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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_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讨

发布时间:2019-06-26 03:57:10 影响了: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典型的智力密集型企业,追求产品的创新和市场的开拓是其发展的原动力,往往对消费者需求拥有敏锐的嗅觉和洞察力,是世界各国经济创新体系中最活跃、最具效率的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在全国中小企业中仅仅占到3%,但其申请的发明专利却占到全国专利总数的65%,实现的新产品开发约占全国总量的80%,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步履维艰,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压力,融资难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内涵与发展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内涵 具体为:
  (1)知识产权质押概念。我国《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产权所有者即债务人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移交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对债权人债权担保的行为。其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享有该知识产权拍卖或者折价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有:一是以知识产权未来带来的经济利益作为质押,是指在贷款时将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借贷的质押,当借款人不能依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拍卖,用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二是以知识产权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是指债权人希望企业以其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包括利用该知识产权生产出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授权允许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三是以知识产权为担保获得第三方所提供的信用增强或者信用担保,是指由第三方为知识产权提供信用加强从而获得债权人的贷款,或争取较高的贷款数额。目前主要有第三方直接提供担保和第三方间接提供担保两种方式。第三方直接提供担保是指第三方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从而获得债权人贷款,而知识产权所有者以该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间接提供担保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以该知识产权为担保直接向债权人融资,由第三方承诺若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资金则由第三方负责偿还的担保方式。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2006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银行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讨论会,首次就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公开征询意见。截至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批复了16个知识产权质押试点单位。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2006年1月到2011年6月,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质押数量累计已达到3361件,总金额达318.5亿元人民币,知识产权质押金额年平均增长额达到70%,质押合同登记数量持续五年保持高速增长。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可行性分析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评估难度大,评估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抵押融资,首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无形性和价值不稳定性使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难度较大。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市场需求波动性增加,新的专利技术和新产品的出现可能会使原有专利的价值下跌甚至失去价值。此外,知识产权均有保护期限,超过期限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也就不能再为知识产权持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因为也就无法再作为抵押品获取融资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建设不健全,缺乏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不同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同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不尽相同,无疑会对银行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带来负面影响。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对知识产权质押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未针对不同知识产权作出不同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只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质押融资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它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如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等都未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当遇到侵权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可能导致借贷双方的成本大幅度增加,银行面临的风险增大,这也使得银行贷款更为谨慎。
  (3)配套制度与服务不完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并不完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变现系统不信任。知识产权变现性较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理相对困难,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变现还受地域性、时间性、排他性的限制,中小企业信贷的高风险性,阻碍银行介入中小企业的步伐。此外,我国知识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尚未健全,抵押担保登记程序复杂,部门分散。一方面,容易造成同一知识产权重复抵押担保获取贷款、增加贷款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问题。另一方面,冗杂的登记程序和过高的借款成本也会使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放弃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一方面中小企业缺乏维权意识,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加重视,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侵权防范措施,使知识产权价值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盗用他人知识产权,复制或仿制他人的产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对于知识产权合法、有序地转让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知识产权的变现相对困难,变现成本也较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行性分析 具体为:
  (1)政策助力质押融资快速发展。为保障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各类担保机构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价值,开展多种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同时探索适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估及流转的管理机制。
  (2)政府牵线搭建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局通过联合其他职能部门以及重点工业园区,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项目,为金融机构挖掘优质资源;与银行合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和镇江市政府共同主办了镇江市银企专利质押对接会,26家创新型企业的138件专利获得了镇江中行等6家商业银行2010年度1.3亿元的集中授信,实现了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成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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