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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9-07-28 09:33:06 影响了:

目 录

第一篇总则

第二篇施工现场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高处作业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脚手架

第三节梯子

第四节常用安全用具

第三章机电设备

第一节安装

第二节运行管理

第四章工业卫生

第一节卫生标准

第二节尘毒噪声测定

第三节职业病的预防

第五章季节施工

第六章防火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节基建工地主要防火要求

1988年05月

第一篇 总 则

第0. 0. 1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保护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0. 0. 2条 本规程以国务院发布的“三大规程”、“五项规定”为依据,参照有关部、委颁发的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水利水电建设多年来生产实践,并以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为主要目的进行编制。

第0. 0. 3条 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施工、勘测设计、水工厂、中外合资、承发包等单位及其下属的集体单位、其他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0. 0. 4条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指示。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0. 0. 5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有专业技术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厂、队、车间班组一级亦应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监督检查安全工作。作到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0. 0. 6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第0. 0. 7条 新进厂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工人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本专业工作。

第0.0. 8条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坚持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0. 0. 9条 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的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0. 0. 10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三同时”。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0. 0. 11条 根据本规程,结合现场实际,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编制实施办法,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0. 0. 12条 在编制项目工程(包括单项、单位、分部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单位交底,在设计审查或技术交底时,应有安全工作人员参加。

第0. 0. 13条 施工人员应听从安全人员提出的意见,施工单位领导应重视和支持安全人员的工作。若施工中不遵守安全规程,安全人员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停工,待隐患处理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0. 0. 14条 本规程所列条款如与国家现行规程、规范不一致时,应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

第二篇 施工现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0. 1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1.0.2条 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第1.0.3条 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

第1.0. 4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1.0.5条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1.0. 6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并须组织专人进行养护,保持排水通畅。

第1.0. 7条 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第1.0. 8条 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工作。

第1.0.9条 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第1.0.10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第1.0. 11条 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

第1.0.12条 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第1.0. 13条 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听从交通安全人员指挥。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坐。

第1.0. 14条 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第1.0. 15条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1.0. 16条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尽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减少经常移动的投光照明设备。

2.照明电源的线路架设、安装应遵照本规程第三篇“施工供电”有关规定执行。

3.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4.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5.现场(临时或永久)11O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统整齐且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悬挂高度应在2.5m以上,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7.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8.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9.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10.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11.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上。

12.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13.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适当处。

14.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15.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

第1.0. 17条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照明、手持电动工具等)应配装触电保护器,以防止因潮湿漏电和绝缘损坏引起触电及设备事故。

第1.0. 18条 拆除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大型拆除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一般拆除工作,也必须有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2.拆除工作开始前,应对有关的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3.拆除工作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层或内外同时进行拆除。

4.拆除工作周围,应划定安全区,对附近交通道路或拆除下方,应设专人警戒。

5.模板和架子的拆除应分别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高处作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2. 1. 1条 高处作业的标准,统一划分规定如下: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和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级别: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O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者低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第2.1.2条 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1.3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应铺设固定脚手板和1m高的护身栏杆。

第2.1.4条 高处作业下面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2.1.5条 从事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

第2.1.6条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2.1.7条 安全网必须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安全网搭设外侧比内侧高O.5m,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第2.1.8条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2-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1.9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准掉下。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第2.1.10条 在3m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或高凳,禁止站在不牢固。

第二节 脚手架

第2.2.1条 本节内容是对脚手架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其余有关规定见“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2.2.2条 脚手架的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过2.7 Pa 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2.2.3条 特殊部位使用的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搭设和使用。

第2.2.4条 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第2.2.5条 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稳定的物件之上。

第2.2.6条 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smm,长度以4~6.5mn和2.1~2.8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 # 钢钢板,以长度1.4~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2.2.7条 木脚手架的材料与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杆应采用削皮杉木和其它各种坚韧硬木。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和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不得使用。

2.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

3.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20~30cm,长度不超过6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铅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第2.2.8条 竹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青嫩、枯脆、裂纹、虫蛀的竹杆不得使用。

2.竹编脚手板的板厚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cm,螺栓必须拧紧。

3.竹编脚手板,其两边的竹杆直径不得小于4.5cm,长度一般为2.2~3m,宽度以4Ocm为宜。

第2.2.9条 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

第2.2.10条 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绑扎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

第三节 梯 子

第2.3.1条 移动式梯子用于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平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修。

第2.3.2条 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轻便、坚固,并用优质材料制成。

2.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的总重量。

3.横档应用榫头嵌入,间距不大于30cm,不得缺档,梯子底宽应不小于50cm。

4.两端立柱间,应用铁螺丝拧紧或铁丝捆牢;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一道紧固螺丝。

5.人字梯须有坚固的为限制开度用的拉链。

第2.3.3条 梯子使用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放稳定。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 为宜,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

2.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地面上垫防滑物(如橡胶布、麻袋);

3.梯子必须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禁止架设在不稳固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

4.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一般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5.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上下抛掷;

6.使用梯子要尽量避开机械转动部分、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7.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得站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必须接长时,须用铁夹子或绳索切实卡住和绑牢;

8.梯子不能放稳时,应设人扶持或用绳索绑牢在固定建筑物上,并防止上部落物打伤扶持人员。

第2.3.4条 绳梯的使用安全规定:

1.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绳梯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绳梯应由使用者或指定专人负责架设。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

4.一般情况下,绳梯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O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坏,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者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禁止使用。

第2.3.5 在竖井或4m以上高度,使用梯子(爬梯)时,应用钢筋制成。钢筋直径应通过计算,但不得小于12mm。横档与立柱的连接,必须焊接牢固,梯身设护身栏,每隔4m设安全平台一个。

第三章 机电设备

第一节 安装

第3.1.1条 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检验规范》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与架设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3.1.2条 机电设备安装必须按设计图纸、说明书施工。未经有关设计制造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

第3.1.3条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的基础砌筑、灌浆、钢结构的制造及装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热、防腐和电气装置及配线等,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并应分别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3.1.4条 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第3.1.5条 机电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和“带病工作”。

第3.1.6条 各型机械的安装,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械时,场地应平整结实,防止移动和倾倒。

第3.1.7条 安装机械时,不得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得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轮的支架。

第3.1.8条 各种机械监测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

第3.1.9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带电的裸线必须装于不能被触及的处所。

第3.1. 10条 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高台周围应装设栅栏,栅栏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低于1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1. 11条 埋设的电缆应埋深0.5~1.0m,车辆通行地区应穿管保护,地面应设置明显标志。架空敷设的电缆,应支绑牢固,其高度不低于2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

第3.1.12条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3. 1.13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

第3.1.14条 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备,如电热器、碘钨灯、长弧氛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安装,必须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

第3.1.15条 连接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如熔丝或自动空气开关等)。移动或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闸接多台电动设备。

第4. 3.9条 食堂的位置要适当,但与有毒车间不得相邻设置,并应避免有害因素的影响。

第4.3. 10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要加强通风,地面和墙壁应有冲洗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并有坡面,易于冲洗清扫。

第4. 3.11条 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采用密闭,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等措施。

第4. 3.12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应严格管理。

第4.3.13条 电镀作业,应有防止铬酸雾危害的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的装置。

第4. 3.14条 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挖工程凿岩工作必须采用湿式作业,加强通风、喷雾、洒水和冲洗岩帮等综合防尘措施,使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明挖工程凿岩工作亦应采用湿式作业、冬季施工湿式作业有困难时可采用干式捕尘,但粉尘浓度必须达到国家的标准。

第4.3.15条 水泥搬运及混凝土浇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水泥运输、装卸应积极推广散装运输、密闭装卸运送的方法以减少粉尘的污染,减轻劳动强度。

2.混凝土拌和系统,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加强密封。

3.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施工,水泥粉尘浓度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4. 3. 16条 从事环氧树脂粘结剂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地点应保持通风良好,操作人员应戴防毒口罩和手套。

2.配制酸处理液时,应把酸缓慢倒入水里,并不断搅拌,严禁将水倒入酸内。

3.使用电炉和喷灯加热时,与化学药品柜及工作台应保持一定距离。工作地点应备有砂箱、灭火机等消防器材。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

4.各种有毒化学药品必须设专人,专柜分类保管,严格执行保管与使用制度。保管和使用人员必须掌握药品的性能。无关人员不得随便动用。

第4.3.17条 沥青作业应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熬制沥青地点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以专用软膏(或凡上林),并按规定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患有皮肤病。眼结膜病及对沥青有严重过敏的工人,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3.对从事沥青作业人员,应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4.不得用锡焊的容器装运沥青,盛装量不得超过容器量的四分之三。

第五章 季节施工

(I)冬季施工

第5.0. 1条 冬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昼夜室外平均气温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均为冬季施工,在编制冬季施工作业计划时,应同时编制防寒防毒、防滑、防冻、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2.车间气温低于 5℃时,应有取暖设备,经常开放的门户应有防寒设施。露天作业区应设暖棚。

3.施工道路、铁路、码头、港口等,应加强维护,采取防滑措施。霜雪后,脚手架、脚手板、跳板等应清除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 4.各种机电设备、仪表、应存放在专用的保温库房,温度应在5℃以上。

5.爆炸物品库房,应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炸药冻结严禁用火烤冻结的炸药。

6.各种运转机械的润滑,必须用符合防冻要求的润滑油。

7.各种水冷机械、车辆等停机后,必须将水箱中的水全部放净或加适当的防冻液。

8.采用煤取暖时,应符合防火要求外,并应注意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火墙、烟道应通畅,防止突爆事故。

9.进行气焊作业时,应经常检查保险壶、胶管、减压阀,以防冻结。如冻结严禁火烤,应用温水溶化。

第5.0. 2条 混凝土冬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蒸气法施工时,应有防护烫伤措施,所有管路应有防冻措施。

2对分段浇筑的混凝土进行电气加热时,其末浇筑混凝土的钢筋与已加热部分相联系时应作接地,进行养生浇水时必须切断电源。

3.进行电热法施工,必须指定电工参加操作,非有关人员严禁在电热区操作。工作人员应戴绝缘防护用品。

4.电热法加热,现场周围均应设立有警戒标志和防护栏杆,并有良好照明及信号。加热的线路要保证绝缘良好。

5.如采用暖棚法时,暖棚必须经过设计应尽量采用不易或难燃烧材料搭设。绑扎要牢固,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并必须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和备有相适应的消防措施。制定严格的防火制度。

第 5.0. 3条 严寒地区春季解冻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各种建筑物基础、脚手架、土石方边坡等危险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春溶解冻发生坍塌。

2.江河开冻期间要预防冰排堵塞冲坏涵洞桥梁等。

3.清除施工现场内冰雪、污物,维护好交通道路。

(Ⅱ)夏季施工

第 5.0. 4条 夏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做好防雨、排水、防止地基沉陷,边坡坍塌、安全供电以及防暑降温等工作。

2.沿海地带要及早制定防御台风侵袭的可靠措施。

3.雷雨前后,对避雷装置、电气设备、机床要进行检查,手持电。

(Ⅲ)安全渡汛

第5.0. 5条 工程渡汛:

1.汛期来临前,根据水文气象情报,结合实际条件,围堰、大坝、厂房及其它水工建筑物均应做好防洪渡汛安全准备(包括:防洪抢险人员、物资、通讯指挥等)。防洪渡汛期间,防洪抢险人员和物资均不准调作他用。

2.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巡逻检查,及时通告水文情报和洪峰情报。

3.汛期间,施工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施工。

4.未竣工工程及临时设施工程,应分别根据情况,进行抗洪加固,在汛期间应对其加强观察或实施紧急安全措施。

5.工程渡汛期间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听从上级防汛指挥,执行上级命令。

第5.0. 6条 机械设备渡汛:

汛期间,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撤离低洼、淹没地点。撤离、停机后,应进行维修保养,并对停机地点进行观察,防止洪水上涨淹没。

第5.0. 7条 船舶渡汛:

1.汛时船舶,由于主流改道,航标漂流移位、熄灭等航行困难,必须避洪停泊。

2.避洪停泊应在能避风防浪、退水时不易搁浅和水下无危险、障碍物的地点。

3.在避洪停泊中,除抛锚停泊外,还应加系防汛缆索,加强值班检查。夜间更应提高警惕,确保停泊安全。

第六章 防 火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6.1.11条 施工单位必须把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各项防火制度,健全消防机构;并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灭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6.1.2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防火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地点应明显,易于取用。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6.1.3条 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 第6.1.4条 各类消防用工器具设备,均应妥善加以管理。严禁挪作它用。并应定期检查试验,非经主管部门批准,消防汽车严禁供其它工作使用。

第6.1.5条 灭火时应正确使用各种性质不同的灭火剂。其适用范围见表2-9。

第6.2.2条 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第6.2.3条 临时宿舍、食堂、商店等的修建,不论采用何种建筑结构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工棚的高度一般不应低于2.5m。 2每幢集体宿舍的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00人,且每25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门宽不小于1.2m,门必须向外开。

3.用稻草、秫秸、竹子等易燃材料所建的临时宿舍内外最好抹泥或砂浆,接近火炉、烟囱的部位必须使用砖、石、土坯等非燃烧材料,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6.2.4条 焊、接、切割作业防火安全要求执行本规程第十二篇有关规定。

第6.2.5条 仓库防火安全执行本规程第十七篇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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