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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保护措施有哪些 现场成品保护措施

发布时间:2019-08-02 09:50:07 影响了:

现场成品保护管理措施

1、 目的

加强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规范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对有可能发生的工程成品被破坏现象进行有效追溯,确保工程成品得到有效保护,以确保工程质量。

2、管理程序及内容

2.1管理程序

1)成品保护采取属地责任制和成品交接制。各施工分包有责任将自己属地内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产品交接前负责保证产品的完好,并防止磕碰及日晒雨淋。工序完成后进行工序交接,交接后成品保护的责任随之转移。各分包商技术、质量、材料管理人员均是以上任务的执行则,有责任将材料、成品/半成品保护好。EPC采购材料由EPC项目部仓储人员负责材料的合理存放及领用,领用前由EPC仓储人员负责管理,分包商领用后相关保管责任随即转移至分包商单位,分包商需无条件将EPC采购材料完好用于工程。EPC项目部人员施工、质量、材料人员有责任监督分包商以上工作,负责检查分包商完成以上工作。

凡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都有成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都有对成品保护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2)各施工分包商应该对本单位的成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各施工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对由于本单位的施工有可能破坏其他单位的成品采取防护措施;

4)各参建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应该对成品保护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各参建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新出现的成品及时要求施工人员采取有效的保护或防护措施;

5)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及时对发现的成品破坏向EPC项目部进行举报;

6)EPC项目部负责成品保护的过程管理与监控;

7)关于破坏劳动成果;

a)必须破坏他人劳动成果时,申请破坏成果的单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向EPC项目部备案。

b)EPC项目部协调涉及单位,破坏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将劳动成果复原,或承担复原费用。

c)凡未经过批准即破坏他人劳动成果的,除由责任单位承担修理费用外,在未造成事故时,也要给以经济处罚,若造成事故时,加重处罚。

2.2管理内容

2.2.1防护责任划分

1)成品/半成品防护责任划分坚持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随着工序交接的进行,上道工序的防护责任原则上移交到下道工序;

2)成品/半成品一旦损坏,由损坏责任方负责;

3)成品应设置而未设置防护设施和标志造成损坏的,由施工承包商负全责。成品造成损坏、丢失时,由施工承包商负责。

2.2.2成品/半成品损坏的修复和赔偿

1)成品/半成品防护工作由总承包商(EPC)现场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每月组织质量部、现场施工部和施工承包商负责人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填写“工程/产品防护检查记录”,一经发现损坏或丢失情况,应记入“工程/产品损坏/丢失登记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总承包商(EPC)负责组织并监督修复;

2)成品/半成品损坏后的修复,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由损坏方负责赔偿;

3)已履行完工序交接共检会签手续又发生的预埋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造成成品破坏的应由后序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未履行工序交接共检会签手续的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

4)成品/半成品损坏责任方必须全部支付被损坏的成品/半成品修复时发生的一切材料、机械和人工费;

5)损坏部位在责任方进行赔偿后,由施工承包商负责修复,施工承包商专业负责人与EPC总包商专业工程师共同对修复工作予以检查监督,并通知监理对修复结果进行共检。

2.2.3成品/半成品防护等级

1)施工生产过程成品/半成品防护的实施按Ⅰ、Ⅱ、Ⅲ级防护进行控制;

2)各级防护范围原则划分如下:

a)Ⅰ级防护范围:

大型机组、精密仪器、有放射性危害的仪器设备、关键设备(包括内部充氮保护和干燥保护设备)和专用工具等。

b)Ⅱ级防护范围:

现场设置的电气、仪表箱柜、电仪设备、机泵、转动设备、起重设备、各类随机配件、特种阀门和已衬里设备不锈钢管道/设备经热处理的设备等。

c)Ⅲ级防护范围: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通风采暖设备、钢结构(包括劳动保护)、道路、竖向、静设备、管道及管道组成件、防腐、油漆、保温和施工架设等。

2.2.4成品/半成品防护要求

1)Ⅰ级防护要求:

a)实行专区或专项管理。由施工承包商项目工程部门设立专门仓库或区域放置,核发专区工作证,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出入,同时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防护器材及设备,制定专区守卫制度;

b)露天安装的关键设备,应有专项隔离防护设施。易损坏丢失的小配件宜拆下入库保管;

c)设备安装须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达到使用条件或防护设施完善后进行; d)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设备不得在现场拆箱摆放。有特殊情况的须由总承包商(EPC)施工经理书面同意,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e)在专区内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无防护措施严禁作业;

f)充氮保护设备安装后,施工承包商作业组(队)应指定专人负责充氮设备的检查,定期充氮防护;

g)大型机组等的专用工具必须登记造册、签名发放、专人使用并保管,工程中间交接时一并收回,同意通过总承包商(EPC)交还业主。

2)Ⅱ级防护要求:

a)凡属Ⅱ级防护类的成品/半成品,须在上道工序完成,并办完工序交接后,

下道工序已采取了防碰撞、防污染等措施,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b)转动设备、电仪设备、特种阀门的易损坏、易丢失配件可拆下,入库保管,待试车时复位安装;

c)已完成负荷试车的起重设备临时使用时应办理准用证,操作手应持证上岗操作,并负责使用期间保护和维护;

d)已衬里的设备、烟风道等,摆放稳固,运输时采取减震措施和合适的运输机具,牢固封车;

e)在进行试压、气密、试车、调试等特殊程序作业时,静设备、动设备、电仪设备、管道等的阀门、人孔、手孔等必须有明显的标志牌,操作上必须有明确的分工,重要部位应设有专人看管;

f)在膨胀节、精密设备等附近作业时,必须首先对膨胀节、精密设备等采取隔离保护措施,确保不损伤膨胀节、精密设备等。

3)Ⅲ级防护要求:

a)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竖向等工程的施工,必须在预埋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完,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必须遵守“先深后浅、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顺序;

b)发生特殊情况,需在建筑物上开洞或破坏道路、竖向时,施工承包商施工负责人须提前向总承包商(EPC)现场施工部和HSE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

c)建筑物交付安装和装修后,安装和装修单位在施工时,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室内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损坏或污染建筑物内的照明、上下水、地面、门窗、小五金等一切设施;

d)后续作业需要改动劳动保护时应由施工承包商的专业施工员确定位置、确定尺寸,书面报EPC总包商现场HSE部批准,由施工承包商组织有关专业施工,并负责及时完善或恢复;

e)设备、管道安装过程中,对原有的盲板和管帽(堵)不得随意拆开,敞口的管口和设备开口加临时盲板或管帽(堵)封闭,防止杂物进入;

f)管道吊装必须先清扫,确保里外清洁才能施工。静设备封孔前、动设备配管前,必须彻底检查,确保内部无杂物;

g)已防腐的管线在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应有适合的铺垫物和吊装带; h)对已施工完的小口径工艺管线、伴热管线、仪表管线、电气导线管、通风采暖管道、电仪盘柜、槽架等,要认真加以防护,不得踩踏,不得作为支撑及架设支点;

i)对已做完油漆、防腐、防火层、保温工序的设备、管道,不得随意污染、踩踏、搭设脚手架,更不能随便动火作业或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动火作业或拆除时,由施工承包商施工负责人书面向EPC总包商现场施工部申请,经同意并在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后须请防腐保温专业人员作必要的修补并检测验收;

j)建筑物的屋面防水施工结束后,严禁在层面作业及堆积物料;

k)道路施工完后,严禁履带式车辆随意行走,必要时需经有关部门同意且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方可引导车辆通过;

l)在施工完竖向上通过重型车辆或者有重型车辆作业时,由施工分包商向总承包商(EPC)现场施工部书面申请,经同意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后方可实施;

m)施工生产过程利用已安装的容器时,不得超过其工作压力,并要有EPC总包商总工程师的书面批示方可施行。

3、防护措施

3.1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防护和隔离措施

3.4.1在施工期间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设备的维护保管工作。

3.4.2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防止设备丢失或损坏。

3.4.3搞好三级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工作,上道工序不检查验收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防止不必要的返工。

3.4.4管道施工过程中随时用塑料布将管口包好。

3.4.5基础混凝土浇灌完后表面应覆盖及适当浇水进行保温、养护,大体积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养护测温的要求。

3.4.6地面面层施工后应暂时封闭,待达到上人强度并采取保护措施后再开放。

3.4.7屋面防水做完后应临时封闭上屋面的楼梯门或出入口。

3.4.8冬季施工,当气温有可能时要制订防冻措施,搞好厂房内的临时封闭和厂房内的采暖,防止设备、管道及阀门等冻坏。

3.4.9隐蔽工程经必须经过共检查验收后进行封闭。

3.4.10所有立式管口列管安装完成后应在其上方用木板及帆布临时封闭遮挡,保护不被掉下的杂物砸伤并保持管束间清洁无杂物。

3.4.11各层平台的孔洞采取临时封闭措施,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

3.2建筑结构的保护措施

3.5.1设备和管道搬运和吊装过程中不允许随便在屋面板及各层平台上乱敲打孔洞,禁止随意切割钢结构的横梁或斜支撑,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层及减少平台、钢结构的承载能力。

3.5.2各层平台临时堆放设备、材料应不超过其允许荷载,以免引起变形、损坏。

3.5.3混凝土基础螺栓在浇筑完成后要在螺纹处涂抹油脂并以塑料薄膜包敷防止螺纹生锈和碰伤。

3.3工艺设备的成品保护要求

3.1.7设备和管道油漆工艺必须先进行管道表面清理,清除污泥、灰尘、焊渣、药皮,并除锈后再进行油漆。

3.1.8材料摆放应整齐稳固,设备吊装应绑扎牢固,专人指挥防止将磕碰管线设备。

3.4执行机构的保护措施

3.6.1检查好电气回路接线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带电。

3.6.2执行机构临时用塑料布包好,防止水压和试运过程中系统渗漏水使电动头受潮。

3.6.3不准在执行机构上踩踏或搭设固定脚手架。

3.6.4施工过程中防止砸、碰、撞、损坏电动头。

3.5电缆架、电缆及仪表管的保护措施。

3.7.1施工过程中防止砸、碰、撞和脚踩电缆架、电缆及仪表管。

3.7.2不准利用桥架管线固定脚手架。

3.7.3设备和管道安装时不允许随意切割电缆架。

3.7.4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应注意预防电缆着火,有预防措施。

3.6保温层和白铁皮层的保护措施

3.8.1在施工过程中防止砸、碰、踩和拆除保温层和白铁皮层。

3.8.2必要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局部拆除并应及时进行修复。

3.8.3做好系统检查,防止冲洗和试运过程中的渗漏,渗漏到保温层上的油污一定要及时清理干净。

4、成品/半成品的标识

4.1总包及施工分包单位应对所有用于工程的物资进行明显标识,按类摆放管理,严禁物资混放以保证物资的正确使用。

4.2对已完工的和未完工的分项工程在现场应有明显标识,包括:状态标识和和警示标识,应根据工序进展标识其检查试验等质量状态,并按照第5条成品/半成品具体防护措施中的条款制订相应必要的防护警示标识予以标记,以满足成品/半成品防护的具体要求。

4.3各施工分包单位的质检员负责成品/半成品标识实施情况的检查,EPC负责监督。

4.4成品/半成品的过程状态和防护警示标识具体样式按各施工单位制订的成品/半成品相关标识的具体样式经汇总统一规范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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