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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的警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发布时间:2019-02-23 04:08:12 影响了:

   2011年12月7日,记者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惠州审结完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2011年12月8日《城市晚报》)
   惠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源于一场建筑工程纠纷。2011年3月,重庆人杨某与项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承揽惠州南站附近某路基工程,工程款为8万余元。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先付七成,另外三成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其间,林某支付了工程款6.9万元,但杨某并未将此款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该起欠薪事件涉及25名工人、总计10万余元工资。12天后,杨某在深圳被民警抓获归案。杨某因此被判刑可谓是罪有应得。
   现实中,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确实发不起员工的工资,而有些则纯属恶意欠薪,明明有能力给农民工发工资,却故意不发、长时间拖欠。有些无良的老板甚至逃之夭夭,与农民工玩起“猫抓老鼠”的游戏。一些农民工被迫走上堵路、跳楼等“犯法讨薪”之路,而农民工讨薪被打的新闻也不时见诸报端。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更重要的是它引发了众多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隐患,必须要用最严厉的手段遏制这种恶意欠薪的歪风。
   之所以存在恶意欠薪行为,无疑与以往法律对恶意欠薪处罚力度不大、恶意欠薪违法成本过低有关。以往法律对欠薪并没有恶意与非恶意之分,因此,在处理上一般都是按民事纠纷对待,还钱了事,恶意欠薪者甚至很少被处罚。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许多企业把“欠薪”等侵犯职工权益行为作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策略,肆无忌惮。2011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今天我们终于看到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惠州审结完毕。它告诉用工者,那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职工利益为途径的发展方式已经行不通了。
   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判决是我国职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的胜利,更是工会组织履行职工权益维护职能的体现,充分展示了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笔者相信,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决后,欠薪行为将会大幅减少,因为手握刑法赋予的权利的职工,在面对欠薪老板时将有了更多谈判的资本。同时,笔者也相信,面对会被判刑入狱的代价,对欠薪,老板们会再三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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