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涉及人伤需要伤残鉴定时的时间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交通事故涉及人伤需要伤残鉴定时的时间规定
近期,作者遇到2起关于人伤伤残鉴定的咨询,其中一起是车主咨询,另一起是伤者咨询,事实上,在单个交通事故中,车主和伤者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立”关系的,但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各方都需要遵守,为此,作者特地查阅了一些资料,进行普及,希望对车主和伤者有所帮助.
一般机动车都会购买两份保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受害人可以就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是不分责任大小的.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过错分担责任.对于商业险,保险公司有很多除外免赔责任,如没有驾照、饮酒、逃逸等,因此要区分清楚.
选择鉴定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明确规定了伤残鉴定时机的问题:“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受伤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出院一般情况下可认为是治疗终结,医院认为病人病情稳定,已不需要继续进行治疗的话,可以出院回家休养,这样患者出院时就是治疗终结之时.但是,如果病人出院后因原病情的反复又入院治疗,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治疗没有终结.
按照某市的鉴定实践,具体来说,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
另外,伤者应尽可能在上述规定时机(伤后3-6个月)尽快做鉴定.有些病,恢复很快,迟了可能鉴定级别较低.
敬请关注“甬车之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