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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挫折的案例 [面对超低报价,看看[案例]教你怎么做!]

发布时间:2019-07-16 20:59:42 影响了: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的委托,某集中采购机构就其所需的软件系统项目公开招标,此项目采购预算为122万元整。至投标截至时间共有六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其报价分别为:A 120万元、B 116万元、C 92.4万元、D 72万元、E 46万元、F 5万元。投标报价如此悬殊,令开标现场一片哗然。

评审过程中,评委们就报价最低的F供应商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进行现场讨论。有评委认为,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在一年维护期内必须有七名专业软件工作人员驻点进行全天候软件维护服务,根据此条要求,依据本市人均最低工资标准计算,F供应商的五万元报价,远低于其基本的人员工资成本支出,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

还有评委则认为,既然F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承诺在一年维护期内安排七名专业软件工作人员驻点进行全天候软件维护服务。这对于采购人来说,花少量的钱赢得同样的服务,何乐而不为?作为评标委员会无需去讨论投标人的投标成本问题,只需要看此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何对待此超低报价,F供应商在评标现场是“留”还是“去”,超低价是“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一时之间难以抉择。

但经讨论,最终评标委员会要求F供应商就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问题进行书面解释。F供应商承认报价低于成本,目的是扩大影响力、优先占领市场。评委会仔细阅读了解释函,认为F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其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

报价真的越低越好吗?遇到超低报价,评标委员会又当如何依法合规应对?

专家点评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竞争日趋激烈,投标过程中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一般来说,货物、工程类项目存在大量的原材料、人力、物流等成本,报价之间差距有限,通常为货物档次高低、原材料差异间的差价,超低价或零报价往往出现在软件开发项目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报价真的是越低越好么?

从系统软件生命周期构成的两阶段(即开发阶段和维护阶段)分析,系统软件的成本由开发成本和维护成本构成,比例约为1:2。

部分供应商为了霸占市场,滥用竞争优势,故意压低开发成本进行投标,以此手段击败竞争对手取得中标资格,随后在系统开发的过程中通过设置技术壁垒、保留源代码等方式,实现对整个系统开发项目的“**”,最终利用维保、二次开发陆续收回后续成本。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标时超低的开发报价,势必是用后期高昂的维护费用换来的,对采购人来说不但不能真正节约资金,还可能需要付出高于预算几倍的支出。软件开发是一个周期性系统工程,一旦供应商后期无法收回预期成本,整个项目就存在偷工减料、无法按期履约的风险,给采购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时间和经济双重损失。其次,超低报价的出现对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其他供应商也构成了伤害,在整个行业内造成恶性循环、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评审现场出现报价超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现场对该供应商的成本进行考量和评估。可是,评标委员会单方面对是否低于成本做出判断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建议在前期讨论的基础之上,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澄清解释或提供成本证明材料,一旦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拒绝提供成本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其书面材料做出判定,形成一致意见,对该供应商的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也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所以,供应商一旦可以对其报价做出合理解释,同时评标委员会对该解释也表示认可,应当现场保留其继续评审的资格。这样做也有利于进一步节约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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