,联合行业企业和其他院校组建起来的集团化办学形式。这两种组建形式是通过集团章程和共同建立的组织管理平台进行集团运行,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比较容易操作;半紧密型联营组建形式比较灵活,既有紧密型整体并入职教集团的形式,也有松散型以联合办学加入集团的形式。
  (二)组织主体比较
  公司集团的组织主体是企业,包括投资公司和按照产业链划分的上下游企业。企业之间既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也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3][4]。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设立,国家发改委和各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均在企业规模、注册资本、成员单位数量及章程制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职教集团的组建主体,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规定:职教集团必须以高职院校或省一级重点职校为龙头,吸纳开设相同专业的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集团成员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总数不少于4个,其中龙头学校以参资、参股、接受托管等形式合作的成员学校不少于1个[5]。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规定:职教集团要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为龙头,至少吸纳10个以上开设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业院校、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和3个以上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
  我国职教集团在组织形式上大都实行“四个不变”,即集团成员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可以看出,公司集团和职教集团在组织主体的构成方面是相近的。一是以一所实力较强的学校为龙头学校;二是应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至少应该有核心层和紧密层,应有相关企业、其他实体及协作学校参与;三是集团成员学校和其他成员单位总数至少在5个以上;四是具有集团成员共同制定或认可的章程。
  (三)产权制度比较
  职教集团的产权关系比较复杂,集团各参与成员可以是公办或民办性质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个人或者行业协会等群团组织。因此,集团组建后,可能包括国有、集体、民营等多种性质的产权成份。从实践效果看,我国多数职教集团是在产权关系不明晰的情况下组建和运行的,这也是难以构建科学治理结构的症结所在。对此,应当通过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加以解决。一方面,行业集团公司是拥有主导产权的主体,在这种格局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属于行业公司的资产作为投资,以控股形式对职教集团行使权力,而集团内其他成员则通过参股成为股东,从而逐步做到资产融合;另一方面,行业集团可采取逐步剥离的方式,将剥离的资产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资产合股,组建股份制职教集团。
  (四)治理结构比较
  公司集团是一个法人实体,当公司集团有多个法人构成时,其二级公司往往成为独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1987年颁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专门指出,“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以及松散联合层组成”[6]。公司集团建立在股权设置的基础上,虽然和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体制有所不同,但其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总经理的设置所形成的权利、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是一致的。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职教集团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治理原则体现在对各治理主体权限的明确划分上[7]。在实践过程中,职教集团多元治理模式的组织形式是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理事会是职教集团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订章程,对集团进行决策、规划与协调;定期召开集团工作会议,指出集团发展中的问题,出台相应的意见措施,促进集团成长[8]。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或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管理集团日常事务;协助理事会制订方针、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与其他组织团体交流合作等。对此,山东省教育厅对于《职教集团的领导和管理机构》规定为:职教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由各位会员组成。集团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则要求“职教集团成立理事会并制定有关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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