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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研伦理审查_关于医学科研中的伦理审查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6-27 03:59:11 影响了:

  【关键词】 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科研管理  文章编号:1003-1383(2012)04-0593-03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2.04.064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进步、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健康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也促使医务工作者不断探索新的诊疗技术,企业加大新药、医疗器械等的研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FDA)在2003年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依据规范要求从2004年开始对国内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其中一个必备条件是成立独立伦理委员会。最初成立伦理委员会是根据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需求,审查内容大多以临床试验为主。随着一些新技术、科学研究的申报需求,伦理委员会也会对一些技术、科研、器官移植进行审查,但是除了卫生部在2007年颁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和SFDA在2010年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以外,目前伦理审查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仍然缺失,这将对我国医学研究的发展形成制约。
  1.正确认识伦理审查的作用
  1964年6月第18届世界医学会大会(WMA)在芬兰举办制定了《赫尔辛基宣言》,到2008年10月历经多次修订。《赫尔辛基宣言》是作为对涉及人体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伦理原则的一项声明,此研究还包括对可识别身份的人体材料和数据进行的研究。世界医学大会的日内瓦宣言用“病人的健康必须是我们首先考虑的事”这样的语言对医生加以约束。医学伦理的国际准则宣告:“只有在符合病人的利益时,医生才可提供可能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医疗措施”[1]。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也明确提出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是为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合法权益[2]。也就是说,医学技术只解决我们“能干什么”,伦理学才解决我们“该干什么”的问题[3]。
  2.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的范围
  按照《赫尔辛基宣言》提出的要求,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医学研究仅限于以人为对象的研究项目。目前我国主要存在几种情况:首先是临床医学的科研,包括以人体为研究对象的药物治疗研究、诊断、治疗方法的改进等;或是用采集的血液、组织等标本进行研究;或是收集患者的临床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等。其次是临床进行的器官移植、生殖技术等医疗行为,尤其是活体器官移植、人工授精等问题。还有的就是临床开展新技术的评估,主要是医院引进的或是自主研发的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最后是目前伦理审查较多的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这一方面也是国内开展比较多,特别是2010年SFDA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之后,这方面的伦理审查相对比较规范。
  我院从2004年成立伦理委员会以来,伦理审查工作涉及的领域也逐步增多,伦理审查的开展也步入规范。从最初的主要审查药物临床试验和器械临床验证,发展到目前涵盖了科研审查、临床诊疗技术实施审查、临床试验等多方面审查。为了更有针对性的开展伦理审查工作,我院现已将医学伦理审查与器官移植审查分开,成立两个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
  3.医学科研伦理审查操作规范的缺失
  由于我国开展伦理审查的工作时间短,各部委根据当时情况只是颁布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原则,如卫生部在2004年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在2006年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医学伦理审查基本的规章制度至今还没有颁布,这是开展伦理审查工作的困难之处。我院现在修订的伦理审查操作规范,主要是依据SFDA在2010年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并结合近几年伦理审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在伦理审查的申请与受理、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形式、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伦理审查的决定与送达、伦理审查后的跟踪审查、伦理委员会的质量保证、伦理委员会审查文件的管理等方面,细化了标准操作规程,如将原来的伦理审查申请表的内容细化,将跟踪审查进行分类申请等。因为没有可依据的规定、原则,目前我院有关器官移植、科研项目、医疗新技术的审查,只能参照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操作规程进行,没有制定适合每一类自身特点的操作规程,这种情况对伦理审查规范开展是个重大的制约。
  200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首次提出,在项目申请时对涉及医学伦理学的科研项目,要求申请者提供伦理委员会证明。近来一些省部级科研立项、奖项申报也要求提供伦理委员会证明,一些期刊杂志论文发表也提出同样的要求。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客观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伦理审查过于匆忙,未经充分的思考论证大都流于形式,只是多了一个伦理委员会的公章[4]。就我院现在的伦理审查情况看,医学科研审查也是一个薄弱环节,主要是在课题申报立项之初进行一次会议审查,但是项目是否立项,立项后如何执行,特别是课题的方案是否有修改,以及项目完成后的结果如何等都未进行跟踪审查。笔者认为导致目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医学伦理学的思想在我国的教育还不够深入,大多医务工作者在校学习期间,只是将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选修课程,甚至有的都未接触过,大多数民众也没有接触过这类的知识,导致我们对医疗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不符合伦理的事件,产生漠视的态度,而一些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也无法得到保护。尤其是在成立了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时候,如果委员没有对伦理学知识的深切体会,也就无法对受害人履行保护权益的职责。
  4.不断完善和加强医学科研伦理审查
  (1)通过自身建设加强伦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通过医院设置的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日常的工作管理,由专职秘书组织伦理委员会委员进行常规伦理学方面的知识培训,保证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质量。其次就是安排伦理委员会委员参加国内相关的伦理审查学习班,提升自身的伦理审查能力,但是目前这方面的学术会议、培训学习还相当缺乏。
  (2)通过外部的监督管理加强伦理委员会的建设 目前除了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进行审查或视察,其余的基本处于“真空”地带,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这也导致伦理审查工作无法规范、有序开展。是否可以建立一个从上而下垂直管理的伦理委员会体系,使每个基层的伦理委员会可以得到上级伦理委员会的指导,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伦理委员会反映,上一级伦理委员会对下属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汇总主要问题再向上级伦理委员会汇报,最高伦理委员会汇集全国各地反映的问题、情况,进行分析并制定或修改相关的规章、制度,指导各级伦理委员会开展工作。这种管理体系也许更有利于伦理委员会客观、公正、独立的行使自己的职责。
  (3)通过伦理委员会使工作透明化普及化 伦理委员会要对群众进行普及宣传,使伦理学的知识深入,在接受群众关于伦理学方面咨询的同时,也能受群众的监督。这样我们的伦理审查才能健康、快速发展。
  总之,医学科研中的伦理审查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但是其重要的作用正在日益显现,为了更好的规范临床医学科研工作者的行为,保证我国临床医学科研能更加科学的开展,我们必须加大对伦理学知识的普及,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第59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赫尔辛基宣言[Z].韩国,首尔,2008-10.
  [2]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Z].2007-01.
  [3]周胜更.医学伦理的临床实践[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5):56-57.
  [4]刘激扬,田勇泉.提高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伦理审查质量的思考[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12):8-9.
  (收稿日期:2012-05-17 修回日期:2012-07-11)
  (编辑:梁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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