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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特许加盟_上海特许加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6 04:04:21 影响了:

  加盟授权方向加盟商提供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加盟商向授权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加盟商和加盟授权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首先双方在信息上就不对称,加盟商对整个行业的认知很模糊,加盟授权方往往采用格式合同,规避对自己的不利。
  国家的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提出了行政方面的要求,备案的性质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总部和加盟商的关系,二者的矛盾经常出现在什么地方呢?或者说这种经营模式的现状如何呢?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的毕汝才律师是北京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著有《企业常用合同管理必备全书》,担任北京合同律师网首席律师,专门代理有关特许加盟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近日,针对特许加盟经营中的法律规定,《中国连锁》记者采访了毕律师。
  
  记者:我国法律关于特许经营是怎样规定的?
  毕汝才:有很多优秀的企业,他们几乎所有的价值都在品牌上。比如麦当劳和肯德基这样的公司,很难说产品必需很高深的技术,但是他们的品牌经过多年培养,已经是价值昂贵的经营资源。
  我们知道,以往我们的经济行政色彩很浓,以前实施计划经济,经过改革,成为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后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各种经济形式不断涌现,尤其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也开始出现并发展。但这种经营模式鱼龙混杂、出现了不少问题。为了加强对这种经济模式的规范管理,依法保护加盟商的利益,我国在2007年2月颁布实施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记者:从您的具体工作中,您认为哪些地方最容易出问题呢?
  毕汝才:具体到特许经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所谓的“两店一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一条实际上是要求总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加盟商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不具有两店一年的特许人应该没有资格从事特许经营。如果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商以特许人没有两店一年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该判决解除合同。
  但是,各地人民法院对此把握不够统一,有些地方的法院的实际裁判中,仍旧把《合同法》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说,总部和加盟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双方订立的书面契约为主要根据,而把《条例》中对总部不具备两店一年以及其他的硬性规定条件不做评判。就目前的形势看,这种作法不利于对加盟商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我国特许经营这种新型经济模式的有序、健康发展,不利于培育我们自己的优秀的特许经营品牌。
  由此涉及到的另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就是《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这个“三年”的规定可以看成是对弱小加盟商的一种保护,可惜很多加盟商没有利用好这一条款,加盟合同的期限只有一年,加剧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
  
  记者:对于特许加盟,人们常见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毕汝才:进行特许加盟的投资者不属于消费者,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常接到的投诉中,不少人在加盟中遭遇陷阱,认为自己是消费者,要求按照消法的规定予以解决,而实际上其购买商品不是用于生活消费,不属于消法所指的消费者的范畴,不能适用消法。
  我在前不久接触到的一起案件的判决,印象很深。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总部的宣传“虽有夸大之处但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实现”。首先,广告**不能等同于合同**,宣传中存在失实,构成广告**,但由于相关内容没有构成合同条款,故不属于合同**。其次,商业吹嘘不能等同于合同**,双方加盟合同对其吹嘘内容未作任何约定,而投资者据此理由主张被告**,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加盟者对其项目如何低成本等做过夸大的介绍,也只能认定为商业吹嘘,尚不能构成合同**。我们往往对弱者产生同情,但法律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力求公正。法院的上述判决也同时强调了加盟商的责任。
  
  记者:在个别人的不法经营中,经常出现“打一枪就跑”的情况,应该怎样从法律上杜绝呢?
  毕汝才:说到处罚,有一点不应该忽略。总部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即《条例》中所规定的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条例规定,特许总部在与加盟商签约前一个月要向加盟商披露特许人的有关与加盟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是否涉诉的信息。
  如果特许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加盟商在加盟后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如果条例的这些对特许人的规定充分的用之于人民法院的裁判中,就可以更好的保护加盟商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更有利的打击不法特许总部借助虚假加盟这个外壳骗取加盟商的血汗钱。但是,从现实看,有些法院并未充分重视条例的规定,保护加盟商和打击欺骗性特许人的力度远远不够。
  
  记者:那么双方在合作之初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毕汝才:特许人在网络媒体、电视媒体等媒体上进行大肆虚假宣传。有关机关和网络发布单位不予监管。而加盟的一方则求胜心切,不够慎重。
  特许加盟在国内是一种比较新的商业模式,很多有名的大公司都开展特许加盟业务,但是不可否认,不管在那个领域都难免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比较常见的是不少特许加盟授权广告里都是什么“两月收回成本”、“一年回本”等不实之词,现在随着资讯的快速传播,这些不法人员靠收取巨额加盟费用的办法已经混不下去了,就开出零加盟费的诱人条件。事实上,加盟费对于常规特许经营总部来说,是最重要最合理的一笔费用。他们会把这笔钱从别的地方赚回来,比如,高于市场零售价出售给加盟商货物;设置苛刻条件,故意让加盟商违约从而不予退还押金或保证金,等等。
  而加盟商往往是外行,至少在信息上就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急功近利,往往听信或者说宁愿相信某些总部的夸大宣传,在出手时不够慎重,没有对企业深入考察。比如总部是否依法注册、注册资金是多少、生产基地在哪里、两店一年的情况、其他加盟商的情况,等等。
  我建议凡是要加盟创业的人士,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应该聘请律师来把关。签约时,加盟商要让总部把口头承诺一律写进合同里,包括总部的义务、盈利情况、合同的解除条件,尤其把盈利作为加盟的合同目的进行约定,将来发生纠纷自然会占据主动地位。
  
  记者:作为律师,您对特许加盟这种经营模式的认识是怎样的?
  毕汝才:至于我个人,对总部只有最低要求。就是开展加盟业务的总部至少自己要有成功的店,这样才有吸收其他人加盟的资格,另外要形成体系,实现标准化,可以复制。比如一些汽配行业的加盟品牌,既没有自己的生产技术,又缺乏专业的独特的销售技巧,只是一个普通的代理商,谈不上特许经营体系。而一个负责任的总部,同样不能毫无甄别地吸收加盟,否则只能加大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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