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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知识问答】趣味知识问答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9-02-14 03:55:57 影响了:

  学校对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小学生在离校后选择出走而造成的后果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问:9岁的小陈在甲小学上学,有一天因迟到被老师找去谈话,离校后在有选择回家的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离家出走了,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极大损伤。学校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了小陈的家人,同时采取了登报寻人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小陈的父母能否以侵权为由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小陈在甲小学期间,不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行为,负有必要的管理、监督、教育的责任。小陈因上学迟到,老师找其谈话,就谈话的内容、方式而言,虽属于教育范畴,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但如超出教育范围,如用打骂、体罚、恐吓等违法方式,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老师在与小陈谈话中,可能会有些不恰当的地方,但老师的本意是好的,并没有过错;就学校的管理而言,由于甲小学在出入校门管理中存在疏忽,造成小陈离校,对此学校应承担疏忽管理之责。小陈虽系未成年人,但根据其日常独立往返学校的行为及其具有的心理状态、识别能力,其在离校后,在有选择回家的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了出走,校方对此无法预见,故不能推断校方的管理过失之责与小陈的出走流浪的事实及引起的相应的损害后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小陈父母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对小陈出走原因的分析认定及学校应负的管理责任和对于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也考虑到该事件给小陈的家人带来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甲小学应当给付小陈一定的经济补偿。
  
  学校学生上课期间私自外出,不慎死亡,学校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
  问:刘某之子小刘系甲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年满15周岁,长期居住在甲中学,趁早上上课时间,冒然进入农场的热水塔中打捞水桶,被热水烫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理赔。刘某能否再请求甲中学赔偿?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依照前述规定,小刘系甲中学学生,且已年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身体健康和智力正常,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甲农场的特定环境是清楚和了解的,应当预见只身进入热水塔打捞失落的水桶会危及性命的后果。但是,小刘过于自信,且又没有其他同学相助,贸然进入热水塔中打捞水桶,被热水烫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过错完全在于小刘本身,其责任也完全由小刘自负;而刘某作为小刘的监护人,疏于管教,让其子吃住自理,没有尽到管教和监护的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至于李某要求乙农场和甲中学共同赔偿受害人小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失补偿费,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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