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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群体本位”思想对造就公民意识的阻碍及其消除】 企业家群体的造就

发布时间:2019-07-17 04:03:13 影响了: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群体本位”思想主要根源于儒家思想以及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它是现阶段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不利因素之一。现代法律理念与“传统人”的背离和张力,是困扰转型国家法治进程的一个严重的突出的问题。因此,光是简单移植和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体系,并不能必然地带来法治,而主体因素则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群体本位;思想;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185-02
  中国传统文化的视野中,个人永远是渺小的,群体永远是伟大的。以国家和家族本位为代表的群体本体,实际上是取消了个体的具体权利。中国文化是扎根于群体的一元的别无选择,从来也不曾存在过立足于个体的多元自由选择。当然,任何一种思想的存在都不是偶然的,它必须有坚实的社会根基。
  一、公民意识是重要性
  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成员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理性角色认知,在塑造转型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社会与其过去的纽带关系永远不可能完全断裂,当悠久的历史符号渐成深厚的传统时,我们发现祖先的权利观念是淡薄的。但由于历史遗传因素的浓重影响,导致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公民意识的塑造产生了深层的影响,其中影响最为深刻的是“群体本位”思想。在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一些不利于权利意识存在和发展的因素。以“天人合一”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把追求秩序和谐作为理想,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交往讲究的是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强调整个群体而忽略了作为单个权利个体的“人”。
  二、“群体本位”思想的根源及其存在形式
  1.“礼”对“群体本位”思想的影响作用
  在中国古代社会,“礼”作为基本道德规范标尺对整个社会的“群体本位”思想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以三纲为核心的伦理精神和法律原则,迫使人承担起不堪重负的、对权力的绝对服从;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淹没了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些思想不仅存在于古代中国,而且同样也残存于当代中国。
  权利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早在春秋时期,就“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已经展开了理论,一些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们一开始就跳出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对立思考,直接把群体的和谐作为理论的出发点。这些思想家们认为,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和群体的和谐是最重要的价值存在,为了这一目的,社会个体的个人需求应该无条件的服从社会需要,一切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依归,个人应融于群体之中,个人只有孝服于家,才能忠诚于国。
  2.小农经济的存在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群体本位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基础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这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经济结构造成了人们彼此之间的依赖性,人们必须群居而相互依靠才能很好地生存下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其表现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种经济形式直接的影响了社会组织形式,在组织结构上,纵向的是城乡二元结构,横向的是部门单位个人三重结构。这种严格的行政隶属关系导致了任何个人都隶属于某一个单位,而任何单位又隶属于某一个部门。其结果,单位不仅是个人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也成为个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这种个人对单位的全面依附关系,压抑了个人的自主性与选择性,增强了个人对集体的依赖感,而且弱化了个人的权利意识。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现代法律理念与“传统人”的背离和张力,是困扰转型国家法治进程的一个严重的突出的问题。因此,光是简单移植和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体系,并不能必然地带来法治,而主体因素则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现代化和法治进程中塑造社会成员的公民性品格和意识,确立公民道德信念和法律信仰相整合的现代主体精神,实现由臣民—市民—公民的角色转变,才能把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有效地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伦理信念和行为要求,使社会成员能够内在自觉地遵纪守法,从而使“纸上的法律”变成生活中的活法。
  三、“群体本位”思想的克服
  1.以教育来塑造公民人格
  教育,从来就是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着每一个社会成员以何种素质进行社会互动、促进自身和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如果公民权利在教育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不能经由专门的研究得到必要的辨析和正视,进而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不仅对教育本身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对公民社会的建构也会构成很大的障碍,使这一目标难以实现。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制度建设在公民观念更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2.化“人民”为“公民”
  新中国成立后,“为人民服务”的口号喊得可以说是铺天盖地,使用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并成为各行各业的工作目标。但是到了*****时期,在“为人民服务”这面大旗的掩护下,发生了无数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从而,我们发现认真思考如何正确使用“为人民服务”这个概念是很必要的,如果一味强调人民,而忽略了公民这个概念,恐怕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要求。尤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被提上日程,不难发现,“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也有着相当的局限,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严重制约着民主与法治的历史进程。然而,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与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以及公民权利的崛起,以“为公民服务”替代传统的“为人民服务”已成为大势所趋。
  第一,对人们的“公仆”而言,公民是一个个体性的概念,为公民服务可以把这种公仆意识落实到实处,使其因更加的具体化,而更有现实意义。从根本上讲,社会主义是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国家各级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构成正确的社会主义主体观念的两个主要方面。
  第二,从逻辑上来说,公民个人当然不能代表群众,但群众是由单个的个人组成的,如果看不到个人,不解决个人的困难,“群众”这个也将失去意义(如果有,也多能是抽象的、毫无内容的苍白的概念)。公民个人的权利如果都得不到维护,那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是成为一句空话了。可见,“个人与集体、社会的关系”的问题,实质就是哲学中的一般与个别、特殊与普遍、整体与个体的关系”的问题。人民这样的概念,仍然有它存在的根据和理由,但要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还是应从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始,不要在“为人民服务”一系列抽象的大概念下,抽空了为公民服务的具体内容。
  总之,我们要把握时代潮流而扬弃儒家文化传统,从教育和观念更新两个角度来推进思想更新,进而重塑公民意识和推进法治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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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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