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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厦门调解新模式──无讼社区] 厦门调解曝光媒体

发布时间:2019-07-06 04:03:14 影响了:

  【摘 要】本文主要从厦门开展的调解新模式——无讼社区出发,探讨该创新制度的闪光点及不足之处,并基于此提出完善意见与建议,期望无讼社区能够更加完善,能在家庭和谐、邻里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和谐的实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无讼社区;不足;闪光点;完善意见
  “以和为贵”是几千年中华文明的精髓,中国人讲究和谐,尤其是邻里之间的和谐,而所谓的和谐社会就是将“和”扩大到了整个社会的范畴,家庭的和谐、邻里的和谐、社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元素,虽说国泰才能民安,可是民不安国又何以泰?社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题中之义,于是在原有的管理体系上无讼社区的创新管理理念应运而生了。
  一、无讼社区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案件数量也日益增长,而法院工作人员有限,基本上都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而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一审后可以二审,二审后还可以再审,有些案件甚至要进行十几次庭审才能解决问题,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容易影响办案效率,进而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更重要的是判决有时也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激化更深的矛盾,容易伤感情。鉴于国情以及诉讼的某些不利因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大家的提倡,诉讼前调解也越来越得到重视,而“无讼社区”即建立在原来的人民调解的基础之上,人民法院和居委会共同成立创建无讼社区工作小组,由庭长担任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法庭人员及社区调委会人员组成。双方各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沟通日常调解工作出现的情况及有关信息,以及负责安排联席会议。无讼社区创建工作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交流相关信息,总结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果,并就社区内社会关注的纠纷及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排查辖区内可能发生的矛盾隐患,调整部署下阶段工作。法院(法庭)指定1~2名责任法官负责指导社区调委会的调解工作,社区调委会应按照相关规定选任人民调解员,并对调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跟踪考评。
  法院和居委会双方合作设立“法律诊所”,作为调解社区纠纷的固定办公地点。居委会负责提供场所作为办公点,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待登记调解工作,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室。法院责任法官每周在法律诊所定期“专家坐诊”,为预约的疑难纠纷实地指导调解工作,必要时可就地办案。简而言之,无讼社区其实就是法官深入群众,在原有的人民调解的基础上注入法官的力量,法官加入诉讼前的调解,帮助居民更快更好的解决纠纷。
  二、无讼社区的闪光点
  (1)无讼社区属诉讼前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从而减少一定数量的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社会资源,减轻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2)能够弥补法律的漏洞,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或者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等一些不适宜诉讼的案件,采用无讼社区的方式也许更能解决问题。(3)在无讼社区的构建中,法官的加入无疑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再加上扎根于基层、贴近群众的人民调解员,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共同作用,必然会使得人们更加容易信服并执行最后的调解结果,大大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4)无讼社区的建立改变了司法在民事诉讼中被动、消极的形象,法官脱掉法官的外衣,以一个法律帮助者的身份主动在诉讼前涉入案件,而不是像以前一样坐在法院等到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再进行干涉,这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有利于提高司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5)无讼社区的调解在寻求事实真相时,更强调将来关系的发展。其追求的是最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结果,不需要法庭上的针锋相对,不需要彼此的唇枪舌剑,需要的是双方,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坐下来好好谈谈,尽可能的协调双方立场,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不伤害双方之间的感情。(6)无讼社区的调解并不像诉讼那样规定了繁琐的程序,其程序简洁灵活,解决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能够积聚社会各种力量,而且并不收取当事人费用。法官的加入,是无讼社区的亮点,责任法官不仅负责该区的调解工作,还负责该区的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工作,不仅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宣扬了法制精神,也使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与法律素养得到提高,群众纠纷能够更快更好地得到解决。
  三、无讼社区的不足之处
  (1)法官参与社区内纠纷的调解,然而如果调解未果,当事人最后仍走向了诉讼的道路,此时,诉前参与调解的法官是否依旧可以参与此案件在法院的审理,这一点目前并没有规定。可是,如果诉前调解的责任法官又做审判案件的法官,难免会先入为主,而不能独立、公正地按照既有证据作出判决,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有损法律威严。(2)无讼社区的宣传力度不够。目前尚有大量居民并不知道社区正在开展“无讼社区”活动,更不知道法官在社区居委会“坐诊”,“无讼社区”的预期功效难以得到发挥,由此可知,无讼社区的宣传力度是大大有待提高的。(3)无讼社区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加重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负
  担。尤其是在制度构建还未展现成效的初期,对法官而言,其要审理的案件并未减少,反而其所承担的职责有所增加,这更加重了法官的负担。(4)无讼社区试点地的选择局限于各项条件本来就很优越、管理优秀的社区,对于那些易发生难以调解的案件、条件不太优越的社区却没有进行试点。如鼓浪屿龙头社区商家、游客较多,涉及的合同纠纷、产权纠纷也较难调解,实现无讼有难度,所以龙头社区并没有成为试点社区。但是,一项新制度进行试点为的就是从实践中探寻此制度的可行性,从实践中发现不足加以改正完善,从而能够将一项较完善可行的制度进行推广,然而对于无讼社区的试点倘若只是一味地停留在条件完备的社区,而将具有特殊性的社区抛在一旁,也许试点会获得圆满成功,但在将来推广的道路上势必会碰壁,晚碰壁不如早碰壁,就像疾病一样早发现早治疗才更容易痊愈。(5)将“无讼社区”的“无讼”绝对化。其实,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在目前及将来很长的时期内一个社区完全没有发生诉讼是不可能的,因此,虽然名为“无讼社区”,但我们的目光应着眼于减少没有必要的诉讼,而不是压制诉讼抑或切实实现零诉讼。
  四、无讼社区的完善意见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告示、大会、宣传册、舞台情景剧等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只有宣传工作做到位,让居民都了解法院、居委会为大家的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这种帮助,居民才会主动去寻求帮助,而这样,“无讼社区”也才能真正地运转起来,发挥其积极作用。(2)由法院派人专门负责社区内“无讼社区”的工作,而不是由法官兼任,当然,法院所派出的人必须要精通法律、有过办案经验,否则必然会影响调解的权威性。或者由法院的法官轮流负责社区内“无讼社区”的工作,但法官在负责“无讼社区”的工作期间不用承担审理案件的工作。(3)确定回避制度,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该案起诉后,不能再参与该案件。这样更有利于法官公正地判案。(4)实现试点地类型层次的多样化。不要将无讼社区的试点地一律设立在发展程度较高、实现“无讼”可能性较大的社区,而应该在多个层次和类型的社区进行试点,这样才能全面了解这项制度的优点与不足,从而决定是否推广,以什么样的形式推广,以及推广的范围。(5)不断提高调解人员、法官的素质,优化调解手段,针对不同特性的纠纷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调解,加强各社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跨社区纠纷的有效调解,并不断吸收社会各界的有利力量,用法院、居委会、司法所、律师等各种力量形成对“无讼社区”建设的全面支撑,提高调解效率。(6)理性认识“无讼”的内涵,“无讼社区”并不是真的为了实现无讼,为的只是减少诉讼,维护社区稳定和谐,可诉前调解的就诉前调解,不要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浪费诉讼资源,其本意并不是指完全消灭诉讼。然而从字面上看确实会让人误解,责任人员有必要向各有关工作人员明确这一点,以防出现为了绩效排斥诉讼、压制诉讼的情况。
  一项新制度的缺陷在所难免,对于这些不足,我们要用宽容的心去对待,况且这些不足也是可以克服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制度的功效,看到这个制度的未来,“无讼社区”不会仅仅停留在某几个社区,而是会经过完善融入地方特色被推广至各个城市甚至乡村,必将成为解决纠纷矛盾的新型有效模式。只有纠纷减少了,诉讼减少了,社区和谐了,社会安定了,国家才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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