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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政策问答|官网

发布时间:2019-04-03 03:54:01 影响了:

  1.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本人有何具体要求?  2004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规定: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填写和使用?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修订式样的通知》(组通字[2006]45号)规定:
  (1)“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2005》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由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发放。
  (2)流出地(单位)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
  (3)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
  (4)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填写。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5)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6)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可盖支部书记个人签章。
  3.“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何填写和使用?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修订式样的通知》(组通字[2006]45号)规定: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每联右上角的序号由转出地党组织填写。
  (2)党员基本情况及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如实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负责填写或刻制固定条章签印:落款处不填写转出地党组织名称,按照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清晰加盖公章即可。
  (3)回执联仅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之间使用,不层层回执。实行回执制度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不变。转出地党组织在收到接收地党组织的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的“贴回执联处”备查。
  (4)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责编/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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